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d Otabi wrote:
一句話的事!! 很難嗎???
施工與圖面不符 就依法不發給使用執照就好啦!!!
申請不到使用執照就 申請不到水電
他就不能營運 他花幾十億 蓋了4, 5 年
卻無法營運 這不是最大的懲罰嗎???
全都依法有據!!!
喊什麼 停工!!! 沒人這樣子幹的
你認知不對吧!
你可以上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契約範本,
一定可以找到有一條,履約管理,當廠商有違反規定的部分,都會限定更改次數跟時間,
如果超過更改次數(通常2次,但這可以改,每本契約不同),機關是可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契約履行",
直到廠商改善為止。
https://www.pcc.gov.tw/DL.aspx?sitessn=297&nodeid=2712&u=LzAwMS9VcGxvYWQvMjk3L2NrZmlsZS9iOTZiZTZiNC1iMGFkLTQ2Y2UtYWIzZS1kOTM5ZWRmYzk0ODMuZG9j&n=5bel56iL5o6h6LO85aWR57SE56%2bE5pysXzEwNzA3MjTmoLjlrprnmbzmlocuZG9j&icon=.doc
最新版1070724版本,
裡面{停工}字眼出現15次,雖然狀況不見得都是主管機關勒令停工,但機關要求停工的狀況,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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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通則,工程會的契約範本,是公務機關標準範本,雖然不是百分之百,但工程發包,應該超過95%以上的人,
都是用這個標準契約範本的。
另外,現在中央法規裡面,對於停工的要求就更多了,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法規中,
有太多種類,當要變更設計時,要停工,完成變更設計,並送(補助機關、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才能再報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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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要求遠雄停工這個動作,屬台北市的行政命令,合不合理?有行政法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訴願(行政程序法訴願程序、以及政府採購法爭議仲裁機制),我想這是法官們的決議,應予以尊重,
我只片面解釋一件事:主管機關是有權利要求廠商停工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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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雖然我的經歷不算多,但我看不出來,契約範本裡面,有所謂部分停工的規範。
停工就是請廠商改善,但廠商不改善,所強取的強制手段,
部分停工是啥意思?
所謂安全維護,那個不叫停工或不停工,那個屬於工地安全品管工作,跟工程施工停工,是兩回事。
除非是像說地基灌到一半,沒有灌完,擋土功能無法發揮,這部分可以請求繼續施工,不然停工廷一半?我不知道別人是怎樣,但如果是我的案子,我沒辦法簽下去,也不知道要怎麼簽所謂部分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