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蔡蘇政府正在用三倍券侵犯你的人權嗎?

BigMac4Diet wrote:
這其實只是說明了目前(恕刪)


它還是政務委員而已.
明明就有科技部,存在感有夠低!
不GOOGLE誰知道現在的部長是誰?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nerdwannabe wrote:
說的很對, 健保卡現在就是違法使用, 不過一向把民進黨當為神的817 才不會管民進黨違法勒. 在他們眼裡, 法律是來約束政敵, 約束藍民的
 
你知道健保卡可以拿來報所得稅嗎?
 
照你的邏輯
1、以後你報稅不能用健保卡,因為沒有醫療使用
2、你去銀行開戶需要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你要跟行員說開戶沒有醫療使用無法提供
3、辦理房貸或信貸需要雙證件,你只能跟行員說,沒有醫療使用無法提供健保卡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blood0819 wrote:
政府要掌握資料還要透過健保卡,那就笑死人了...(恕刪)


沒錯
從肺炎起
就用手機定位與軌跡抓是否有出國
(同事特別推崇唐鳳這對,說幹嘛用健保卡)

我只是想
警察(公部門)要手機定位抓人或搜索
需要層層關卡申請
但卻有人能掌握個資
儲存大量個資數據卻不受法律控制
(似乎沒任何文書讓人簽署,就直接比對手機訊號路徑)

這時許多人卻不認為侵犯人權
但當其它政府實施這措施
卻........雙標
jerry2529 wrote:
你知道健保卡可以拿來報所得稅嗎?


使用健保卡+註冊認證密碼作為網路報稅身分認證,是有法源的。
jerry2529 wrote:
 這篇文章很有問題,真的不建議因為這篇文章立場相近就盡信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9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這邊寫很清楚,健保卡除了醫療使用,也還有其他用途

你知道健保卡可以拿來報所得稅嗎?
所得稅業務不屬於醫療服務,
所以拿健保卡報所得稅是侵犯人權或有違法疑慮嗎? (恕刪)


你懂什麼叫依法行政??

你引述的法條有仔細看清楚嗎??

被自己打臉,爽不爽??
jerry2529 wrote:
 這篇文章很有問題,(恕刪)


講法你差遠了

底下兩條看完再來講話
若連看都看不懂
就可以閉嘴了

======================
第 15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第 16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訊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訊安全機制,明定標
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
二、健保資訊網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監控
管理機制。
三、原始上傳資料及經內部處理後之資料,有適當保護機制,避免未經授
權人員接觸資料;內部人員接觸及使用資料時,應經授權。
國民黨支持者用來抹黑在野勢力的:為反對而反對 理盲 民粹
終究落回到國民黨支持者頭上 , 是報應嗎?
peterpumpkinkimo wrote: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恕刪)


我對蔡政府一點好感都沒有,但也不會沒事就罵他們。
這篇文章或許吸睛,但我心裡比較沒什麼共鳴產生,就當參考文
freedomhome wrote:
講法你差遠了

底下兩條看完再來講話
若連看都看不懂
就可以閉嘴了
 
一起回應認為使用健保卡有違法疑慮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位階是「特別法」
優於你們舉例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據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117/ch04/type1/gov31/num10/images/AA.pdf
 
其中第五條寫到三倍券之領取方式如下:
一、紙本三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所以依據上面的規定,拿自己的健保卡,至經濟部公告的便利超商進行網路認證,之後拿著健保卡領取三倍券,結果這樣被講成侵害人權??有違法疑慮??
 
綜合以上結論,誰比較應該閉嘴呢?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BK-201 wrote: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你懂什麼叫依法行政??

你引述的法條有仔細看清楚嗎??

被自己打臉,爽不爽??
 
你自己畫的重點,你真的有看懂嗎?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這裡所謂的「存放」,指的是健保卡存放內容
健保卡存放內容:
https://www.nhi.gov.tw/Resource/bulletin/6062_1040034164-1.pdf
 
報稅、領取口罩、領三倍券
以上使用健保卡的目的,主要在確認「身分」
使用健保卡過程只讀取,不存放資料
 
所以是誰被打臉了??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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