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rado wrote:
別人繳的錢叫做預繳管理費,不是預繳基金,管委會再大也不能違背法律
這是有爭議的!



說別人法盲,自己連基本公寓大廈管理方式都不了解,就講了這樣偏頗的說法。(我沒說一定得了解,那就講的中性點)

樓主都說【此項決議也於日前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基本上就成案,也底定,全體住戶都得遵守。有哪條法律有規定,建商預收的錢只能做管理費嗎,違背哪條法律?


管委會當然沒權力說要把這筆費用改變用途方式,所以很規矩地透過區權會通過,得到授權,就可以依照決議執行,所以哪裡存在爭議。在我看來,樓主你社區的管委會至少是照規矩再辦事。

管委會是被區權人受權成立的,要執行的除非經過區權會授權、或是規約有寫明,不然很多執行都是不可違法的。
如果住戶對於上次決議反對,要嘛一年後區權會再提案推翻,要嘛聯署招開臨時區權會(但非常難),這才是能改變規則。

sagrado wrote:
不然那天公投把你財產充公也可以

你認為有可能嗎??立法院、法院都沒能力做到如此,一個社區管委會(上頭還有區權會這個太上皇)是有辦法這樣嗎?
而且管委會只能管理公共區域,非專有區域,私人財產已經脫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那是進入民法的範疇。





sagrado wrote:
另外使用者付費原則的部分:
就算是電梯貴,大可提高每月管理費,
巧立名目,交了一筆基金2萬,管理費照付,
結果五年後搬家,2萬就丟在那,後面搬進來住20年的住戶反而不用付那兩萬
這跟油價不隨油徵收有什麼都差別,連基本的公平都做不
這就是鬼島現況


不好意思,你說的鬼島中,就是有這樣似是而非的言論,才會令人覺得混亂誤解。

你知道要提高管理費有多難嗎,這個要在區權會上提案,並經過2/3出席,出席人數的3/4通過,才能調整,我社區連調升5元都被否決,車位清潔費要收費也過不了,你以為管委會想調就能調。更別提你上述說巧立名目2萬的基金,這個時代哪個社區管委會可以隨意加這個,還不被住戶抗議說沒經過區權會授權?


管委會想要對社區(住戶)做任何增加錢的規定(就連罰款也是),都得先經過區權會授權,否則哪天被告就知道了。所以以前那些灰色操作,像違規停車罰XX元、亂丟垃圾罰XX元等等等,如果區權會沒有同意這些項目,通通是違法。

並且,管委會就算得到區權會授權,還有該要規矩程序才能罰,先得提出警告(有書面紀錄),並且發函通知區公所(等相關主管機關),才能正式裁罰。因為管委會並不是裁罰機關,它只是被依照住戶規約授權來管理,所以要處罰時候不能想罰就罰,若不報備也不是不行,但哪天遇到個精明的住戶,去提告要求撤銷裁罰,管委會就會因為程序不完備而被撤銷處罰。

以上資訊都是跟主管機關詢問過,並且還有物管公司的法務的資訊。




這是我住的鬼島現況,不知道為何會有這樣的落差.......
nan0121 wrote:
說別人法盲,自己連...(恕刪)


好吧,那就投票把勞退基金挪去當護盤基金 100%全體通過!

到一群從小沒有法治教育的組成管委會程度也就是這樣了

2萬基金只是舉個例子,看重點就好,你硬要鑽牛角尖,

以為表決就是一切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規範!

乾脆說隔壁的長太醜太胖有礙他人對社區素質,投票趕他出去好了



Sagrado
法的層面應該先了解『管理費』、『公共基金』的差異性

管理費: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共基金: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

公共基金: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簡單區分管理費是對應經常性共用部分管理維護修繕所產生的費用;公共基金是對應重大修繕改良。本案依樓主的說法是建商跟買受人訂訂契約預收辦年管理費,其目的就是為了要對應經常性的管理維護費用,而不是為了對應重大修繕(保固期內,起造人本有瑕疵擔保責任)。當管委會成立後,起造人依法移交相關帳目給管理委員會,即使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該也無權將該款項納入公共基金,亦不符公共基金的法訂來源。

但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之一就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不執行也是違法。所以本案建議有異議的住戶還是得走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撤銷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訴(民法56條)


如何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更詳細說明可參考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201114746

sagrado wrote:
好吧,那就投票把勞退基金挪去當護盤基金 100%全體通過!
到一群從小沒有法治教育的組成管委會程度也就是這樣了
2萬基金只是舉個例子,看重點就好,你硬要鑽牛角尖,
以為表決就是一切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規範!
乾脆說隔壁的長太醜太胖有礙他人對社區素質,投票趕他出去好了



你不滿政府護盤,質疑沒有法源,你可以試著找找行政院是否違法或違規,然後提告以喝止這行為。我是不知道以前有沒有人告過或是實際上真的有法源基礎,但我不會否定你的說法,因為沒有見到(或許有我沒查到)實際上的法條判例證明違法或不違法。


sagrado wrote:
2萬基金只是舉個例子,看重點就好,你硬要鑽牛角尖,
以為表決就是一切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規範!


