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張貼日期:2013/01/02
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應依該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有關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規定辦理。又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參照)。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個人資料。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
網址: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78&ctNode=379&mp=1
而且通常社區規約有這種授權條款,都是在第一屆社區剛成立時,現在建商應該都知道停車位就是會碰到一些自私住戶管理麻煩,所以跟物業在幫社區制定規約時,都會將這種授權條文放到住戶規約,讓區權會通過後,管委會做管停車場時有憑有據,現在建商都有這種觀念,所以在定型化買賣契約裡面,也都會有你願意遵守管委會強制管理的規定,你應該已經簽名同意了(趕快把契約拿出來看看吧),既然簽名同意,就要遵守管委會的規定。這個也是你們社區和前面提到羅案不一樣的地方,當然不能直接拿羅案第一審判決來用,更不用說這個案子二審早就推翻第一審判決,而且網路隨便查查很多判決認為上鎖是可以的,很多社區規定不但上鎖,還罰不是500就1000元,你們管委會只有100元實在太客氣了。
看你們公告很有規模,你社區應該不小,卻只有兩戶違規,所以大多數的住戶應該都樂意禁停機車吧,樓主現在大剌剌公然違規,遵守規定的多數住戶應該不看公告也知道違規戶是誰,這樣保護你的個資還有什麼意義?別把別人都當白癡笨蛋,這讓我想起掩耳盜鈴的故事耶,哈哈,抱歉,樓主來這裡尋求幫忙,我實在不應該在這邊澆冷水...
而且你們社區管委會也花時間多次和你溝通(公告上寫多次勸說),好像也沒有你講的不跟你溝通的情況阿,老實說,你們社區公告做的很用心阿,管委會這麼花時間做,看的出來你們社區的管委會應該是很認真,我有一點為他們感到不值耶,又沒領錢幹嘛這麼累管理社區,還讓人嫌成這樣,哀哀,我建議你們社區管委會委員集體請辭,換樓主來做,相信你們社區會有一番不同的氣象,樓主的停車問題也可以解決,但要記得幫大家個忙,說一下你是哪個社區,大家才不會買到,順便做點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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