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不知道假處分是立即執行的,抗告也不能阻擋以核養綠公投再次送件,只會展現出忠犬是如何堅決地執行朕意、黨意。PS: 有覺得今天臉腫了一點嗎? bian0728 wrote:中選會都說要抗告了最終結果都還沒出來你們在High什麼...(恕刪)
bian0728 wrote:中選會都說要抗告了...(恕刪) 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沒規定到的部分,就是回歸到行政程序法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依規定看,除非中選會很確定就算有無效票也會過,沒有提出的必要,不然有什麼理由拒絕?再不然好歹也說,第一階段審完自會再通知補件,不用在現階段補件,但中選會的說法是什麼?無權再點收?主管機關無權誰有權?中選會寫了很多對法規的「看法」跟「解讀」,但究竟哪一條寫了不能補充證據?所謂的依法行政,法從何來?法規是不容任意擴大自行解釋的如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能補提證據,中選會抗告也很難贏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中選會的作為有符合這項規定嗎?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刻意採對當事人不利之作為,合理嗎?依法行政??笑話
好奇一問.........到底中選會公告的9千多份 未簽名或蓋章是否屬實中選會可以不提出這9千多份的實體嗎?1. 是否要告中選會才能由法院來調出這9千份實體2. 若這9千份根本不存在或是 根本沒有9千份 ~~ 中選會 公務員是否有怠惰或偽造文書之嫌?謝謝
bian0728 wrote:第一階段審查合格數不足中選會就已經通知補件了...(恕刪) 又想打混仗了嗎?行政法院是說 時間點退回兩周前送件所以現在是送件 不是補件也就是說這兩萬多份只要有2326 份合格就應該併入大選內投票這樣你懂了嗎?當行政法庭認為可以送件時再重新認定為不合法之前 都不能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包括申請日期的延遲)所以這兩萬份送件的時間點自動退回兩周前當這中間有2326 份合格....這個公投就成立而且根據兩周前送件 合於綁大選的時間點
array5438 wrote:好奇一問........(恕刪) 這個忠犬會也以之前無實際查核為由 否決了申請複驗當然 這個也能夠申請 保留證據 跟 假扣押只是 這部分 因為涉及重驗所以時間程序是繼續走除非有涉及嚴重違法(就算是廣義的公務員疏失,都不能算做違法)不然 成案的時間點無法綁大選了....這也是為啥黃先生等人要在二次送件的原因因為計算無效的機率後,加上二次送件應該可以過關...
就像你考試 如果因為批卷有誤所以導致你落榜你可以申請重新複驗但是 時間點是會繼續跑也就是你就算複驗通過,上榜了也不能影響原先上榜考生的權益你會被增額錄取但是 如果你能夠提出證據 說這考試是有問題的像是 有考題根本不給你寫(考務人員刻意忘了發卷,讓你無法寫卷;或者是給你錯誤的考題之類的違法事證)這樣時間點就可能退回原考試的時間點這樣你率取 會影響排名而會讓你錄取 而原錄取人會落榜這就是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