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由來是這樣子的
我家有一塊土地因為一直搞不清楚實際位置
去年底去申請鑑界
因為別人家都把我們家的地當自家停車位在使用
鑑界完了確定沒有問題
我們家也跟住在裡面的人家講
因為他們自己有地可以通往道路
請他們走自己家的地
我們的地要圍起來
順便問他們有沒有要表示意見
他們也表示說我們圍我們的沒有意見
我們家就把地圍一面起來
接著就收到市政府陳情的通知書
108年2月26號是第一次會勘
我們家拿出鑑界資料
現場看界釘是在私人土地範圍內
還在會勘紀錄中明確的寫出結論
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
對方一再地去市政府陳情
最後我們收到限期拆除的公文
因為不服跑去市政府詢問
還有帶資料去證明
市政府的答覆是因為這是道路
公事公辦5月31日以前沒拆除
市政府就來拆除罰款
但是我一再要求市政府拿出道路證明
或者徵收證明.道路養護資料
政府單位始終沒拿得出來
只有口頭說這是道路
真的很不甘心
請大家幫幫忙 看有甚麼辦法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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