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管委會公布住戶車號,車位及棟別有違反個資法嗎,謝謝!

f9182918 wrote:
上面是個說各話,自以...(恕刪)


公務人員複製貼上是很強的。
懂的人就知道我在講什麼....

為了停台機車搞到法院﹏
讓我想到兩個人單挑,
旁邊的人只會吆喝,
等到警察來的時候,大家跑光光﹏
一樽江月 wrote:
如果這麼不想被約束,...(恕刪)



現在許多大樓新建案需要連同停車位一起購置,問題沒車子買車位難不成放著閒置嗎?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發點是良善的沒錯,但若是管理規約跨越了法律的保障試問合理嗎?這不是買透天或著不適合住大樓公寓的問題,每個人基本的權利都該被尊重,管委會的共識決議是在法律權利下好好的管理,而不是用規約跨越法律要求大家遵守,我自己的社區也遇過這樣的問題,最後是管理委員會尊重法律的規範下,住戶遵守管委會的規約,這才是雙贏吧⋯⋯

豐島 wrote:
更簡單的說,把以下弄...(恕刪)

yes,you got it

所謂獨立產權,是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
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
車位自己就一張權狀。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一般來說,現在大樓車位所有權跟建物是同一張權狀。
那張權狀有你所持有的百分比。
所以,不要再拿獨立產權來說了。
因為一點都不獨立。

羅婦的新聞案例只能參考,
各個社區權狀情況都不同,
ntic865039 wrote:
現在許多大樓新建案需...(恕刪)



剛提到一個重點,不知社區希望停車格能停機車的人多還是希望只能停汽車的人多?如果是前者,區權會制定這樣的條文就像你說的不合理,然而.... 聽你的論述似乎也知道只是少數人的情況(能買大樓家裡卻沒汽車可停),這少數人的意見卻一直被無限放大成權益受損,那怎不問問當時是如何通過的? 不是也是大部分的住戶認同的結果呢?


當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別人的權益?
就如同您說的,不如建議樓主回歸制度面,先多多溝通吧。
可以折衷討論一格一車,車格裡只能放一台車,要放一台腳踏車也可以,但這必須區權人同意。
在規約未修改前,違規就是違規。
要改規約也可以,只是看區權人會議有多人舉手認同你。
自刪15151515151
沉靜1234 wrote:
yes,you go...(恕刪)

跟你說羅小姐案例就是約定專用車位,法官也判勝訴,為什麼?用功的好好看一下判決書吧
ntic865039 wrote:
跟你說羅小姐案例就是...(恕刪)

規約制定瑕疵,所以羅婦勝訴,
這個案例已被各管委會破解﹏
拿著雞毛當令劍恐怕不容易

看一下41樓,有人熱心貼出始末。
結局最後是管委會勝訴,確定機車不可停汽車格
大家關心的羅婦只開心不到4個月。

我替羅婦感謝大家的關心!
大家關心的羅婦只開心不到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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