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建商合約內只是預收管理費,但管理費不是建商可以決定的,所以合約上寫的應該解讀為協助預收管理費,如同建商合約上寫管理費多少錢一樣,這些都是第一屆區大決定的,建商寫的跟收的只是建議跟保管,建商沒有決定的權利,reca001 wrote:應該是說針對個別住戶跟建商契約的這種事可以在區權大會表決嗎?
reca001 wrote:是這樣的, 小弟購...(恕刪) 法律上的問題有的灰了要提告也是住戶的權利不過結果就是勞民傷財兩敗俱傷房子剛入住就可以搞這些事是怕人說管委會沒在做事嗎已經擔心到以後電梯的問題了建議可以再收一條大樓倒塌的重建基金
carlo2013 wrote:法律上的問題有的灰...(恕刪) 電梯維修保養問題一定遇的到, 倒塌重建這輩子遇不到的機會很大. 正常人都可以看出之間的差別. 如果回答不出有建設性的答案, 不說話也是一種好方法. 喜歡揶揄的就免了吧!!
公共基金僅使用於 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管理維護費則是用在 每月固定支出的物業管理 保全 清潔費不同用途,個人覺得不應該將預繳六個月管理費轉為公共基金但,樓主說經過區權會決議 且 並無入專人戶頭等不法情事應該還是依區權會決議行事, 個別戶抗議 應該事前透過溝通取得大部分的住戶共識比較好不要一開始就造成鄰居間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