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bybike wrote:
對不起,一小時60不OK,不符合勞基法,
但終究是數字遊戲,把名目換一換就合法,
領那麼少的加班費還是有四萬,那麼底薪一定優於勞基法,
若公司真的做"合法"的調整,把底薪降低加班費提高,
在不需加班時領21009有比較好嗎?
在優於的地方無視,在不符的地方放大,
是真的不明白這是訂給最底層的勞工用的法律嗎?
你這是什麼神邏輯?
這不單單是名目換一換而已
這分明是老闆在壓榨樓主
若照今年2018的規定
基本工資是22K
dancemoon wrote:
1. 每日工作超過13小時,出差更高達16
按照法律
樓主加班這麼多小時
一個月實領絕對會超過他現在領的薪水
這很明顯就是他老板在剝削樓主了
gobybike wrote:
在優於的地方無視,在不符的地方放大,
是真的不明白這是訂給最底層的勞工用的法律嗎?
違法就是違法
哪那麼多廢話?
照你這邏輯
今天有員工偷公司錢被抓到要被開除
員工說:我每天都很準時上班,今天只是偷錢就要被開除太不公平了
我的優點你不看,卻放大檢視我的缺點
難道員工這樣講也可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