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責督造大巨蛋 建築師遭懲處停業興訟敗訴

Saad Otabi wrote:
一句話的事!! 很難嗎???

施工與圖面不符 就依法不發給使用執照就好啦!!!

申請不到使用執照就 申請不到水電

他就不能營運 他花幾十億 蓋了4, 5 年

卻無法營運 這不是最大的懲罰嗎???

全都依法有據!!!

喊什麼 停工!!! 沒人這樣子幹的


你認知不對吧!

你可以上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契約範本,

一定可以找到有一條,履約管理,當廠商有違反規定的部分,都會限定更改次數跟時間,

如果超過更改次數(通常2次,但這可以改,每本契約不同),機關是可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契約履行",

直到廠商改善為止。

https://www.pcc.gov.tw/DL.aspx?sitessn=297&nodeid=2712&u=LzAwMS9VcGxvYWQvMjk3L2NrZmlsZS9iOTZiZTZiNC1iMGFkLTQ2Y2UtYWIzZS1kOTM5ZWRmYzk0ODMuZG9j&n=5bel56iL5o6h6LO85aWR57SE56%2bE5pysXzEwNzA3MjTmoLjlrprnmbzmlocuZG9j&icon=.doc

最新版1070724版本,

裡面{停工}字眼出現15次,雖然狀況不見得都是主管機關勒令停工,但機關要求停工的狀況,還是很多的。

---

上面是通則,工程會的契約範本,是公務機關標準範本,雖然不是百分之百,但工程發包,應該超過95%以上的人,

都是用這個標準契約範本的。

另外,現在中央法規裡面,對於停工的要求就更多了,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法規中,

有太多種類,當要變更設計時,要停工,完成變更設計,並送(補助機關、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才能再報動工。

---

台北市要求遠雄停工這個動作,屬台北市的行政命令,合不合理?有行政法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訴願(行政程序法訴願程序、以及政府採購法爭議仲裁機制),我想這是法官們的決議,應予以尊重,

我只片面解釋一件事:主管機關是有權利要求廠商停工改善的。

=========

另外,雖然我的經歷不算多,但我看不出來,契約範本裡面,有所謂部分停工的規範。

停工就是請廠商改善,但廠商不改善,所強取的強制手段,

部分停工是啥意思?

所謂安全維護,那個不叫停工或不停工,那個屬於工地安全品管工作,跟工程施工停工,是兩回事。

除非是像說地基灌到一半,沒有灌完,擋土功能無法發揮,這部分可以請求繼續施工,不然停工廷一半?我不知道別人是怎樣,但如果是我的案子,我沒辦法簽下去,也不知道要怎麼簽所謂部分停工。

a1874161 wrote:
行政命令跟法律不同 上面法條已有列出
部分無效依然可執行
拿死刑類比 你有事嗎?


拿刑法來比就是要告訴你
你認為行政命令事後可以部份修正之果
就等於命令本身事前不須正確無誤之因
這是因果顛倒錯誤解釋
而這是源於你要找碴否定個人一句話

因此藉由更需嚴謹刑法制度都有設置來對比
可以事後補正修正否決取消前項決議等設計
這是因為只要是人而人必會犯錯之理
故制度在設計上就予以減輕或回復之法
避免更大錯誤發生與繼續
以上從來就不等於決議一開始就可以出錯
這點不管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等"都是相同"
而命令在"實務上"可以只撤銷部分
是因為其影響與嚴重性較法律面少
但也不等於公權就可以不正確無誤隨意事後更改
也之所以才有"朝令夕改"這自古成語來告誡後代
請別搞錯重點
是你有事故意離題強辯裝傻瞎扯別的

a1874161 wrote:
打官司的是遠雄
請搞清楚
這案件原告是遠雄
搞清楚遠雄本次案件的主張是什麼
遠雄主張他應該全拿(繼續施工)
而市府也主張要全拿(繼續停工)
3/4判決給市府拿
1/4判決給遠雄拿
還在精神勝利法?
你拿驗傷單去法院告傷害
我主張你不對在先打人
結果法院判決互毆
你要付我3/4的醫藥費
我只要付1/4就好
你說你勝訴?


市府行政命令在前
"之後"遠雄才有得訴願
全面停工在打官司前就是現在進行式
不打官司就是繼續全面停工
打了官司後則看判決現在是判決部份復工
法院沒有"直接"判決大巨蛋到底要不要停工
這次針對標的是要"堆翻市府裁決停工"之訴
是市府之裁決上法院
不是遠雄怎麼蓋大巨蛋當主角
請搞清楚這兩件事

法院沒有逾越職權替市府決定這工程要不要停工
這是行政權範圍份內之事
市府若不停也可以提改善或拆除這於法院無關
它只有決定市府現在之"停工裁決"
是否有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
也就是判決"該裁決"合不合法及有無吻合比例原則
若有吻合法律則判市府"有權"決定
但其中有關維持建築物安全部份
這部份是直接有違同法其他條款故須代決撤銷

