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反對的住戶是不是投資客因為以後他又不會住下來那些預繳費用當然是可以拿回來最好
建商會按照造價提撥一定比例的公基金,社區最大的開銷應是電梯更換之類的。也感謝分享預繳管理費轉公基金很多人會碰到
電光老騎士 wrote:
顯然你沒有實務經驗!(恕刪)

沒錯.很多大樓住戶搞不清楚.
管理基金/公共基金的差別
請看看自己社區的月報表.
.
建商依法規提撥(xx大樓公共基金專戶).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見圖=使用執照的大樓(工程造價)金額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工程造價.1千萬以下.提撥2%
..工程造價.1千萬至億.提撥1.5%.
..工程造價.1億至10億.提撥0.5%.
..工程造價.超過10億.提撥0.3%.
4.建商公共基金專戶.提領印鑑章:建商
..A無管委會.建商用此帳號支付大樓收支
..B有管委會.建商移交帳號餘額給管委會
..C主管機關移除建商這個專戶.除戶歸零
5.社區公共基金:申辦專戶.或不要專戶.
..A.區權大不要專戶.主管機關沒有登記
..管委會可自由提領.放在不同銀行定存
..B.區權大申辦專戶.主管機關登記帳號
..專戶:不得轉換銀行.提領需區權大票決
.
區權大不要專戶.管委會定存不同銀行
財報只有(管理基金).無公共基金專戶

A.(管理費基金).管委會全權動用收支
B.其運用應依(管委會之決議)為之.
C.查管委會違規動用.民事貪污罪.

定存不是(專戶).主管機關沒有登記
管委會掌控定存.動支或換銀行都可
如管委會貪污重大公款.民事貪污罪.
區權大失職.沒有申辦(公共基金專戶)
.
區權大申辦專戶.主管機關審核給帳號
財報需列(管理基金)n(公共基金專戶).

*管理基金:同上
*公共基金:專戶帳號.固定一家分行.
.此專戶帳號.提領印鑑章:主委監委財委

A.提款需經區權大.討論票決.投票贊成.
B.其運用應依(區權大會議之決議)為之.
C.查管委會違規動用.刑事公務侵占罪.

常態是是第三屆後的區權大才成立專戶
因為前二屆的委員/住戶.都是特定人士
等它們售屋搬走.才有機會投票通過專戶
.
優質社區的月報表:詳載雙基金明細
如公共基金:800萬+管理費基金:50萬
範例報表 https://goo.gl/LPpqCs
區權大會.要預防管委會貪汙鉅額公款.
請提案.區權大討論票決同意申辦(專戶)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A.公共基金:區權大票決是否要設(專戶).
..此專戶帳號.銀行需提報主管機關登記
..此專戶帳號.不得隨便撤銷或轉存它行
..領錢.提款單+區權大票決支付會議紀錄
B.專戶運用.依(區權大會議之決議)為之.
..如區權大投票否決.管委會不準動用
C.管委會違規動用專戶.刑事公務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N.第336條 ::
..侵占持有公務或公益之物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

reca001 wrote:
考量到日後社區修繕經費可能不足, 管委會決定要把這筆錢放入公共基金, 住戶必須從管委會正式接管起繳交管理費, 而不讓住戶抵扣管理費, 此項決議也於日前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我的社區也是這樣做,區權會大約8成的住戶都同意。 這樣做我覺得很好 ~
其實公共基金分作三種類型

1.為工程造價基金,建商開始起造房子依據一定比例提撥,由各縣市管理機關先行保管,等房子蓋好驗收點交完成並成立管委會後,轉到社區公共基金戶頭

2.創始基金,就是樓主所說先繳半年有些社區甚至先繳一年的管理費,作為社區的創始基金

3.公共基金(管理費提撥一定比例轉到公共基金戶頭)

尚未點交完成的社區,建商或是社區管委會通常會提高預繳類型2的創始基金,尤其是社區建案碰到大量投資客時,普遍的做法
覺得法盲很多!

還是奴性堅強我不知道! 或是從小繳班費繳習慣了

人家說要繳錢就要繳錢似的

難怪台灣被稱為鬼島,違法犯紀,違背法位階的事情一堆

呼籲政府,別搞甚麼同性教育了

把民主法治納入才是重點!
Sagrado

sagrado wrote:
覺得法盲很多!還是...(恕刪)



誠心請教法盲點為何?
reca001 wrote:
誠心請教法盲點為何...(恕刪)


別人繳的錢叫做預繳管理費,不是預繳基金,管委會再大也不能違背法律

這是有爭議的!

不然那天公投把你財產充公也可以

另外使用者付費原則的部分:

就算是電梯貴,大可提高每月管理費,

巧立名目,交了一筆基金2萬,管理費照付,

結果五年後搬家,2萬就丟在那,後面搬進來住20年的住戶反而不用付那兩萬

這跟油價不隨油徵收有什麼都差別,連基本的公平都做不

這就是鬼島現況



Sagrado

sagrado wrote:
結果五年後搬家,2萬就丟在那,後面搬進來住20年的住戶反而不用付那兩萬(恕刪)


所以搬家房子是 房子是送給下一個住戶嗎? 還是賣給下一個住戶?
計較後面住戶不用付2萬
devilslk wrote:
所以搬家房子是 房...(恕刪)


果然島民邏輯不同,在歐美不可能的事情鬼島都變可能了,

不說那麼多,你是想靠增加賣價來補回那兩萬?

有夢最美,常常事與願違,回歸常態收費最實在!

不然只會類似事情一再發生,如下:

九千多點、勞退基金

拿人民的"專款"去"私用",沒有違法嗎?!
這種作法已不是投資,是往火坑裡跳~~~
市場自有機制,為什麼不能讓投資人賠?!
風險本就是要自己承擔的啊!
Sagr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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