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蔡蘇政府正在用三倍券侵犯你的人權嗎?

jerry2529 wrote:
 一起回應認為使用健(恕刪)


我告訴你

你如果記憶力還管用的話
應該記得先前民進黨用這個法管制人民不得出國
已經有違反憲法之虞的這件事情

==================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要禁止國人出國,應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非由特別條例如此空白授權,一下子凌駕於憲法之上。他也舉大法官第443號解釋為例,行政院過去發布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辦法,限制出境,已被大法官認定因缺乏法律授權依據違憲。
==================

台灣人太好講話了
真的

這種事情發生在美國
還不被操翻過去?

你現在又拿這個法來說?

你就是在提醒大家
民進黨是怎麼用一黨獨大在蠻幹

甚麼?違法?
那我們民進黨就快速通過一條特別法
那條特別法之中再加個<空白授權>
天大地大民進黨最大
確保就算民進黨沒想到的地方都可以用那條硬幹
==================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
把所有違反現有法令的部分全部蓋掉
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對啦
反正民進黨就這樣幹
當然不會違法
但真的不違憲嗎?

憲法兩條再給你瞧瞧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jerry2529 wrote: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恕刪)


jerry2529 wrote:
你自己畫的重點,你真的有看懂嗎?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這裡所謂的「存放」,指的是健保卡存放內容
健保卡存放內容:
https://www.nhi.gov.tw/Resource/bulletin/6062_1040034164-1.pdf

報稅、領取口罩、領三倍券
以上使用健保卡的目的,主要在確認「身分」
使用健保卡過程只讀取,不存放資料

所以是誰被打臉了??(恕刪)




當然是你阿~

想轉移焦點? 門都沒有~

看不懂中文嗎?? 綠腦還想跟人談打臉??


單這段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 ,你就要乖乖跪地吃土
yuffany wrote:
說這個侵犯人權是笑話...(恕刪)


不合法的使用健保卡 vs 於法有據的戶口普查!!?

你果然在講笑話....
Deoxyribose wrote:
說的很對你不要領就不...(恕刪)


嗯....

當年鄭捷砍的是別人,沒有砍我,所以他不是殺人犯?
freedomhome wrote:
我告訴你
你如果記憶力還管用的話
應該記得先前民進黨用這個法管制人民不得出國
已經有違反憲法之虞的這件事情
==================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要禁止國人出國,應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非由特別條例如此空白授權,一下子凌駕於憲法之上。他也舉大法官第443號解釋為例,行政院過去發布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辦法,限制出境,已被大法官認定因缺乏法律授權依據違憲。
==================
第 7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憲法兩條再給你瞧瞧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你有做功課引用憲法和法律,值得鼓勵
比起BK-201到現在還在凹健保卡用途,真的好太多
 
回到你提到管制人民不得出國有違憲疑慮
你引用的憲法第23條是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
如果正面表列其中之一的簡單解釋
就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你所提認為有違憲疑慮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為例
第一條開宗明義寫到: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
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緣由: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目的:1、維護人民健康。2、因應其(COVID-19)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
這緣由和目的,怎麼看都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當然得以法律限制之
既然依法有據,你所提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得請求國賠部分自然離題了
 
此外,你引用的役男不能出國,你認為非戰時的役男事務現在就必須防治COVID-19,兩者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度一樣嗎? 兩者性質適合擺一起討論嗎?
 
你知道你所引用的憲法第23條,剛好打臉你自己嗎?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peterpumpkinkimo wrote: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恕刪)


插個健保卡你就怕得要死

你這種思想

不能用智慧型手機吧

各家APP蒐集到你的各種活動軌跡資訊,比你講的蔡政府還多

手機和APP業者每天侵犯你,你怎麼都不該

蔡政府方便大家身分認證,叫你插個健保卡就不ok? 因為你就是看蔡英文不爽,不是嗎?

標準雙標憨粉?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我還可以再被侵犯幾次? 我想要用30倍券.
BK-201 wrote:
當然是你阿~
想轉移焦點? 門都沒有~
看不懂中文嗎?? 綠腦還想跟人談打臉??
單這段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 ,你就要乖乖跪地吃土
 
我在39樓已經引用【拿健保卡領取三倍券】的辦法和所依據的母法
根本不需轉移焦點阿
反倒是你應該學freedomhome大,多花時間找資料,同時學習如何讀懂法規條文
 
此外,你提到【單這段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你就要乖乖跪地吃土】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簡單解釋就是,健保卡供保險對象(被保險人)於: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2、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
3、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總共有3大項用途,不是你所認為健保卡只限定第1項用途
 
你真的知道法條要怎麼讀嗎??
誰吃滿嘴的土了?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JasonQ wrote:
不合法的使用健保卡 vs 於法有據的戶口普查

我前面是在講人權,你在講法律,
張飛打岳飛,你的邏輯是怎麼長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peterpumpkinkimo wrote: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恕刪)

只能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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