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9182918 wrote:上面是個說各話,自以...(恕刪) 公務人員複製貼上是很強的。懂的人就知道我在講什麼....為了停台機車搞到法院﹏讓我想到兩個人單挑,旁邊的人只會吆喝,等到警察來的時候,大家跑光光﹏
一樽江月 wrote:如果這麼不想被約束,...(恕刪) 現在許多大樓新建案需要連同停車位一起購置,問題沒車子買車位難不成放著閒置嗎?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發點是良善的沒錯,但若是管理規約跨越了法律的保障試問合理嗎?這不是買透天或著不適合住大樓公寓的問題,每個人基本的權利都該被尊重,管委會的共識決議是在法律權利下好好的管理,而不是用規約跨越法律要求大家遵守,我自己的社區也遇過這樣的問題,最後是管理委員會尊重法律的規範下,住戶遵守管委會的規約,這才是雙贏吧⋯⋯
豐島 wrote:更簡單的說,把以下弄...(恕刪) yes,you got it所謂獨立產權,是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一般來說,現在大樓車位所有權跟建物是同一張權狀。那張權狀有你所持有的百分比。所以,不要再拿獨立產權來說了。因為一點都不獨立。羅婦的新聞案例只能參考,各個社區權狀情況都不同,
ntic865039 wrote:現在許多大樓新建案需...(恕刪) 剛提到一個重點,不知社區希望停車格能停機車的人多還是希望只能停汽車的人多?如果是前者,區權會制定這樣的條文就像你說的不合理,然而.... 聽你的論述似乎也知道只是少數人的情況(能買大樓家裡卻沒汽車可停),這少數人的意見卻一直被無限放大成權益受損,那怎不問問當時是如何通過的? 不是也是大部分的住戶認同的結果呢?當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別人的權益?就如同您說的,不如建議樓主回歸制度面,先多多溝通吧。
ntic865039 wrote:跟你說羅小姐案例就是...(恕刪) 規約制定瑕疵,所以羅婦勝訴,這個案例已被各管委會破解﹏拿著雞毛當令劍恐怕不容易看一下41樓,有人熱心貼出始末。結局最後是管委會勝訴,確定機車不可停汽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