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空拍機 法規 彩虹河濱公園 什麼叫做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changtayu wrote:
另外 因為你說民航...(恕刪)


有法規問題麻煩打過去問業管單位他會告知你的~~



違規操作無人機,上半年已開罰10件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網址:http://www.caa.gov.tw
聯絡電話:(02)2349-6068、(02)8770-2530
聯絡人:林俊良組長、朱冠文組長
違規操作無人機,上半年已開罰10件
遙控無人機技術提昇迅速,民眾操作也越來越頻繁,但民眾在不熟悉規定情況下操作無人機,也成為飛航安全一大威脅。今年上半年,國內機場已四度因疑似有民眾操作無人機而暫停起降;而隨著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增加,民航局針對查證屬實的違規案件開罰,今年上半年已開罰10件,每件均處以30萬元罰鍰。
民航局呼籲無人機玩家,操作無人機時,請務必確認操作場域與空間合法性,民航局也會加速推動民用航空法無人機相關條文修法工作,讓無人機操作者均能有更明確規範。
事實上,民航局在2011年與2012年先後頒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航空公報(AIC 03/2011)及修訂版(AIC 04/2012),接受國防、公務機關或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之民間公司、學校等法人,申請在禁、限航區從事相關活動;公報並規範相關作業限制、注意事項及事件報告程序等。而考量民間團體舉辦大型活動時迭有使用遙控無人機需要,民航局亦開放相關民間團體透過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公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文化部協拍之電視劇、縣(市)政府體育局處協辦之路跑活動等。
該公報發布至今,民航局已受理758件申請案,平均每年約120件,其中空拍紀錄共409件(佔54%)、軍事國防共181件(佔24%)、環保共110件(佔14%)、農林漁牧共37件(佔5%)、救(勘)災共13件(佔2%)及公務執法共8件(佔1%)。今年至目前為止已受理107件。
根據該公報,目前民航局受理申請對象,仍以公務有關為主;但一般個人休閒娛樂目的之遙控無人機,只要在遵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仍可自由從事活動。
為維護所有無人機使用者權益,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操作遙控無人機,特別將使用人分為個人休閒與法人(公務機關、學校或商業公司、協會等)二類,作不同強度之管理,並明確規範操作人員、遙控無人機裝備、使用地點與空(區)域及操作限制,未來自然人、公務機關、學校或商業公司、協會等法人均可在規範下進行遙控無人機活動。
讀法律時最喜歡的就是要推到極端狀況

請問 在彩虹河濱公園我正好鬆手放了一顆氣球上天空

正好警察在旁邊 抓到我放了一顆氣球 所以依據民航法 罰款三十萬?

重點在於 法規金額定的高高的,但是不真正執行。 或是留有太多人治的空間是非常蝦的

以結果論那樣的問題最後應該是 因為情節輕微 不予處分。

定明確點 違反者 情節輕微者 罰1000 這樣不是很好嗎? 定一個嚇死人的法規

但是從不執行有什麼用?
powerpcriscii wrote:
另外民航法中的第二條...(恕刪)
根據該公報,目前民航局受理申請對象,仍以公務有關為主;但一般個人休閒娛樂目的之遙控無人機,只要在遵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仍可自由從事活動。

哪一個公報?

民航局在2011年與2012年先後頒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航空公報(AIC 03/2011)及修訂版(AIC 04/2012),接受國防、公務機關或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之民間公司、學校等法人,申請在禁、限航區從事相關活動;公報並規範相關作業限制、注意事項及事件報告程序等

公報規範在什麼地方?

在禁、限航區從事相關活動


然後最後再寫

根據該公報,目前民航局受理申請對象,仍以公務有關為主;但一般個人休閒娛樂目的之遙控無人機,只要在遵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仍可自由從事活動。


所以意思是


根據該公報,一般個人休閒娛樂目的之遙控無人機,只要在遵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仍可自由從事活動。 (包括禁、限航區?)

