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小多 wrote:「依法行政原則」在說的是「法律優位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恕刪) 你寫這些太難了 -- 對樓主而言,所以別期待他會依照這個邏輯來解釋~(明明這些都是念行政法的基本功啊~~~)
bian0728 wrote:所以黃先生是要狀告中...(恕刪) 會讓黃先生補件的話,它就不是民進黨了。燃料棒連開個公聽會都沒,火速運出,是怎樣?風電工程要花多少錢?誰發包?誰驗收?誰口袋準備滿滿?能生出几個電?餓死几個人?這些人在意嗎?那天臺灣被賣了,你要絕食抗議都來不及,這些人心狠手辣,會給你翻盤的機會?會給你翻盤機會的,就不是詐騙集團了。
bian0728 wrote:所以黃先生是要狀告中選會遺棄他還是要因為絕食造成身體不適申請國賠呢看各位的回文真的很歡樂呢 套用你的句型:請問這跟刑法有關?~另外,舉這兩個例子只是要回應你對不作為的定義~連行政法都沒搞好,還想對刑法插一腳?~看你如此這般地沒有極限的回文也是很歡樂呢~如果你硬要踏入刑法這個泥沼的話...麻煩請先去搞懂什麼是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別老愛以自己的理解來解釋,你只是路人,不是法學教授~
berry.chen wrote:民進黨一次幹掉所有公投案,他們不會沒手段,也敢公開做給全國看。 放心放心, 我們的政府是很重視民主精神的, 不會全幹掉同婚和正名是一定是必需成案的!國民黨提的那幾個就難說至於以核養綠嘛, 那是一定必需幹掉的!
bian0728 wrote:鑽漏洞這個詞我一直不想用上法律沒規定不行所以我就是要OOXX&*如果只是個人行為沒影響他人的話當然沒問題但是牽涉到政府的行政流程還這樣的話是不是在鑽漏洞就看各位怎麼看待了 法律有沒有規定中選會可以放話提前收件時間? 沒有那中選會主委放話了, 算不算違法?還有, 中選會放話提前收件是否是鑽法律漏洞?如果中選會沒亂放話不提早件收會來不收, 黃自己會吃飽撐著跑兩次送兩次件嗎?竟還能批評黃是鑽法律漏洞鑽法律漏洞實是我們蔡政府最大專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