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兒福聯盟是共犯時,才適用「偵查不公開」

要不要公布資料是當事人的權利
偵查不公開應該是規範辦案人員
但是台灣的司法是選擇性洩密
洩給特定媒體打擊政敵
馬褲林 wrote:
大家何不先複習一下這個新聞再開罵~
鳳梨幫友控保母虐嬰大逆轉/父拉K 害死女兒元凶.(恕刪)
沒錯
JasonQ wrote:
從基隆東岸商場目前揭露的資訊討論來看....

我個人認為你沒有能力判斷資訊的真假與代表的意義

何苦在自己不擅長的地方繼續自曝其短? 


從你選擇相信兒福執行長說「訪視紀錄沒有造假」,而不願面對社工是因為「偽造文書」罪名交保的事實,你「 “認為” 的事」真的沒什麼參考價值
慈善事業真是賺錢的好事業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律師則是依照律師倫理,有保密義務。

其餘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對於偵查中案件都沒有保密的義務,

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up2u
最不會保密的也是這些人,不然週刊的爆料哪來的
CogChern
律師作為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都包括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範的對象裡,是依法有據的。
解散兒童聯盟
請相關權責人接受同等傷害的 1/10
要求不高, 拔一根手指的指甲就好

蔡英文 總統 ,
賴清德 副總統 ,
蘇貞昌 前行政院長 ,
陳建仁 行政院長 ,
徐國勇 前內政部長 徐國勇
花敬群 代理內政部長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林志嘉 兒福聯盟董事長

劉彩萱、劉若寧保母姊妹 請判死刑
陳姓 社工 依現行法律究責
------------------------
受虐傷痕
●10根指甲被拔
●牙齒被打斷到剩下八顆不齊全的
●顱骨多處嚴重瘀傷
●生殖器整個燒黑
●小腿打到變形骨折
●尾椎骨打到塌陷
●嘴唇及鼻子因被踹去撞牆而慘不忍睹
wugoson
[拇指向上][大哭]
npnpnp1979
[+1][100分]
JasonQ wrote:
然後帶風向責任丟給志...(

這次的問題癥結點在於:
“誰讓兒福聯盟承擔保母評鑑的責任 - 白話一點,誰給兒福聯盟這樣的權力去進行保母評鑑”

這次的狀況是前保母沒通過評鑑,所以不能繼續照顧小孩。而取得保母資格的後者,卻讓小孩充滿受虐的體徵。

關鍵不在志工的訪視紀錄

關鍵在於保母的評鑑模式是不是不能預防這樣的情形發生

你看了訪視紀錄,能解決保母評鑑制度的問題嗎?

恕刪)


兒福聯盟需要聘請的保母,當然要由兒福聯盟自己評鑑後聘用!難道一對父母要找保母,沒權去評鑑哪一個比較好,要聘請哪一位嗎?

用人單位本來就有權自己決定誰合格要用誰

社工如果有落實訪視,就可以彌補兒福找到惡保母的過失,凱凱也不會受虐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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