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法行政的精神,本來就不能補件

你一定不知道假處分是立即執行的,抗告也不能阻擋以核養綠公投再次送件,只會展現出忠犬是如何堅決地執行朕意、黨意。

PS: 有覺得今天臉腫了一點嗎?

bian0728 wrote:
中選會都說要抗告了

最終結果都還沒出來你們在High什麼...(恕刪)
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

Twilightning wrote:
你一定不知道假處分是立即執行的,抗告也不能阻擋以核養綠公投再次送件(恕刪)


第一階段審查合格數不足
中選會就已經通知補件了

根本不用等法院裁定
bian0728 wrote:
第一階段審查合格數不...(恕刪)

重點是--你所說的--依法不可補件,被法院否決了!!
bian0728 wrote:
中選會都說要抗告了...(恕刪)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
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沒規定到的部分,就是回歸到行政程序法
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依規定看,除非中選會很確定就算有無效票也會過,沒有提出的必要,不然有什麼理由拒絕?再不然好歹也說,第一階段審完自會再通知補件,不用在現階段補件,但中選會的說法是什麼?無權再點收?主管機關無權誰有權?
中選會寫了很多對法規的「看法」跟「解讀」,但究竟哪一條寫了不能補充證據?
所謂的依法行政,法從何來?
法規是不容任意擴大自行解釋的
如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能補提證據,中選會抗告也很難贏

行政程序法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中選會的作為有符合這項規定嗎?
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刻意採對當事人不利之作為,合理嗎?

依法行政??
笑話
array5438 wrote:
少來喔~~~人家明...(恕刪)

誠摯終招忌
嫖來又嫖去
花錢爽插女
孤寂凰蚋鏡


好奇一問.........

到底中選會公告的9千多份 未簽名或蓋章是否屬實

中選會可以不提出這9千多份的實體嗎?

1. 是否要告中選會才能由法院來調出這9千份實體
2. 若這9千份根本不存在或是 根本沒有9千份 ~~ 中選會 公務員是否有怠惰或偽造文書之嫌?


謝謝

bian0728 wrote:
第一階段審查合格數不足
中選會就已經通知補件了...(恕刪)


又想打混仗了嗎?
行政法院是說 時間點退回兩周前送件
所以現在是送件 不是補件
也就是說這兩萬多份只要有2326 份合格
就應該併入大選內投票
這樣你懂了嗎?

當行政法庭認為可以送件時
再重新認定為不合法之前 都不能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包括申請日期的延遲)
所以這兩萬份送件的時間點自動退回兩周前
當這中間有2326 份合格....這個公投就成立
而且根據兩周前送件 合於綁大選的時間點
array5438 wrote:
好奇一問........(恕刪)

這個忠犬會也以之前無實際查核為由 否決了申請複驗
當然 這個也能夠申請 保留證據 跟 假扣押
只是 這部分 因為涉及重驗
所以時間程序是繼續走
除非有涉及嚴重違法(就算是廣義的公務員疏失,都不能算做違法)
不然 成案的時間點無法綁大選了....

這也是為啥黃先生等人
要在二次送件的原因
因為計算無效的機率後,加上二次送件應該可以過關...
就像你考試 如果因為批卷有誤
所以導致你落榜
你可以申請重新複驗
但是 時間點是會繼續跑

也就是你就算複驗通過,上榜了
也不能影響原先上榜考生的權益
你會被增額錄取

但是 如果你能夠提出證據 說這考試是有問題的
像是 有考題根本不給你寫(考務人員刻意忘了發卷,讓你無法寫卷;或者是給你錯誤的考題之類的違法事證)
這樣時間點就可能退回原考試的時間點
這樣你率取 會影響排名
而會讓你錄取 而原錄取人會落榜

這就是差別
選舉有期限,且越來越近
中選會打的算盤是不擇手段的擋下來
擋不下來就拖,拖到超過11/24
拖過去了,陳英鈐立功準備升官
總統大選綁公投就接任者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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