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兒福聯盟是共犯時,才適用「偵查不公開」

npnpnp1979 wrote:
受虐傷痕
●10根指甲被拔
●牙齒被打斷到剩下八顆不齊全的
●顱骨多處嚴重瘀傷
●生殖器整個燒黑
●小腿打到變形骨折
●尾椎骨打到塌陷
●嘴唇及鼻子因被踹去撞牆而慘不忍睹
====================================
一個正常人 會看不出 這嚴重誇張 慘絕人寰 的傷勢?

比較有可能的情況是:1.社工根本沒有探視面訪(或是只是交差式假探訪)
2.社工隱匿孩子受虐情形。


只要確認 這保母姊妹 是加害人

必須要用同樣手法 凌虐牠們 到死 這世間才有公平正義

後面想犯罪的人 也才會害怕 而減少犯罪!


別作白日夢了

有民進黨政府在

死人沒有人權問題

死刑都是一種奢望了

更何況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這不人道的刑責

npnpnp1979
[嘆氣]
David-Kuo
[微笑]
yurue wrote:
請問公布訪視紀錄會「...(恕刪)


你覺得,有多少人有能力判斷這些資訊背後代表的意義?

就連基隆市政府、大日拿出合約及相關文件佐證,你都不相信,只相信主富隻字片語的聲明..

這不就證明了,偵查不公開的重要性?
鐵牛CEO wrote:
別作白日夢了有民進黨...(恕刪)


紅字確實是當今對民進黨執政心態最準確的說明。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兒福聯盟是符合那種身份,適用偵查不公開?
”據了解“,”根據卷證資料顯示“,雖然能滿足人民對於事件關懷在意與好奇心偷窺爽度,
”警方第一時間詢問劉女時“,“檢方訊問高虹安時”,偵查並未洩露而是記者能旁聽記錄,

海巡搞死大陸漁民案管碧玲也扯偵查不公開,海巡檢調果然至今守口如瓶密不透風,
-------------------
2024-03-12 奪命保母否認虐童 外傭指「雇主很可怕,會打人」成為關鍵證據
.....
據了解,警方第一時間詢問劉女時,她均否認傷人,堅稱是男童噎奶嗆到,一切能順利羈押,都是因為家中外傭的關鍵指控,成為掀開此案的重要罪證。
.....
----------
2024年3月12日 高虹安涉滅證「命助理刪對話、毀電腦」明勘驗 律師:符羈押要件
.....
根據卷證資料顯示,有助理被檢方約談時大爆料,供稱案發前,高虹安下令滅證,要求助理用「潑咖啡之類的方式讓電腦主機壞掉」,不過,助理認為這是立法院公物,並未允諾,檢方訊問高虹安時,也問到這段過程,但她否認此事,但助理們言之鑿鑿。
.....
CogChern
先不要論潑咖啡之令是否為真,潑咖啡讓電腦主機壞掉,並不會真的讓資料損毀。真的想要滅證,請不要傻傻的潑咖啡。[真心不騙]
支持死刑
但不要這麼快殺
把犯人殺掉之前一定要有對社會交代的成果
如果兒福聯盟行政作業沒瑕疵
那就代表審查機制篩不了潛在殺人犯
國外有很多犯罪學的研究
我覺得死刑不該槍斃
應該要死在實驗室才值得吧
yurue wrote:
兒福聯盟第一時間沒有...(恕刪)


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會寄通知,
不是他們都以為自己是檢察官。
JasonQ wrote:
你覺得,有多少人有能力判斷這些資訊背後代表的意義?
(恕刪)


多數人可以從訪視紀錄判斷出,兒福聯盟是否有按時去訪視,與有沒有仔細觀察幼兒的身心狀況
對於處於社會角落的孩童 我們只能寄望政府機構社福組織 是不曉得兒福聯盟算不算政府機構
我們都了解公務員的行為會影響民眾 但公務員總是鄉愿 怠惰 不經心 不作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yurue wrote:
多數人可以從訪試紀錄...(恕刪)


你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

不要把鄉民視為正義的一方,一堆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打算用被操弄的輿論去判斷是非對錯

覺得兒福聯盟做不好、犯錯

那就直接批評他的錯在哪裡

以你發文的意圖,還需要兒福聯盟提供訪視紀錄嗎?
四輪贏兩輪
公益或是危害社會的事件,人人都有知道的權力
Jason kid
社會責任跟法律義務是兩碼事;標題拿法律規定來掛勾,把社會責任偷渡成法律義務,為何這麼無聊?你得去問他!這社會在事實釐清前,最不缺的就是濫情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