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n ok wrote:
四、管理委員會得向台電公司申請評估供電線路裕度,並向台電公司申請新設電表箱,專設一戶電表、總開關箱、分路配電開關、電源管理器EMS、電纜線架 (或管路)。
水電博士的你,
應該可以很了解囉!
當你很興奮的回文以為一切都嬴的同時...
你PO的文間接的也代表這東西沒希望了你知道嗎??
如果真的管委會那麼好申請..
現在就不會有那麼多人卡關卡在管委會上
目前的方法
只要管委會點頭...所有線路的佈置和費用..都是使用者付費
需要3萬就付3萬...需要5萬就付5萬..反正管委會不出錢..他只需要同意
旦你PO的這些條件..悲哀啊...悲劇中的悲劇...
這不是管委會同不同意的問題了..
因為這東西要錢...管委會要同意...並提出申請..付錢..
最後才是車位上的安裝配置..
那...你怎麼讓管委會同意??同意後可能還要管委會付錢??
大多數人單純只需要同意而且都沒辦法取得管委會的同意
你現在不光是要取得管委會的同意
還要管委會付錢??
把難度直線往上拉升是怎樣??
還有...這是常識...我相信..以這幾年的大樓..
他的設備容量在設計上..不會預留的太低
原因是因為現代人的同電習慣在改變..用電量大增
旦設計後還能剩多少我不知道
問題..EMS主要是為了給舊大樓解套的
給20-30年前的大樓解套用的
他們的用電規畫停留在20-30年前
供電線路對上目前的同電習慣是不是還有裕度本身就是個問題
畢竟20-30年前的規劃早就不適合現在了
30年前沒什麼人吹冷氣的..現在家家戶戶幾乎都有..而且很多都不止1台
就像上面的大大說的
我現在隨便裝台XXX就4KW了
你當20-30年前會預估出你會裝那XXX嗎??
黑羽斷翼 wrote:
當你很興奮的回文以為一切都嬴的同時...
你PO的文間接的也代表這東西沒希望了你知道嗎??
如果真的管委會那麼好申請..
現在就不會有那麼多人卡關卡在管委會上
目前的方法
只要管委會點頭...所有線路的佈置和費用..都是使用者付費
需要3萬就付3萬...需要5萬就付5萬..反正管委會不出錢..他只需要同意
旦你PO的這些條件..悲哀啊...悲劇中的悲劇...
這不是管委會同不同意的問題了..
因為這東西要錢...管委會要同意...並提出申請..付錢..
最後才是車位上的安裝配置..
那...你怎麼讓管委會同意??同意後可能還要管委會付錢??
大多數人單純只需要同意而且都沒辦法取得管委會的同意
你現在不光是要取得管委會的同意
還要管委會付錢??
把難度直線往上拉升是怎樣??
還有...這是常識...我相信..以這幾年的大樓..
他的設備容量在設計上..不會預留的太低
原因是因為現代人的同電習慣在改變..用電量大增
旦設計後還能剩多少我不知道
問題..EMS主要是為了給舊大樓解套的
給20-30年前的大樓解套用的
他們的用電規畫停留在20-30年前
供電線路對上目前的同電習慣是不是還有裕度本身就是個問題
畢竟20-30年前的規劃早就不適合現在了
30年前沒什麼人吹冷氣的..現在家家戶戶幾乎都有..而且很多都不止1台
就像上面的大大說的
我現在隨便裝台XXX就4KW了
你當20-30年前會預估出你會裝那XXX嗎??
我感覺你怨念很深喔!
不知道在執著甚麼?
我沒在跟你爭甚麼,
是你一直在問一些很奇怪的問題,然後,又在推論甚麼問題?
我只是貼文,
我有說管委會嗎?
我有說要怎安裝嗎?
你是個很奇怪的人,
可以請你不要再執著好嗎?
溜溜子 wrote:
昨天區大表決充電樁!(恕刪)
其實你們社區有機會可以通過
同意的佔多數,但沒過3/4的門檻
建議你們可以「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第二次會議,假設你們同意的114都出席(算100好了),然後不同意的50出席
全出席數150,應該絕對超過你們社區的1/5了
(因第一次是要2/3以上出席,以你之前的114+50超過2/3,所以150一定過1/5)
然後,出席的100票同意,已經過半數(150/2=75)了!
接著就是公告,15天內,反對的要超過全社區的1/2
(以你們社區114+40過2/3,我大概估你們社區是240,那就是要有120反對,機會不大)
這樣就成立了~
以下給你參考:
往往由於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怠惰,疏於參加開會,欲完全維持多數決原則恐有未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往往因為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因為同意人數不足而未能決議,因此才有「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之機制,以反應現實環境的需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至少3人)及區分所有權出席,就可以開議。
但必需有超過1/2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之同意,議案才能通過。
由於「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的民意基礎甚為薄弱,少數人的決議可以影響多數人的權益,有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的疑慮,所以該項決議只能算是「假(暫時)決議」,必須於會後15日內將會議記錄送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收到會議紀錄7日內得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1/2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時,該會議決議才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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