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管委會公布住戶車號,車位及棟別有違反個資法嗎,謝謝!

1.關於是否違反個資,法務部網站有寫
【個資法即時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張貼日期:2013/01/02
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應依該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有關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規定辦理。又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參照)。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個人資料。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
網址: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78&ctNode=379&mp=1
樓主沒錯,但管委會也沒錯,一般受薪小市民就按規定就好,退一步等區分所有權大會在來討論
想上法庭討公道也可以,管委會自然會用住戶出的管理費請律師
但我覺的樓主可以先探聽多數民意如何?別讓自己成為社區裡茶餘飯後閒聊的人物


別讓自己成為社區裡茶餘飯後閒聊的人物
別讓自己成為社區裡茶餘飯後閒聊的人物
別讓自己成為社區裡茶餘飯後閒聊的人物

當大家都遵守,不需要當個異議分子,喜歡衝突感,也許應該換個地方住
不喜歡規章,應該聯合其他住戶透過區權大會去修改管理規則,而非不去遵守規章!
講一堆,不就喜歡特立獨行搞壞社區行情
這種人處處都有,就看管委會的能力
相信該社區管委會對於樓主也相當頭痛吧 明明已違反相關公設規定卻還執意去做 若非勸說不停 相信管委會也不會無聊到這種手段吧 為何不反向思考 先依照社區管委會規定 到時於區權會提出自己想法 再由全體住戶投票表決 非得現在跟其他守規矩住戶唱反調 很多規約有寫 規定不足授權於委員會增修 若很多事情要等到區權會同意 社區已經搞到LOW掉了 個人拙見
ccsu wrote:
我買房時被建商要求...(恕刪)

ccsu wrote:
我買房時被建商要求...(恕刪)


可以公布一下社區嗎?

感覺上社區管委會有在正常運作..
列入換屋的考量之一..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爽管委會規定 可以出來選 不肯出來選就乖乖守規定
最近剛買mta510的新手單車手請多指教我住中壢假日練習路線中壢到永安來回
刪刪刪...........
..............
對於樓主的主題,管委會公布違規住戶的車位、車牌等資料,沒有違反個資法(樓主應該把個資法讀一讀),而且你們社區區權會通過的住戶規約,已經授權你們社區管委會制定違規停車處理辦法,你們社區管委會是有經過授權的,樓主怎們會說管委會自行制定?不解耶?如果你們社區經過區權會授權卻沒有做,住戶也會罵管委會吧?
而且通常社區規約有這種授權條款,都是在第一屆社區剛成立時,現在建商應該都知道停車位就是會碰到一些自私住戶管理麻煩,所以跟物業在幫社區制定規約時,都會將這種授權條文放到住戶規約,讓區權會通過後,管委會做管停車場時有憑有據,現在建商都有這種觀念,所以在定型化買賣契約裡面,也都會有你願意遵守管委會強制管理的規定,你應該已經簽名同意了(趕快把契約拿出來看看吧),既然簽名同意,就要遵守管委會的規定。這個也是你們社區和前面提到羅案不一樣的地方,當然不能直接拿羅案第一審判決來用,更不用說這個案子二審早就推翻第一審判決,而且網路隨便查查很多判決認為上鎖是可以的,很多社區規定不但上鎖,還罰不是500就1000元,你們管委會只有100元實在太客氣了。
看你們公告很有規模,你社區應該不小,卻只有兩戶違規,所以大多數的住戶應該都樂意禁停機車吧,樓主現在大剌剌公然違規,遵守規定的多數住戶應該不看公告也知道違規戶是誰,這樣保護你的個資還有什麼意義?別把別人都當白癡笨蛋,這讓我想起掩耳盜鈴的故事耶,哈哈,抱歉,樓主來這裡尋求幫忙,我實在不應該在這邊澆冷水...
而且你們社區管委會也花時間多次和你溝通(公告上寫多次勸說),好像也沒有你講的不跟你溝通的情況阿,老實說,你們社區公告做的很用心阿,管委會這麼花時間做,看的出來你們社區的管委會應該是很認真,我有一點為他們感到不值耶,又沒領錢幹嘛這麼累管理社區,還讓人嫌成這樣,哀哀,我建議你們社區管委會委員集體請辭,換樓主來做,相信你們社區會有一番不同的氣象,樓主的停車問題也可以解決,但要記得幫大家個忙,說一下你是哪個社區,大家才不會買到,順便做點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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