Deoxyribose wrote:
你列的這已經是協商各退步的結果了
原本的要求是轉正或升訓就在禁止排除之列
否則為何第一條還有一個二年內的時間限制?
而且你所謂的"怕公司取巧不從現有副機師考量升訓擇優晉用"
這點不太可能存在
畢竟公司都已經在你身上花了大把金錢與時間培訓
並沒有理由捨棄自己培訓的自家人而優先去找外人空降
要如此一開始就不必培訓,全都找外人空降就好了不是嗎?
以華航不到10%的外籍機師比例,其中的外籍正機師比例則更低
在如此低的外籍正機師的比例下
工會還如此要求,本來就其心可議
如果自家培訓多年卻還不如一個空降的外人
你說是誰的責任?誰的問題?
前言就說了要看的是雙方有無合意
無合意不是共識就只是一方跟土地公許願
糾結於一個"可能"對於路人是無意義行為
因為並不是在做談判策略勞資協議等"研究"
你依據某事實"片面"推論其"可能"用意
又根據此"可能"當成"事實"去抨擊
成就的只有個人主觀抨擊之"目的"
根本就不是客觀討論因已"先入為主"
這是名嘴生事邏輯思維
至於後面就不想明說請自行思考
如自行查找副轉正大約要幾年與累積時數等
只能說你是為反而反思維才產生之推論
1.對於公司而言從頭培訓的才是簽長約"自家人"
年限長是要還債的不用你說他能用當然盡量用
"自家人"這部分人數絕對不夠
因此不只要本國還外聘到外國機師去了
2.該協議只有區分不住本地也不入籍之外國人
並非工會機師與公司其自家人所獨有
公司對其自家人本不會跟所有人相同
"工會機師"不等於"自家人"也不等於是協議全然"受益者"
你這自家人推論邏輯方向錯誤是因目的而生
自然跳過之間無必然相對性直接等於
3.資方最重要考量並不是"只有"你所想的這樣簡單
其公司機型因政治或其他考量就非單一
業務航班增加航線擴展挖人外聘才是最快最省的
無視現實之推論不會變成事實的
Deoxyribose wrote:
一開始就告訴你問題是在"正"那個字
你要怎麼保障本國,限制外勞都是你的事
前一段的訴求結果中
並沒有限制外國籍副機師
所以這個"正"字不是單純的"保障本國,限制外勞"
而有不敢競爭的莫大成份在裡面
我一開始的意思就已經是
外國沒有人才?不保障其本國人,幹嘛去國外找人
也告訴你梁不過是外國人去非本國工作的舉例
你還要繼續糾結梁是什麼高階專業經理人不是普通勞工請自便
但只要他有領錢,就仍屬勞方
聽說長榮也沒直接外聘正機師是從既有人員升任(不確定)
那他的員工是否也不敢競爭都是能力不足者?
若此事為真表示公司不空降也是吻合公司管理方式利益
你只看到對外國人限制不公平是本國人不敢競爭
怎就不考慮到內部人事管道通暢能安定員工有益管理呢?
而資方就是有直接從外找外國人直接任職
不然又何須協議中明文限制?
協議所限制範圍是本就屬常態勞務性質雇員
內容目的就是"保障"就不是要"競爭"
機師就等於運輸業之於司機
是工具不同而已其勞務性質是相同的
所以你不會在國內看到外勞到本地公司開大貨車
這就是限制外國人是對本國勞工司機之"保障"
你拿梁這等不用"保障"人物相比就已是比喻錯誤
再者這也非兩分法能評斷之事務
誰說競爭與保障就只有全然開放跟全盤否決
現行做法就是少數開放多數在保障
更別提你還要將勞方定義做錯誤解釋...
勞資方定義不就法律面來看光以常理來論
你將所有從公司領錢的都視為"勞方"
包括了董事長總經理各董監事各級主管部門經理等
在你這"標準"下只有股東純出錢不勞動的才是資方
這可不是誰糾結問題是黑白是非問題
鹿就是鹿不是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