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要拆除私人土地上的東西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google看了地圖了一下發現他們檢舉的原因應該是要把車停進家門口吧,既然政府說要留一條路
,也沒說要留什麼品質的路面,不如把靠近他們家附近的柏油路打掉吧,路用的越爛越好讓他們
只能用走得進去,像這樣如何?

miss1949 wrote:
事情的由來是這樣子...(恕刪)


放紐澤西護欄就好了
x14125 wrote:
google看了地...(恕刪)

x14125 wrote:
google看了地...(恕刪)

一塊紅磚約2塊錢
去叫一兩千塊紅磚倒一倒應該也是個辦法

kun429 wrote:
所以你有拿你繳的地...(恕刪)



有在繳稅 來調解的議員跟我們說
那你們把地捐給國家 就不用繳稅了
聽了超氣的
到底憑甚麼
貼爆料公社阿,這種事讓越多人知道越好,你又沒錯,鬧大一點比較好處理
,公務員最不喜歡把事情鬧大了,最好把議員講的話跟名字打出來給大家看一下
miss1949 wrote:
有在繳稅 來調解的...(恕刪)

x14125 wrote:
google看了地...(恕刪)

卡位關注後續
150公分以下圍牆可以不用申請
所以不是用違建的理由.是用鐵片阻擋道路
但是我主張的是這邊是私人土地並非道路.

對方找來調解的議員跟我說
情理法先講情面
我說情況都這樣了有甚麼好講的
議員:那我們講道理
我:他們家又不是沒有土地可以通往道路
然後帶議員去指給他看
他家土地通往道路
議員:那我們來講法.拿這份資料給我看說
----------------------------------------------------------------------------------------
既成道路成立公共地役關係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
我說:1他們又不是沒路走.而且原本是一個家族.裡面3間房屋.後來賣了最多也3戶.哪來的公眾?
2.他說的道路是經過我們相鄰土地中間各佔1.5公尺.我們又不是笨蛋哪會同意
3.我們家這邊以前就有圍牆.是他們私自來拆除.反正就是你們拿文件出來證明
不要用嘴巴講
議員:那我們回來講情面好了
我:翻白眼……

柏油路是我們自己弄得.所以市政府根本拿不出養護資料來
所有資料 對話是都有留錄音黨
原本是打算選舉賣給他對手 賺個好價錢
而且會勘紀錄上還有本人簽名 有憑有據
另外如果真來拆除.是有打算找記者來

x14125 wrote:
貼爆料公社阿,這種...(恕刪)


感謝大大 這個主意好

miss1949 wrote:
事情的由來是這樣子...(恕刪)


我覺得會勘紀錄寫得很清楚,應該不是現有巷道,不過感覺議員又一直要求要處理,所以才又有第二次會勘的紀錄,我建議可以再去調一下圖中1、2兩塊土地的建築線來看,看一下當初那邊通路的情形。






mlmt wrote:
我覺得會勘紀錄寫得...(恕刪)


市政府是說 既有巷道

我跟2的屋主很熟.這兩天去調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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