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攝於未告知情況下誤用前助理攝影作品的法律問題

你當人家助理
拍完照片歸為主攝的作品使用....
你要告什麼?
感覺一種吃裡扒外養老鼠的概念
王小白2513 wrote:
單純以這點想請問凱...(恕刪)


新人和攝影師之間的關係
和雇傭關係又不太一樣唷
因為這算是承攬案件
一般應該會簽合約詳細保障雙方的權益才對
合約通常會有買斷和非買斷兩種
婚攝的合約通常應該是不會簽買斷啦
因為攝影師會想要保留自己的作品當作廣宣或其他用途
而新人也不會把這些婚紗照另外拿去作商業用途買斷沒意義
且買斷一般都比較貴

當然如果新人是名人
不希望自己的照片被拿去他用
有可能買斷照片
那費用自然會比不買斷的貴
如果不想買斷也不希望自己的照片將來被攝影師拿去「公開」使用
可以主張肖像權
但攝影師還是可以「私下」給新顧客看他的作品成果
不過通常被拿去當作廣宣
可以依此跟攝影師要一些折扣算是互惠
我想一般人還是會答應吧
因為情況很多
所以記得要看清楚合約並且簽訂比較沒爭議

題外話
我覺得現在是不是電視電影看太多
大家動不動就想要吉來吉去
不過就著作權這塊來說
法律途徑通常沒什麼益處
因為除非牽扯到很大的商業利益(就是錢啦)
不然勝訴結果頂多就是撤下
不會有什麼實質的賠償(告網拍盜用照片還有機會拿到一些錢)
反而要花掉很多心思精力

像前面有人提到那隻猴子自拍
就是因為那張照片太紅了
攝影師賺了很多錢
才會有動保團體去告那個攝影師
最後雙方也是達成和解各分一些錢了事
要是沒有錢可拿
誰會在意猴子自拍照是誰的作品呢?
viky6 wrote:
我曾在2016年底...(恕刪)


助手分很多種
沒拿薪水純幫忙
有拿薪水當員工

沒拿的話,是能跟對方談談

有拿的話,憑什麼跟對方談呢?
協助拍攝,也是他叫你工作時間內做事而已
豆漿店的員工做好的油條,是屬於老闆的
炸的再美再酥再精彩也是老闆的
對我來說妳一開始就是挑戰我的底線
才剛回國就要處理莫名其妙的事

我這邊並沒有妳所謂的 2017/10月的訊息
最早就是 2016/11/14 如下圖。




我不知道妳對話紀錄哪來的,但妳自己也知道沒有已讀
也可以打電話告知我吧??


那貼文是我拍給媒體給廠商使用穿搭發稿照,也的確是我自己拍的
為了舉證,妳斷章截圖很不應該。


妳提出要求的時候,我叫妳回來妳有要回來的意思嗎
妳去了不用繼續補畫面嗎?還沒收工欸大姊。

妳在FB沒指控我嗎?


都兩年過去了,加油吧!!
peggydoggy wrote:
機子跟記憶卡是攝影師的,並不構成攝影師可以把助理拍的照片也自稱是自己拍的。

已經有人講得很清楚了,這叫著作人格權,不可轉移,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恕刪)


其實著作人格權是可以轉移的
不過要另外再簽合約標注
像不是有作家僱用寫手來幫他寫作
然後再用自己的名字出版
這就是簽約時有包含人格權的轉移
就這個case看起來
他們應該沒有其他的合約
所以攝影師不能宣稱作品是自己拍的應該ok

不過說實話
人格權只是一個空殼
真正重要的還是著作權
光有著作人格權是沒辦法決定誰能夠用這些作品來賣錢
2樓即告知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

這件事情說已經都兩年過去了.

還在此爭論不休.兩造各自罰站1分鐘.

散會.
ijk0001 wrote:
買賣的合約應該不屬...(恕刪)


jill1124 wrote:
僱佣、承攬、委任都有可能成立,...(恕刪)


阿凱 wrote:
因為這算是承攬案件,...(恕刪)



感謝ijk0001兄、jill1124兄、阿凱兄很詳盡的回答,原來如此,這樣小弟大概有一個概念了,感謝你們,最後還是希望當事人兩方能圓滿解決彼此的爭議。

題外話,前幾樓crossmatch兄說的以xx代酬的xx是.....也許我們想的是同一個詞! XD
標記這樓,關注後續發展

最後,祝雙方和氣生財,和平落幕
法律面很多先進都說得很明白了, 我只提一點納悶的:

樓主說(18樓)是拍攝時分開工作, 然後拿該攝影師的相機拍, 所以在他的卡裡面有RAW備分.....
純好奇(推理小說看多了)除非你拍到該攝影師, 否則你如何分辨是你按的快門? 是有特別的個人風格嗎?
雷小炫 wrote:
上來公眾討論區對於資訊的透露都沒辦法清楚明白的狀況下還要靠著補充來回擊

嗯...這整棟樓的走向好像不是偏樓主欸?

私訊是01功能,你可以私訊01把功能刪除,要不要用是我的自由

你有使用私訊的自由,但是別人請你不要寄送,那你就必須尊重別人意見,否則就構成騷擾行為。當然你可以繼續,這種行為恐怕也很難有什麼處罰,只不過讓人知道你的人品低劣,不尊重他人罷了。不過我是個好人,回完這篇我會把你放到黑名單,讓你留點名聲,如果有的話。

至於這棟樓的走向不是偏樓主?又是一廂情願的說法。著作權分兩種前面就講了,財產權與人格權,僱傭關係下財產權屬於老闆沒有問題,但是人格權仍屬於受僱人,即發文的樓主,除非樓主與攝影師之間有協調好人格權也是屬於攝影師的,實務上這樣可以,但很明顯他們兩人並無做這種約定,不然樓主不會來發問攝影師是否可以宣稱樓主的照片是攝影是自己拍的,攝影師也不會同意撤下照片,消除爭議。

網友阿凱說人格權可以轉移,這是有但書的,人格權可以一開始就設定屬於誰,但不可以事後轉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著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約定的話,大部分還是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不過,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

猴子自拍部分,美國法院已經判決猴子沒有著作財產權,PETA當然也不能代表猴子來要錢,算是攝影師的勝利,不過猴子的案子拿來這裡討論不適當,因為樓主是人不是猴子,這就跟家裡養的寵物法律上被當做物品、財產,但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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