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對勞基法的理解, 遲到是不能扣本薪的.貴公司可能是將全勤當成一種"獎勵金", 那怎麼發這種 "獎勵金" 就只能照公司規定來.至於你和公司先前談的薪資35000是本薪,還是全薪(本薪加獎金)? 就得看當時的契約內容。如果覺得遲到一次就完全沒有獎金是不合理的,就找機會和主管談談看,建議公司修改一下規章制度.當然要以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凝聚基層向心力/展現公司氣度 ...比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