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要拆除私人土地上的東西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目前有兩個方針

1是主張換地無效
請對方恢復原地還給我們
因換地合約有蓋法院公證的印章(此合約有效)

2是主張無此道路

請問那個做法會比較好?
還是有更好的方法?
前面有說自己土地就圍起來等. 台灣很多道路的土地,特別八米以下巷道.並未徵收.產權在私人手上. 例如幾棟五層樓公寓中間的四米或六米道路. 計畫道路,還沒開闢,還沒徵收. 當然產權也在私人. 所以道路土地為私人擁有是常見的事情.非常的常見.
公部門不會在計畫道路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上核發建照.  公部門有一個文件是違建拆除原則.干涉到公共安全.公用道路.等等是第一優先拆的違建.在道路上有圍牆等等. 後續必然為優先拆除的違建. 我想你之前的被拆除與此有關.
聽說私有的道路土地可以分割出來捐出給地方政府.可以抵用地方政府賦稅.細節我就不知道怎麼折抵.
您提出的只有三戶走這條路.愚見幾戶利用這條路, 這並不是重點. 依台南的法規(我比較關心府城)是有兩戶通行或者已經通行20年的條件, 來申請既成道路. 嘉義市可能有類似. 但不完全相同的規定.
都市計畫的道路, 分成計畫道路,現有巷道與私設道路. 前面兩種可以指定建築線. 既成道路可以被要求兩邊退縮以產生現有巷道.  台南市政府常常要以中心點兩邊各退三米.產生六米路. 嘉義市依您所言. 只退1.5米 . 那客氣很多. 私設道路[據說]要取得兩邊地主的同意書來維持此道路然後可以得到指定建築線取得建照. 這最後一點關於私設道路我沒有很肯定.
依現場有三個房屋. 兩個已經銷售. 顯示之前已經指定建築線. 才有建照與使用執照.以及成屋過戶. 那我判斷這條巷子在都市計畫裡已經存在. 這應該是重點. 你要走的是廢路的方法吧
樓主之表面主題, 牽涉沒雜項執照,與拆違建. 深入去看,其實根源在, 已經存在道路之廢除. 目前在道路上作任何建築物. 依照違建處理的優先度,都會被公部門列為優先移除處理.
我的愚昧見解, 道路已經存在, 那就廢路辦辦看. 廢路是不是要所有經過的地主都同意?  這不容易. 若沒辦成廢止道路. 你土地3面臨路(4面臨路?).也大增殖. 不必太難過.

答這個THREAD 是因為看到你的日治期間先人土地未辦理繼承. 感到有意思. 我也有土地相同未辦理繼承的案例. 是光復後的.沒有到日治那麼久遠. 也隔了幾代人. 上個月法院判決其他事情順便命我應即刻辦理繼承登記. 先前你未能把土地歸於名下. 這會牽涉你的權益. 會不會當時.指定現有巷道時地方政府不能通知到你,來表達意見. 這是愚者的一點猜測.
當然.  若今日還未成為地主, 目前此刻以後的權益,也會受影響的.


市政府的人來看了看說旁邊有指建築線
所以說這是既成道路
從我們兩塊地的交界點要各退1.5公尺

這邊就有個問題
假設圖中灰色這塊地要指建築線需要3公尺當道路來走
應該是指在藍色的地方用自家的地退3公尺當道路
要是指在紅色的地方兩地相鄰正中間.不就侵占隔壁1.5公尺
???

就算我們鄰地旁邊有指建築線
建築線指示(定)申請須知
1、 現場勘查及書面資料均符合規定者,得於十個工作天內核發。
2、 指定(示)建築線有效期限8個月。???

附上圖片比較清楚
紅色是爭議既有巷道的地方
黃色原本是那戶人家的土地
共有3戶
其中兩戶已轉手
綠色箭頭是他們家可以通往道路的方向
有大頭針是我們家空地
根據這張圖片來看
能否證明只有3戶在走這邊???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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