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這道理要吵幾年啊...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龜龜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目前行政單位的錯誤執法,根本把他變為懶人專用道
已經背離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甚至用子法竄改(整個違背法律)。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藍色這句就說明了,仍可以是例外性質,但"""並非"""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這點會有人把它當作"補充規定性質",但...並不是!!!
因這麼看"附加"成為贅詞,若單為"補充規定性質",應照"補充法"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受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沒有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行車,且同條33條第6項,是授權33條第1項由交通部與內政部訂之,
並沒有授權 33條第2項 ,也就是交通部沒有權利"私自"解釋或定義33條第2項。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此法條但書並沒有說可以以最高速限以下行駛,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且道路最高速限110,是真實速度110,並不是你的錶速110。。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內政部交通科說的 :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錶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錶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錶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錶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錶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挖土機、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動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or看不懂or裝文盲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任何超車道明確的國家,A1事故率都低於我國非常多,
說難聽點,我國交通就是個便利大於人命的國家。
說的簡單一點

反正只要自認在內側開到100,就是可以從台北一路開到屏東

是不是快樂表,警察會做認定,不是鄉民。
道德問題
沒有公德心的人比較多
高速公路上坡時一堆人不到90也在拖

jason 567 wrote:
說的簡單一點
反正只要自認在內側開到100,就是可以從台北一路開到屏東
是不是快樂表,警察會做認定,不是鄉民。


中部過後不是110嗎?
katana057 wrote: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1.母法處罰條例33條, 明定高管規則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用路人必須受到"管制" ,走那一條車道, 必須受法律的管制, 不是用路人"自選"車道 ?

2.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3.且路權是有範圍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道 對路權範圍55m內的"中外車道"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能有內側車道空間能使用, 是天經地義的嗎? 如果前面的車都佔用不走, 後面的車還擠得進嗎??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不是超車卻在超車道上?就會造成堵塞!(因為影響車距!)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路權是相對的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不是同車道超車!, 是車速高於中/外車道 ! 超車道 對 "中外車道"超車!

katana057 wrote: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恕刪)

是內側車道的"速限"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不僅非"超車道"的例外, 完全不是"車道"的例外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
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專用車道",由法規授與"車道路權"的意思
非超車當然不能行駛超車道!

車道速限 和 車道路權 是兩回事 !
車速違規 ? 不符速限! 法規是直接就開罰了!
路權違規, 是走錯車道開罰, 錯誤是走不是法規規定行駛的車道!
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路權" 本來就不可能是 "速限" 的例外!
把同一個車道說成有兩種車道路權, 就絕對是矛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車道" 是 什麼意思 ?
就是法規指定"此種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之速限
因不同於原速限 60-110, 這是『換速限』的意思
這不是車道的例外 ! 是速限 的例外 !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不是權利要如何去要求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規定:超車者擁有路權 , 但書規定有依速限行駛的義務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行駛" , 依高管規則5,就只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 是一面速限標誌 ,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這就只是告之 內側車道之"速限"為何,切換另一種速限了! 速限是義務, 不是權利!完全不是允許或優先通行的權利!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無法和超車道"路權"拿來類比?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katana057 wrote: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受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是的,但是, 原則是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60-110km 為速限原則,優先適用! 適用於內/中/外 所有車道
有55m車距時為,為例外速限,速限為單一 110km ,只限於內側車道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katana057 wrote: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恕刪)

是的,此種速限僅限於"內側車道" 是一種例外速限
依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 速限 110km/h
無55m車距, 例如車距只有53m, 車速只能是106k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106km 在 高管規則5 的速限範圍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優先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文)、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設置, 優先適用, 其次,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下列 但書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後優先次序, 本文優先於但書,法規已有明文規定

且依據事實發生的時間次序 , 此"超車"(比中線快)橫向路權 ← →) 當然早於 "速限"(衍生車距多少縱向路權 ↑ ↓)!
當然是"超車"取得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優先次序 很清楚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進入後衍生車距多少縱向路權 ↑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再看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個33-2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無關? 這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這個條文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在中線) , 和不同時空, 不同時間點的8-1-3但書"正在超車當中(車在內車道)"如何如何的條文?是八竿子完全扯不在一起???

33-2本身的條文中, 前因後果都 說了,就在條文當中
前因就是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後果就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 這台車的位置應該在"中線車道"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要如何堵塞??????
完全和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無關

官方不知由那裏冒出來『堵塞行車』的定義 =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 這兩個不同時空條文怎麼湊在一起? 這有前後因果關係嗎? 有符合邏輯"三段論"嗎????

後方車輛受阻塞? 更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後車永遠必須 依據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 這是法規授權用以"隨時煞停"的距離
又怎麼說成 "後方車輛受阻塞"????要如何受阻塞??
況且這 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是超車道路權的"車輛位置"在那一個車道 的問題?
根本無涉 33-2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結果自己也是尊照自己表速佔據內車道不讓的
這種只看自己表速的佔用也有問題
因為自己表速沒經過認證
既然沒經過認證為何不讓??
herblee wrote:
是內側車道的"速限"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不僅非"超車道"的例外, 完全不是"車道"的例外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H大神啊,勸你想一下為何此但書叫做"附加""補充""性質",
不可無視"附加"只看"補充"。

RX78NT12003 wrote:
結果自己也是尊照自己表速佔據內車道不讓的
這種只看自己表速的佔用也有問題
因為自己表速沒經過認證
既然沒經過認證為何不讓??

只有不讓路給正再職行勤務中的,救護或救災車輛才有不讓道的罰則,

就是你不讓道救護車,警方引用罰則也是罰你沒讓救護車那條罰則,不會引用阻塞交通這條罰則,

何況交通法規就是希望大家在路上依序行駛,別亂超車與插隊,怎會定出不讓道就違規的罰則,
當然只能勸大家禮讓,想不想禮讓別人隨個人心情,禮讓不是交通法規。
yan49516 wrote:
只有不讓路給正再職行勤務中的,救護或救災車輛才有不讓道的罰則,
就是你不讓道救護車,警方引用罰則也是罰你沒讓救護車那條罰則,不會引用阻塞交通這條罰則,
何況交通法規就是希望大家在路上依序行駛,別亂超車與插隊,怎會定出不讓道就違規的罰則,
當然只能勸大家禮讓,想不想禮讓別人隨個人心情,禮讓不是交通法規。


美國有喔,台灣的法規就是東抄西抄抄來的,
執法也執半套,連四不像都稱不上。

而台灣的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並 沒 有 說最高速限就等於不堵塞行車,
說最高速限不稱為堵塞是"行政單位"的支吾其詞,便宜行事。

1:48各州的法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ll7Kds8lKw
katana057 wrote:
美國有喔,台灣的法規...(恕刪)

該不會再有人拿德國無速限的規則出來說理吧,自己本國法規大家已經說不清了,你就別節外生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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