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_man wrote:ionex 換電站台...(恕刪) 柯市府時期提出全台第一個地方充換電站安全設置條例, 對隔壁的站點來說不是問題, 對光陽以四顆電池為主的迷你IONEX 3.0換電站來說, 這條例的設置要求造成衍生成本太高, 自然設站不多, 這條例也如同照妖鏡般, 除非廢止這條例, 光陽應會去遊說新任北市首長團隊要求鬆綁開小門不意外, 畢竟要求政府鬆綁光陽可是很敢的....====....五、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委託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五節規定施作。(二)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相關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獨立電表為原則。(三)設置場域符合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執照。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生效後,一年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六、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營業前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經營單位、收費方式及維護管理資訊張貼在明顯處。(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產品責任險等相關責任保險。(三)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設置滅火器。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生效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七、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開始營業二個月內,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之一提交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予台電公司檢視,並提交該計畫及檢附台電公司相關收件證明(如:台電公司收件章、郵戳等)予本府登錄經濟部建置之電腦資訊系統。前項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產品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證明書(保單)、滅火器安裝證明(照片)。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生效後,二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八、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一)登記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委託專任電器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每半年送定檢總表至台電公司及本府。(二)每年定期檢視保單效期,如有無效之情形需立即更換。(三)每年檢查消防滅火器之效期並進行更換。(四)定期進行充換電站設備及線路安全檢查。
big_man wrote:ionex 換電站台...(恕刪) 少嗎?不太容易找到他倒是真的留言字數少.就以一樣兩年來看IONEX 3.0 確實不管是站數,電池數量, 資費方案跟加值服務(尊榮換電)都比GGR還要多但就銷售量只有GGR的一半多一點GGR頭兩年只有GGR1 銷售是13000多輛IONEX 3.0看來到今年年底頂多9000多而已還給他算年頭的等於多計算快兩個月IONEX 3.0 2021/6月發售交車 19個月GGR 2015/7/25才開始交車 17個月又五天上帝要他滅亡,必先使他瘋狂要讓IONEX多瘋狂點! 你們都懂對吧! 讓擋路的大石頭被消滅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