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小弟購買預售屋, 當初跟建商簽的契約裡面有交屋時要繳交一筆費用 - 預收半年管理費. 名義上就是管委會尚未成立, 建商代管時期來抵扣管理費用的.
現在管委會正式成立了, 經過一番爭取, 建商也同意將此筆預繳管理費提撥給管委會. 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管委會成立之後前半年免繳管理費, 直接從這筆預繳管理費抵扣. 但是因為考量到日後社區修繕經費可能不足, 管委會決定要把這筆錢放入公共基金, 住戶必須從管委會正式接管起繳交管理費, 而不讓住戶抵扣管理費, 此項決議也於日前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問題來了, 管委會有權力這樣做嗎? 當初建商合約內是寫這筆款項是預收半年管理費. 既然建商不動用這筆錢, 那於理來說, 正式繳交交管理費之後, 是不是應該先從預繳管理費來抵扣直到半年扣完之後, 再繼續繳管理費? 於法來說, 管委會以及區分所有權大會可以做這樣的決議並施行嗎?
至於管委會會提出提撥進公積金是因為本社區有多部電梯, 設想若干年後維修電梯是一大筆經費, 到時候要叫大家另外出錢困難更大, 所以才會直接把這筆錢納入管理基金內.
我的問題是, 就法律上的角度來看, 到底管委會這樣的做法有沒有適法性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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