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RX78NT12003 wrote:
你看不懂我打的?
我一開始就講超車道讓車問題
我所要講的是有車佔據超車道不讓
就以自己錶速為依據
當超車道有後車持續接近前車不用讓?
因為以自己錶速為準?
後車錶速速度比較快一點所以持續接近前車
前面佔據超車道的讓不讓?
總不能只用法規講只有救護車或警車才需讓
那超車道就沒意義了不是?
那用自己錶速為準持續佔據不是有問題嗎?


超車道本來就是給外線車道的車輛超車時用的,這才是超車道的意義。

超車道本來就允許大家同時共同使用,先用的走在前方,後用的跟在後方,
不想繼續使用的自己離開,沒有前車需讓後車這回事,開太慢或太快就挨罰單而已。
開車就很簡單的一個字
就是 "讓"

拿出死定的法律在那邊鑽牛角尖
不會顯示出有多高尚

seou wrote:
開車就很簡單的一個字
就是 "讓"
拿出死定的法律在那邊鑽牛角尖
不會顯示出有多高尚

你以為定交通法規是用來幹什麼用的,
就是用來解決「白羊黑羊互不相讓」這種狀況而立交通法規,
不去照交通法規行駛,走在路上處處逼別人讓道,行為與無賴流氓何異。
真的有些人就是躦牛角尖
用“法”來為自己不道德行為護航
超車道為何是超車道?
如果每個人都認定自己錶速就是最高速限
然後就佔據不讓........
超車道還是超車道嗎?
“法”是一回事.......
但一昧拿“法”為自己佔據不讓行為護航
當然以法站的住腳....只是以道德而言.......
我暈倒,
"法"就說了此但書(小型車、不堵塞之狀況、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前段原則(超車道)之例外,
到底是哪邊看不懂?
"白紙黑字"就是要"維持超車道暢通"...
RX78NT12003 wrote:
真的有些人就是躦牛角尖
用“法”來為自己不道德行為護航
超車道為何是超車道?
如果每個人都認定自己錶速就是最高速限
然後就佔據不讓........
超車道還是超車道嗎?
“法”是一回事.......
但一昧拿“法”為自己佔據不讓行為護航
當然以法站的住腳....只是以道德而言.......

超車道是給旁邊的慢速車道(可說是中線道),想要超越中線前車時用的,
自己一直佔用著超車道不回中線也就罷了,還想自己獨霸超車道,
要其它也使用超車道的前車讓道,把逼前車讓道行為,當成是超車行為辯解,
這種人還自以為自己道德高尚,有道德就超完車趕快回中線,別賴在超車道上與別人爭讓不讓道的。



yan49516 wrote:
你以為定交通法規是...(恕刪)


有魔人的潛力唷!
其實根本沒有逼讓道
中線沒車本來沒超車就要回中線
別回他了,假文盲太多了,
母法是這樣說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子法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6(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只有授權33-1,
並沒有授權定義超車道(33-2)。

katana057 wrote:
"白紙黑字"就是要"維持超車道暢通"...

順不順暢有無堵塞行車,不是後面有車子就是叫做堵塞行車,
是以有無達到規定的車速來判斷,想持續行駛超車道,就需以最高速限行車,
比如你與親朋好友開兩台車,進入了超車道,前面車是你親朋好友,你跟在後面行駛,
難到前車就要吃堵塞行車罰單了嗎?沒這麼可笑的規定吧。

yan49516 wrote:
順不順暢有無堵塞行...(恕刪)

"慢車靠右"是"快車道"的玩法
這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超車道"的玩法是


這叫"己所欲,施於人"
跟"快車道"的玩法有什麼不同呢?

只要超完不回原車道
留著讓慢車進來


接著就是"唇亡齒寒"的故事了


權利跟義務也能扯"親屬關係"?
您親人站在公車門口不肯往內走
跟您說要上車自己想辦法
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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