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 依法亦無拒絕之理由

這句打臉版主的 "因無法條可施,是故可以拒收...."
人家都說依法不能拒絕了...
行政法 跟 民/刑法 真的該好好去念一下
不然被打臉會很痛的

bian0728 wrote:
各位的問題這裡都有...(恕刪)


今天行政法院認證了樓主果然是法盲

ObiWong wrote:
今天行政法院認證了樓...(恕刪)
樓主要不要出來認錯下跪?
法律規定嫖妓一定要在台北嫖,所以依法誠摯終不得在高雄嫖,必須北上350公里招忌,於法有據,本席宣判無罪。
bian0728 wrote:
不過這些說法各位法律達人想必都無法認同
沒關係
黃先生已提出法律救濟
多說無益
之後就來看看結果吧
...(恕刪)

結果出來了
出來面對吧!
ady1983 wrote:
法律規定嫖妓一定要在台北嫖,所以依法誠摯終不得在高雄嫖,必須北上350公里招忌,於法有據,本席宣判無罪。...(恕刪)


少來喔~~~
人家明明只有妮可是法院認證過的..............

明明就是在高雄的 四季汽車旅館...距離 中哥與睿靚 住所 人文首璽 也才幾條街~~

北上 350公里 尚未傳出招人忌妒事件.........
但是袋子裡到底是啥確實令人好奇!!!

妮可聽說費用比台北來的便宜很多..............(純屬聽說....報導內有金額)
台北的聽說 兩個加起來有可能可以 跟妮可 10次..............

袋子裡面的不知道有啥,
當然也不知道妮可有沒有拿到 中哥的 賤國雞金

結論 : 還是高雄比較實惠.....不用北嫖~~~~

謝謝

敬請自行點取如下報導

法官認定 陳致中召妓

macacafly wrote:
樓主的法律見解被法...(恕刪)

沒辦法, 一個是「法官」一個是「法盲」。

不過按照綠綠的尿性,估計躲到土裝沒看到吧~

bian0728 wrote:
各位的問題這裡都有...(恕刪)


請中選會先把沒簽名的連署書拿出來證明再說!
中選會都說要抗告了

最終結果都還沒出來你們在High什麼
那樓主之前在High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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