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49516 wrote:
是以有無達到規定的車速來判斷,想持續行駛超車道,就需以最高速限行車,
...(恕刪)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用路人"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不是用路人"想要"? 是受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母法處罰條例33條, 明定高管規則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用路人必須受到"管制" , 不是用路人自選車道 ?
"超車道"路權是"超車" , 怎麼會是"速限"? 您完全弄錯
法規是最高速限, 這是一面速限標誌, 標誌只能遵守, 不能當成侵入內側車道的護身符
(不是權利)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完全無法拿來"使用"!
怎麼會將 權利和義務,完全相反的關係混淆????
弄錯 義務 當成權利 ?
說這句話是分不清楚 「使用方法正確性」 和 「路權」 的差別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這是一項義務!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怎麼會將"義務"倒過來說成"權利"?
況且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進入後衍生車距多少縱向路權 ↑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沒有路權就應該離開! 又怎麼可能錯誤發生『"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此種不存在的權利(實為義務)?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 根本不能拿來參予路權分配!
yan49516 wrote:
比如你與親朋好友開兩台車,進入了超車道,前面車是你親朋好友,你跟在後面行駛,
難到前車就要吃堵塞行車罰單了嗎?沒這麼可笑的規定吧。
...(恕刪)
不能毫無路權觀念? 無路權如何闖進超車道 ?????
你們兩個都要有路權 , 都必須要超車 , 同一個車道不存在法規『"超車道"對應中外車道』的關係
堵塞也不是那個意思
您又弄錯了
請看圖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這看的出什麼"最高速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更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自由車流)LOS A B C , 本來就不是判斷最高速限 ???? 這是最高速限的條件! 不是結果(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 最高速限 是高管規則的規定
此為但書,不得倒推,根本不能倒過來講
再看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個33-2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 ? 是如何扯到""最高速限"? 這有前後因果關係嗎? 有符合邏輯"三段論"嗎????
這個條文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在中線) , 和不同時空, 不同時間點的8-1-3但書"正在超車當中(車在內車道)"如何如何的條文?是八竿子完全扯不在一起???
33-2本身的條文中, 前因後果都 說了,就在條文當中
前因就是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後果就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 這台車的位置應該在"中線車道"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要如何堵塞??????
完全和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無關
官方不知由那裏冒出來『堵塞行車』的定義 =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 這兩個不同時空條文怎麼湊在一起? 這有前後因果關係嗎? 有符合邏輯"三段論"嗎????
後方車輛受阻塞? 更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後車永遠必須 依據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 這是法規授權用以"隨時煞停"的距離
又怎麼說成 "後方車輛受阻塞"????要如何受阻塞??
況且這 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是超車道路權的"車輛位置"在那一個車道 的問題?
根本無涉 33-2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如圖, 請看該圖的斜率
已經說很多遍了
車速和堵塞無關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堵塞"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無關 "堵塞"
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因為 Q = D × V (D當然和 Q 有關, 而且是 正相關)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車距"和 密度D 是同一種當量
真正影響堵塞的是 車距"和 密度D , 不是車速 V (無關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