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0121 wrote:
您說的也有理,我不...(恕刪)
首先小弟不是鼓勵訴訟,興訟不一定會得到勝訴而且很吃法院資源
實務上,公共基金除了起造人依法提撥,大部分的來源是1、固定由管理費依比例提撥。2、重大修繕時召開區權會決議收取一定金額
如果可以任意混充,立法者就不必花這麼多篇幅去區分公共基金的收取及使用時機。
然而現實的生活對事物的看法或對法令有不同的解讀(當然要先認識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是社區自治、契約自治。就像nan0121網友說的,對於決議結果不服氣就下次再提出議決(後案蓋前案),透過連署1/5區權人也可以發動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真的遇到難以吞下去的程序瑕疵,唯一的途徑就是走司法程序解決。
最後還是推廣一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真的很重要,在熱心的管委會也會因為不注意程序或是以前都這樣,而被有心人瓦解。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更詳細說明可參考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6977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