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74161 wrote:為什麼要扭曲呢? 你沒違規過?
這邊藍粉都認為跨越雙黃線&超速是合理的事情了
Toluba wrote:
又來了,於什麼”法”不合?
你是指法院枉法判決嗎?
不於法難道是法官自由心證自己想...
你該不會以為行政處份適用與否
可以隨主政者隨意解釋都不受法條中精神意義約束?
Toluba wrote:
法院判遠雄可以就安全相關的工程部份復工,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市府的原處分過當,如此而已,其他變更設計的部分還是全部停工啊,請問雄粉在開心什麼?一樣沒辦法掩蓋遠雄「未按圖施工」的事實啊!
你們這種貨色才配得上「斷章取義」這四個字
"過當"就是於法不合
"適當"就是於法有據
該判決就是不認可原處份之全面停工部份
要有停工才有復工
不然何須准許部份"復"工?
以上決定都是"依法"判決
可在你的認知與解釋下
一個停工結果就是"依法"
另一個不停工結果就是"過當而已"
你是在選擇性解釋托推甚麼?
要用的就是正義應該
不要的就切割是如此而已?
而你希望在你有侵犯著作權疑慮時
行政機關處份就先罰你個上限三億六千萬
你打行政官司求法院做主公道
法院判雖有侵犯部份但處份過當時
機關人員說我罰你就是應該是依法而為
三億六千萬只是過當而已於法無不合
這個處份要怎麼切割?
什麼叫做官字兩口這就是
shenomenon1110 wrote:
全案緣於,台北巿都巿發展局認定,大巨蛋因施工造成鄰近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等,為避免影響周邊未來公共安全,北市建管處依建築法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其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不符勘驗比例約7成,於同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
明明就是因為柯P覺得是弊案
且覺得遠雄賺太多
且想要重新議約
所以假借工安的名義,要求停工
結果發現不是弊案
也未必賺太多(畢竟大雄都同意市府找第三者來接手,或同意市府買回去自己大賺特賺)
也無法重新議約
所以就變成真的訴求一顆「安全的蛋」
現在連當初400萬軟體吹哨的「第一因」
也都不需要符合了
畢竟,都已經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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