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0121 wrote:
您說的也有理,我不...(恕刪)



首先小弟不是鼓勵訴訟,興訟不一定會得到勝訴而且很吃法院資源

實務上,公共基金除了起造人依法提撥,大部分的來源是1、固定由管理費依比例提撥。2、重大修繕時召開區權會決議收取一定金額

如果可以任意混充,立法者就不必花這麼多篇幅去區分公共基金的收取及使用時機。

然而現實的生活對事物的看法或對法令有不同的解讀(當然要先認識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是社區自治、契約自治。就像nan0121網友說的,對於決議結果不服氣就下次再提出議決(後案蓋前案),透過連署1/5區權人也可以發動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真的遇到難以吞下去的程序瑕疵,唯一的途徑就是走司法程序解決。

最後還是推廣一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真的很重要,在熱心的管委會也會因為不注意程序或是以前都這樣,而被有心人瓦解。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更詳細說明可參考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69779978
windshadow wrote:
大家都著眼在 區權...(恕刪)


其實是一樣的,不用執著於字面的意義
你可以還是把預繳的錢拿去當做管理費,然後再決議每一戶繳相當於六個月管理費作為公積金
這種爭執只是浪費時間,結果是出一樣的錢
lbb507 wrote:
其實是一樣的,不用執...(恕刪)


完全同意 是要出一樣的錢 ~

但是 根據執行方法 一個管委會有違法的疑慮 一個沒有
管委會違法的疑慮在於 他沒有作好保管人 把錢先給出去了.
所以我寫出了 管委會執行的方法 以免有疑慮

以目前的狀況來說 如果住戶提告 住戶勝算極大
管委會 只能每個月請款/(保管人)撥款 然後馬上轉公基金.

如果管委會認為公基金不足 直接區權會提案要另外收錢 才是正解..


奇怪,建商不是會提撥一筆錢做基金嗎?我住的大樓管委會成立時建商提撥約2000萬,一般我知道的最少都有幾百萬,不太需要再收一筆。
windshadow wrote:
大家都著眼在 區權會 管理費轉公基金合法性
其實這次的問題 他的問題點是在 "預繳"

首先我們來重新看一下 "預繳"
1. 人物A 把一定量的錢放在 保管人身上
2. 保管人 根據合約 在固定的時間把 部份的錢 轉給人物B
3. 人物B 在時間未到之前 是不能提前取得所有金額

舉例 你去XX電信辦理某某套餐. 如果有預繳. 他都會分攤在每個月扣繳

這次的案子
1. 保管人 --> 管委會
人物A --> 住戶
人物B --> 管委會

2. 根據區權會決議 管委會執行方法
管委會每個月 向保管人(管委會) 請求當月的管理費.. 再根據區權大會決議 全數轉公基金
也因為 管委會已經向保管人請求過管理費了 應該沒有任何權利再次向住戶要求管理費.

結論
貴社區有半年的時間 只有公基金 沒有管理費



所以我才說教育很重要,民主教育投票表決是一環,但是自由民主不是只有頭表表瘸這麼簡單!
有這種觀念的人真的很少! 合約 < 行政命令 < 法律 < 憲法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台灣,小從社區 > 縣市> 或是國家,都常常看到逾越母法的事情發生

而且還發生的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事實也已證明,這樣的國家怎麼可能不會亂? 不被稱作鬼島才怪
Sagrado
預繳的不先撥給管委會,你們大樓第一個月的各種保全,清潔等等都要開天窗,第一個月都還在跑流程,管委會要弄好開始收管理費通常都半個月之後了,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會準時繳錢,第一個月就斷炊的大樓應該會出名,住戶素質這麼差,房價波動會很精彩

通常的疑問是,建商不是另外有一筆管理基金存放在政府,怎麼不先拿這一筆來支應費用?! 因為這一筆要點交後才能動用,除非管委會第一天就逼著眼睛點交,不然是拿不到的

另外建商收預繳的管理費,通常條文都會註明轉移給管委會管理,而管委會要怎麼運用,也經由區權會同意,也就是住戶們大多都同意,授權給管委會去運用。如果你跟所有住戶意見這麼不合,建議搬家比較快

台灣怎麼一堆滿嘴無限上綱,整天大聲嚷嚷,叫他出來做事,不是四處躲就是裝死
正反論點都有,自己斟酌吧.
如果你不要,簡單,不要買。
我以前住中悅房屋,現在住的大樓
購屋時,就要先預繳一年的管理費.
抗議無用,建商管委會的標準答案是
一年管理費都繳不出來的住戶,不賣
說真的
那天,等你當上主委財委監委時
你就能深刻的體會到它的重要性
我最近也有這個疑問耶,管委會說預繳的6個月等建商退給管委會,也是轉公積金使用,可是管委會剛成立,12月開始收管理費,等於有人3-4月就入住的那些人,他們的預繳,建商會扣掉這半年的費用後才退給管委會.而我這個月才交屋.等於6個月預繳全數沒用到就被轉為公積金了,提出疑問還被嗆說是不是第一次買房子所以不懂規矩
其實你不應該用入住於否來看這筆錢,
使用執照取得,完成過戶後你就應該要繳這筆,
建商扣掉應該是已完成過戶,開始請物業公司到交接給管委會這段時間的費用,
因為這段時間你已經是房屋持有人,
本來就應該要負擔維護費用,
我覺得要爭取的應該是建商未賣出的房屋,
也應該要負擔這筆費用才對,


Ivychang1203 wrote:
我最近也有這個疑問耶,管委會說預繳的6個月等建商退給管委會,也是轉公積金使用,可是管委會剛成立,12月開始收管理費,等於有人3-4月就入住的那些人,他們的預繳,建商會扣掉這半年的費用後才退給管委會.而我這個月才交屋.等於6個月預繳全數沒用到就被轉為公積金了,提出疑問還被嗆說是不是第一次買房子所以不懂規矩
管理費跟公基金的共同點大概二這都是錢,其他可以說沒什麼關係!
預繳的管理費還是管理費,如果轉入公基金就已經不是管理費的部分了,差別是這筆錢的運用方式!
基本上管理費可以運用的地方限制比較少,但是要動用公基金這筆錢,就有相當的限制了。
如果預收管理費全數轉入公基金也不是不可,反正就快速累積公基金(前人種樹),至於種樹的人乘不乘的到涼....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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