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巿大巨蛋設計監造人徐少游因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遭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2年,徐少游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懲處合理,判他敗訴。
全案緣於,台北巿都巿發展局認定,大巨蛋因施工造成鄰近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等,為避免影響周邊未來公共安全,北市建管處依建築法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其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不符勘驗比例約7成,於同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
同時,此案2位設計監造人徐少游及羅興華因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移送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於同年12月24日審議結果,認為2人的監造職責確實違反建築法與建築師法規定,決議停業2年懲戒處分。
徐少游不服懲戒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調查,大巨蛋工程從102年2月初至103年5月初,辦理27次工程勘驗,但徐少游有19次都在境外,委由他人代為踐行監造人現地勘驗業務,並使用其簽名章與篆刻姓名章直接在文件上簽證,已涉簽證不實,且又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本件懲戒處分裁量適當合法,並無違誤且合理,因此判徐少游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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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09145
法院認證未按圖施工阿!一些藍粉鬼扯說一邊做一邊改圖很正常啊
結果勒!建築師被停業2年阿
dohan8850 wrote:
別忘了還有一個判決...(恕刪)
又拿這個安全性判決來模糊了
柯黑就只有這樣嗎?
這早就解釋到不想解釋了
判決書: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一併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涉及安全部分才繼續施工
做到工地安全為止
其他依然停工
而且法院認證停工適法有據
其他非安全部分的請求撤銷告訴駁回
簡單來說
遠雄要市府撤回停工命令
而法院判決
遠雄要保證工地現場的安全
其他非關安全部分繼續停工
遠雄的請求撤銷都被駁回了
還在勝訴
大概是腦迴路跟其他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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