所以在案件本身來說
在市府行政裁量空間這點
本來就對市府有利"他贏本是應該"
因為法院只就法律解釋看市府是否有權及裁決是否過當
前言就說了"基準不同"
你有看卻根本沒有懂
一提就該明白之事卻在繞圈打轉重複
miamivice wrote:
拿刑法來比就是要告...(恕刪)


法條告訴你
行政處分不一定就是全都正確的
行政訴訟法就是用來救濟
結果還可以部分被推翻
訴願後如果全部或主要部分無誤那就繼續執行下去

這次法院判決
只有安全性部分有誤
其他地方無誤所以才駁回遠雄的申請

不管是法源還是其他方面
停工處分都是無誤的
判決書已經有說明
不曉得你一直扯刑法是做什麼
模糊焦點嗎?
想把死刑&廢死議題給扯進來嗎?

至於他贏本是應該?
這句話
你知道行政訴訟法的判決不可以比原本的結果還要不利於原告嗎?
什麼叫贏本來就是應該的??
是相反了吧
遠雄的訴願已經站在不敗之地
最多就維持原樣(停工而已)

如果你只看訴訟案件本身 (原告早就立於不敗之地不可能輸)
遠雄贏沒錯
如果你認為遠雄這樣算贏
那就贏吧
(這就是我說的精神勝利法 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但就結果來看
遠雄根本輸慘慘好嗎
要推翻根本推翻不了結果
停工可說是板上釘釘了
a1874161 wrote:
法條告訴你
行政處分不一定就是全都正確的
行政訴訟法就是用來救濟
結果還可以部分被推翻
訴願後如果全部或主要部分無誤那就繼續執行下去
這次法院判決
只有安全性部分有誤
其他地方無誤所以才駁回遠雄的申請
不管是法源還是其他方面
停工處分都是無誤的
判決書已經有說明
不曉得你一直扯刑法是做什麼
模糊焦點嗎?
想把死刑&廢死議題給扯進來嗎?
至於他贏本是應該?
這句話
你知道行政訴訟法的判決不可以比原本的結果還要不利於原告嗎?
什麼叫贏本來就是應該的??
是相反了吧
遠雄的訴願已經站在不敗之地
最多就維持原樣(停工而已)
如果你只看訴訟案件本身 (原告早就立於不敗之地不可能輸)
遠雄贏沒錯
如果你認為遠雄這樣算贏
那就贏吧
(這就是我說的精神勝利法 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但就結果來看
遠雄根本輸慘慘好嗎
要推翻根本推翻不了結果
停工可說是板上釘釘了


別逗了
"問題"多出至於你就別扯到我身上
你要不要數一下你之前將莫須有意思戴人頭上有幾次了?

前言才說我主張遠雄勝訴後語又說我沒說
沒說你跟我提或問我是能做啥呢?
個人也回答這標準不同勝負意義亦不同
隨人解釋這沒啥意思
可你偏偏不認又要再扯命令與律法程度問題
當成反駁個人文章之一句
拿制度設計可部分修正事實
不當類比成命令不須"正確無誤"之意
提醒你這是兩回事不可倒果為因
舉嚴如律法都設置可以修正
這是要反證你所言之依據有誤
如今卻又不讓人提法律可那又如何?
就算不提法律該行政命令也不可出錯啊!
而一堆行政法都在規範行政機關不可出錯
它們又是在規範什麼主張可以出錯嗎?
你要反駁就提出"正當道理"不要滿滿藉口
這就沒有如今被人隨便就打發之結果

至於遠雄又不是只有這官司你這麼在意他做啥?
他花他的錢搞bot最後勝敗是他自己的事
要注意的重點是這大巨蛋為公眾之事
市民應該就公眾角度來看
站高一點還可以用公權與社會制度等來論
要談雙方互動演變後續影響也行
但這不是個人喜歡跟討厭誰就能插嘴與主張
個人情感與喜好誰誰誰那是你家的事
就算是市長本人都不能以個人情感做此依歸
要談就拿真理由不要找假藉口
用藉口就不是談論是在射空靶假議題
miamivice wrote:
別逗了'問題'多出...(恕刪)


我疑問句每句都有打"?"
你可以不要忽略問號嗎
我紅字特別標出來就是總有一些人會故意忽略別人說的話

只好重點標記了
叫我不需標記
自己卻拼命忽略

先提出我何時把莫須有的加在你身上
如果提不出
是不是你反而把莫須有加在我身上了?

至於法條部分
行政處分要正確無誤是你說的
我沒有說過行政處分可以不用正確 註:#123篇已有證據
而是命令不是一定是完全正確沒有任何錯誤(完美無瑕)的事情
就算有部分錯誤不會影響整個行政處分的初衷

行政命令不一定會正確無誤(人非完人孰能無過)
訴願就是用來給你救濟的
認為有錯就自己去申訴
交給法院判決
而部分錯誤不會影響行政處分的結果

這是不是你的莫須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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