很抱歉讓你誤會,我不是在鑽你兩萬塊的例子,而是說任何要住戶掏錢的管理辦法,如果規約沒同意(其實就是區權會同意授權),那就無法做,因為管委會得遵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

我也冒昧請教你,到底哪點超過法律,管委會連規約都沒超過(區權會授權了),樓主的管委會連要做的事情,都等到規約規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制訂規約方式<-法律(略),哪裡超越法律規範。我真的愚鈍不知道樓主管委會對於 把預收管理費的錢,改成社區公共基金(特定用途),依照規要求執行。連規約都還沒超越.......

sagrado wrote:
以為表決就是一切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規範!
乾脆說隔壁的長太醜太胖有礙他人對社區素質,投票趕他出去好了


你顧慮的人頭多票數多就為所欲為顧慮,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裏面都已經有規範了。所以也不是大多數區權人想要怎樣就能訂怎樣的規矩
我前面回覆提到,管委會不是裁罰機關,要做裁罰都得透過政府機關來代執行。以下你顧慮想要強迫特定住戶搬走的規定。



此例子,除了要強制搬離還得進法院確認,是否情節重大,不然區權會投票也是無效的!!!!
如果樓主在收到會議紀錄的七日內,還有翻盤的機會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personality wrote:
法的層面應該先了解『...(恕刪)


您說的也有理,我不是律師、法官,所以對於法律文字的解釋可能不精確。
所以只是就您提出的文繼續深入切磋。

建商將原先每個區權人繳納的預收管理費,依照規定轉交給管委會管理。名目還是每個區權人的管費。
經過合法區權會,做成的決議,那就代表將此名目轉成【公共基金】的第二點方式,依照會議決議,所以理應是符合。

當然實際程序合法,得專業人士或經過法院認證才行。


--->公共基金: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


不過樓主也放寬心,一個社區一定會有各種聲音跟意見,任何決議、管理辦法、管委會都無法滿足全部人。所以民主社會如果不能爭取多數人支持此觀點,那就等到下次凝聚共識再來翻盤。當然如果認為程序有瑕疵,可以如personality網友說的,透過民法申告來打撤銷官司。
reca001 wrote:
是這樣的, 小弟購買...(恕刪)


就法來說,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

就是以社區自治為主,提升居住品質為目的
然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是民主國家的常態,
但在台灣就是太自由了,在社區下不可能有100%的共識,
只要有區權人有意見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釋疑甚至於告上法院,只要區權人會議決議程序不合法甚至於沒報備主管機關核可那法院絕對判敗訴,但絕對影響社區運作,也不代表管委會不提上訴,就是浪費時間訴訟,其他得請不要鬼扯一些不相關股票護盤事宜太多!
當然以交屋後的管委會決議為主啊,

小弟預售屋時期繳的公基金,也是直接納入管委會基金,
沒什麼問題啊。
從前面的討論來看,癥結似乎在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權將預收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這點在法律上算是灰色地帶吧,正反雙方都有理,要徹底釐清,可能真的得上法院才行。
大家都著眼在 區權會 管理費轉公基金合法性
其實這次的問題 他的問題點是在 "預繳"

首先我們來重新看一下 "預繳"
1. 人物A 把一定量的錢放在 保管人身上
2. 保管人 根據合約 在固定的時間把 部份的錢 轉給人物B
3. 人物B 在時間未到之前 是不能提前取得所有金額

舉例 你去XX電信辦理某某套餐. 如果有預繳. 他都會分攤在每個月扣繳

這次的案子
1. 保管人 --> 管委會
人物A --> 住戶
人物B --> 管委會

2. 根據區權會決議 管委會執行方法
管委會每個月 向保管人(管委會) 請求當月的管理費.. 再根據區權大會決議 全數轉公基金
也因為 管委會已經向保管人請求過管理費了 應該沒有任何權利再次向住戶要求管理費.

結論
貴社區有半年的時間 只有公基金 沒有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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