這篇我有找到也有讀過 但是我看不懂


u6061 wrote:
民航局在2011年與2012年先後頒發「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航空公報(AIC 03/2011)及修訂版(AIC 04/2012),接受國防、公務機關或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之民間公司、學校等法人,申請在禁、限航區從事相關活動;公報並規範相關作業限制、注意事項及事件報告程序等
我不懂你在掙扎什麼?又想讀懂什麼?很多人都很簡單明瞭的告訴你不行,你就要花時間心思在說文解字,我也就二年的資歷不算老,飛機花了二百萬有,但在這圈子也不算多,我很清楚什麼地方能飛什麼地方不能飛,要在不能飛的地方飛也懂的低調,答案在很多樓層很多人都已經說了,不然我就建議你去松機對面走一趟問清楚了....
changtayu wrote:
請問一下看得出來是什麼法規嗎...(恕刪)

這位大哥,您會谷歌嗎? 隨便查就有啦
民航局網站http://www.caa.gov.tw/big5/content/index.asp?sno=833

附件-我國UAS AIC修訂版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拍作業流程

我想大哥您想討論的意思是,既然那麼危險要罰那麼重為何那麼多放風箏的人不罰
其實這就像是說酒駕那麼危險那為何沒有全部抓起來? 啊就沒人手啊~ 所以這樣就可以合理化嗎?

高額罰款就只是在警惕大家不要以身試法危害飛安,或許有些人不懂放風箏的嚴重性,當然是先以勸阻處理
但如果哪天不幸出事鬧出人命,看看民航局會不會祭出最高罰款追究到底

這事沒事就真沒事,但如果出事鬧出空難不要說罰錢,就看大大您以後還敢不敢出門

changtayu wrote:
讀法律時最喜歡的就...(恕刪)



你可以邊放邊報警

不用逃避

或者去ptt 放送'一下 ,

看會不會被抓, 你這個所謂讀法律的.
他是知識分子啊 ~~

偏偏又不知道在那邊堅持什麼

Rino wrote:
我不懂你在掙扎什麼...(恕刪)
幹嘛吵成這樣呢...

大家一起去支持並且想辦法加速遷移松山機場的計畫進行不就好了嗎...
Spark買了飛不飛其實我不在意。

大不了在家裡飛(雖然我不知道我家也在禁行區內,在家飛可不可以,因為沒寫)

但是,把這法規的 文字 研究清楚 就是非常有樂趣的一件事情,當然也可以從網友的回

答得知大家的法律觀念如何?

前一陣子有一個小朋友 在ubike 上 "撿"到一台筆記型電腦 是撿 還是偷的判定標準在於

電腦是不是在失主可控範圍。

入室偷竊與持刀搶劫的刑度差異極大,但是判定標準,有時只在於犯嫌有沒有自行攜帶

刀械。 所以你自己帶刀進去別人家與對方家人發生紛爭這叫做入室搶劫,如果你跟被害

人發生紛爭但是刀子來自於被害人廚房這叫做偷竊。

以上的例子告訴我們定義的重要,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我相信你花了兩百萬搞航拍機的人 應該對這道理非常熟悉才是

法規內最重要的是定義,相信這是任何法律類課程的開宗明義。

回看這法規,我個人覺得不清不楚,找不到施行細則,民航長官的回答文字似乎

目前也大家都看不懂。

你問我在掙扎什麼? 其實我飛不飛並不重要,但是,搞清楚這些文字,有趣又重要

當然 ,樂趣也來自於看網友的回覆囉



Rino wrote:
我不懂你在掙扎什麼?...(恕刪)

joseph211 wrote:
這位大哥,您會谷歌嗎...(恕刪)


謝謝您的回文 還努力的下載來看了

2.適用對象:
a. 國防、公務機關為執行非營利公務使用之UAS/RPAS作業。
b. 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之UAS/RPAS作業,應檢附主管機關使用無人載具之計畫核定文件。

可是 依據條文內規範適用對象,我應該不屬於該條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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