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katana057 wrote:
"堵塞"並不是專有名詞,
所以不需要定義,
因為字典已經定義了,
你讓後車受到"阻塞不通",
就是堵塞。

高速公路哪天不是前車後面跟著後車,如果後面有車就叫堵塞,高速公路應該從來就沒暢通過。
就是今天大家在路上都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依你的阻塞定義,今天也不能說是交通順暢了,
交通部長應該還不需引咎辭職,就先被你的言論氣死。
在超車道上"跟車"?
真了不起的想法

yan49516 wrote:
高速公路哪天不是前車後面跟著後車,如果後面有車就叫堵塞,高速公路應該從來就沒暢通過。
就是今天大家在路上都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依你的阻塞定義,今天也不能說是交通順暢了,
交通部長應該還不需引咎辭職,就先被你的言論氣死。


沒錯
就算在超車道用時速130公里超車好了
剛才稍微算了一下
以時速110公里和時速130公里
把行駛距離拉長到100公里來計算
才差約7.2分鐘
行駛50公里才差約3.6分鐘
難怪路上交通事故那麼多..........
yan49516 wrote:
高速公路哪天不是前車後面跟著後車,如果後面有車就叫堵塞,高速公路應該從來就沒暢通過。
就是今天大家在路上都能以最高速限行駛,依你的阻塞定義,今天也不能說是交通順暢了,
交通部長應該還不需引咎辭職,就先被你的言論氣死。


你在幻想嗎? 我什麼時候說不能交通壅塞了?
不堵塞行車只適用在超車道,
其他車道當然根本沒差,
且高管規則8-2就訂立了,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第一款指車道車速,第三款指超車道)
是被你氣死才對吧。

kilo28611 wrote:
你怎麼解讀法規很重要嗎?
大家只需照著執法機關的解讀就好,你真以為前車不讓道給後車,警察就會開罰單?
倒是看到許多逼前車讓道吃罰單的事。


不是我怎麼解讀喔,法律"必然"有個制式的規則。
yan49516 wrote:
你怎麼解讀法規很重要嗎?
大家只需照著執法機關的解讀就好,你真以為前車不讓道給後車,警察就會開罰單?
倒是看到許多逼前車讓道吃罰單的事。
...(恕刪)


問題就是 沒有依據 法律及法律原則
官方函釋文的錯誤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錯誤在那一點, 已經一一條列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20#68807499

判決書的錯誤
判決書是公開的, 足以受社會公評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73#68918482

判決書
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此說法錯誤之處 這根本就不是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64#68881816


herblee wrote:
問題就是 沒有依據 法律及法律原則
官方函釋文的錯誤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錯誤在那一點, 已經一一條列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20#68807499
判決書的錯誤
判決書是公開的, 足以受社會公評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73#68918482


高公局函釋的位階應該遠高於網友的看法喔
kilo28611 wrote:
高公局函釋的位階應該遠高於網友的看法喔
...(恕刪)


您何妨先看看, 高公局函釋屬於"行政行為",此 "行政行為" 有沒有依法行政
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

上述批評完全依據法律條文,先看這些函釋, 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 理由在那裏?

katana057 wrote:
你在幻想嗎? 我什麼...(恕刪)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2.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都以經說的很清楚了,只要照規定以最速限行駛,就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當然這會影響想超速駕車的人,自己超速了還覺的政府法規妨礙到你了,如果你是這樣想的人,我也懶的與你說道理了。
高管規則中,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位階低於法律的高速公路管制規則讓國道一號圓山到三重段的內側車道變成不限車種均可行駛了!

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才有路權」的人要怎麼解釋這個狀況!


事實就是因地制宜!台灣地狹車多,根本無法學國外讓內車道變成真正的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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