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白2513 wrote:
單純以這點想請問凱...(恕刪)
新人和攝影師之間的關係
和雇傭關係又不太一樣唷
因為這算是承攬案件
一般應該會簽合約詳細保障雙方的權益才對
合約通常會有買斷和非買斷兩種
婚攝的合約通常應該是不會簽買斷啦
因為攝影師會想要保留自己的作品當作廣宣或其他用途
而新人也不會把這些婚紗照另外拿去作商業用途買斷沒意義
且買斷一般都比較貴
當然如果新人是名人
不希望自己的照片被拿去他用
有可能買斷照片
那費用自然會比不買斷的貴
如果不想買斷也不希望自己的照片將來被攝影師拿去「公開」使用
可以主張肖像權
但攝影師還是可以「私下」給新顧客看他的作品成果
不過通常被拿去當作廣宣
可以依此跟攝影師要一些折扣算是互惠
我想一般人還是會答應吧
因為情況很多
所以記得要看清楚合約並且簽訂比較沒爭議
題外話
我覺得現在是不是電視電影看太多
大家動不動就想要吉來吉去
不過就著作權這塊來說
法律途徑通常沒什麼益處
因為除非牽扯到很大的商業利益(就是錢啦)
不然勝訴結果頂多就是撤下
不會有什麼實質的賠償(告網拍盜用照片還有機會拿到一些錢)
反而要花掉很多心思精力
像前面有人提到那隻猴子自拍
就是因為那張照片太紅了
攝影師賺了很多錢
才會有動保團體去告那個攝影師
最後雙方也是達成和解各分一些錢了事
要是沒有錢可拿
誰會在意猴子自拍照是誰的作品呢?
雷小炫 wrote:
上來公眾討論區對於資訊的透露都沒辦法清楚明白的狀況下還要靠著補充來回擊
嗯...這整棟樓的走向好像不是偏樓主欸?
私訊是01功能,你可以私訊01把功能刪除,要不要用是我的自由
你有使用私訊的自由,但是別人請你不要寄送,那你就必須尊重別人意見,否則就構成騷擾行為。當然你可以繼續,這種行為恐怕也很難有什麼處罰,只不過讓人知道你的人品低劣,不尊重他人罷了。不過我是個好人,回完這篇我會把你放到黑名單,讓你留點名聲,如果有的話。
至於這棟樓的走向不是偏樓主?又是一廂情願的說法。著作權分兩種前面就講了,財產權與人格權,僱傭關係下財產權屬於老闆沒有問題,但是人格權仍屬於受僱人,即發文的樓主,除非樓主與攝影師之間有協調好人格權也是屬於攝影師的,實務上這樣可以,但很明顯他們兩人並無做這種約定,不然樓主不會來發問攝影師是否可以宣稱樓主的照片是攝影是自己拍的,攝影師也不會同意撤下照片,消除爭議。
網友阿凱說人格權可以轉移,這是有但書的,人格權可以一開始就設定屬於誰,但不可以事後轉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著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約定的話,大部分還是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不過,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
猴子自拍部分,美國法院已經判決猴子沒有著作財產權,PETA當然也不能代表猴子來要錢,算是攝影師的勝利,不過猴子的案子拿來這裡討論不適當,因為樓主是人不是猴子,這就跟家裡養的寵物法律上被當做物品、財產,但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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