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有關婚攝的歸屬權問題探討,雖與樓主不完全一樣,不過裡面有說道婚攝公司與攝影師的權責以及是否商業行為等地探討,參考看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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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問到這個問題,她們今年打算結婚,於是花了新台幣八萬元去婚紗店拍婚照。但聽說即使花了那麼多錢,好像照片的著作權不是自己的,而是屬於婚紗攝影公司,真的是這樣嗎?這對新人才是婚紗照中的主角,為何著作權不是歸新人所有?新人難到真的沒有其他權利可主張嗎?如果照片著作權真的是屬於婚紗公司,那新人可以將婚紗照放在部落格中供大家欣賞嗎?
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一、 首先,攝影照片的著作權人,到底是誰?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而婚紗攝影,實際對於這些照片付出精神創作力者,為攝影師,因關於取景的角度、光圈大小等等,都是攝影師所操控之故。因此,實際讓這些照片創作完成之人,為攝影師,雖然新人出外景拍婚紗照,非常的辛苦,但只是照片中的人物,並非照片的著作人。
二、 雖然,著作權法原則上規定實際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然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特別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作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人歸僱用人享有。至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人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因此,若攝影師若是婚紗公司所受僱的員工,依上開規定,婚紗公司(僱用人)若有與攝影師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此時著作人即為公司。或即使公司與攝影員工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誰屬的話,此時著作人雖為攝影師,但著作財產人歸公司所有,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公司可以行使相關的著作財產權權利。
三、 如果攝影師與公司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此時,新人與婚紗公司間的關係,因新人是出資聘請婚紗公司拍照,此時,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出資聘任關係時,如果雙方合約沒有特別約定新人為著作人,則以受聘人(即婚紗公司)為著作人。此時,新人僅能利用該著作。利用範圍到底有多廣,則依契約文義及契約目的來判斷。新人將婚紗照做人賀卡、喜帖廣發給親朋好友,或在喜宴中放置大型的婚紗照片,這些當然都是屬於拍攝婚紗照的利用目的,這類的利用,沒有任何的問題。至於放在部落格上,依筆者個人看法,這類照片除了與婚禮有關的利用之外,本即有向大眾廣為傳達二人結婚喜訊之目的,因此,若非供營利之用,筆者是認為尚在契約利用的範圍之內,或是可以認為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沒有違法。不過,因著作人為婚紗公司,婚紗公司擁有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因此,還是要註名著作人及出處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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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下學術上的倫理上運用規則,有無相似處可能要法律專家來講解了。
學術上,一般都是分專案在進行,專案就是一名教授帶一群學生,其實是學生在做而教授只是掛名指導老師。這教授上可能還有他的上一層老師或是資金來源也有可能喔。
當成果出來了,這時候專案教授就去發表論文了,學術倫理上是指導教授發表,可是第一作者掛該學生,第二作者才掛指導教授,再來再掛他上級老師或是旁級老師。當然有黑心的就指導教授就直接掛第一位,實作者掛第二位。更黑心的就是占為己有。。嘿嘿。。
所以,如果攝影師主張,他是該專案的負責人時,這法律上不知怎麼去論定,真的要專家了講解了說。。
unique0922 wrote:我上傳的作品相簿到現在也兩年了
從頭到尾我沒有收到妳任何一封訊息...(恕刪)
早在2017年10月,我就有私訊給你了,但始終被不讀不回,
這件事情一直在心裡有疙瘩,我認為你是不想理會我的問題,
隨著同樣活動又即將舉辦,剛好有個爆點讓我在個人FB發文標註你逼你面對,才得到私訊回應,過程不算平和,然而你同意撤下照片,我也將有標註的貼文刪除。
unique0922 wrote:妳公布的 2016-11-18 下午10:15 此貼文
是我幫JUKSY論壇拍的發稿文,有什麼問題嗎?
截圖截一半試圖誘導別人誤解是嗎?...(恕刪)
那篇是向 #9的t大詢問這樣是否算是"他自稱是他的作品",原本就有把個人資訊馬賽克,但 #25的C大 逕自發文指出你的身份,所以我才又把關鍵字資料馬掉,並非誘導,且我在下面也建議C大刪除。
unique0922 wrote:妳自己喜歡樂團,但工作還沒結束,我請你去做別的事
結果妳告訴我妳想去看某某樂團,客戶人很好讓妳去
我最後是不是讓你去了,工作態度我就不多說了。
...(恕刪)
當時我提出請求,並未擅自離開崗位,你身為我的老闆,有權決定是否讓我去別的舞台區,但這是你同意讓我去的,如今卻這樣說,難道是想幫我證實當下拍攝的照片都不是工作時段所拍的嗎?
至於工作態度,曾找過我的攝影師自有公評,謝謝指教!
unique0922 wrote:我剛也聯絡主辦單位以及活動公關公司,照片使用權的部分
關於此場活動的照片,也麻煩在妳的個人FB或網站的作品刪除
關於求償、法律部分,他們公司的律師顧問會再跟妳聯繫。...(恕刪)
關於我拍攝該活動的照片,之前是放在我個人的FB,原本是有設權限的,是因為這次標註才特地公開,現在已先更改權限,今天無論有無雇傭關係,我沒有和你簽任何轉讓著作權的合約,身為創作者本人當然可以發表。
而且當初上傳時,我就已經向主辦單位確認過放個人FB是沒問題的,公關公司(?)那邊如果覺得有損害他們的權益跟形象,麻煩請他們親自向我提出異議。
unique0922 wrote:關於妳在FB跟論壇發文公布、指名我、資訊。
毀謗以及妨礙名譽部分...(恕刪)
FB發文早已刪除,論壇從頭到尾我也沒有損害你名譽的發文字眼,甚至所有發文都未提及你的名諱,全都是針對我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做提問,何來毀謗以及妨礙名譽部分?
與其糾結在這,不如趕快請 #25的C大快把網址刪除吧!
樓主原本的回文,裡面清楚且完整留下了樓主所指控攝影師的網址,在其他資訊都馬賽克,只有網址沒有的客觀事實上,小弟以為是樓主故意留下的線索,才依照樓主留下的網址,知悉樓主指控的攝影師是誰。
所以,小弟不是「逕自」貼出連結,小弟與樓主、樓主指控的攝影師從不相識,唯一能讓小弟這個不特定的路人辨識出那位攝影師的,就是樓主自己在回文裡提供的網址資訊。
而後續發展也已經證明,樓主提供的完整網址,確實就是樓主想指控的攝影師,所以攝影師本人才會跳出來回應。
至於樓主貼出攝影師完整網址的行為,算不算是「足使不特定人知悉指控對象」,那是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權。
最後,小弟只是路人,就算依照樓主貼出的完整網址而知悉那位攝影師是誰,也頂多只是湊熱鬧的鄉民,希望樓主還是專心面對攝影師的官司
viky6 wrote:
一覺醒來看到攝影師...(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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