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攝於未告知情況下誤用前助理攝影作品的法律問題

viky6 wrote:
我目前擔任的攝影團隊都沒有這個問題,當然我的心態也會根據這個經驗做修正。
...(恕刪)


我覺得你現在的老闆冒了一身冷汗......
等你離職後會不會來一記回馬槍.畢竟難保未來離職會不會奇檬子不爽.你還是先跟現任老闆說清楚...免得未來糾紛多...

之前還有接活動紀錄的時候.拍完收工編輯把我的相片存到電腦.順便把我的記憶卡清空.我領薪水回家.
公司發文拍攝就是用公司的名義標註.發給公關公司也是這樣..我領了薪水這相片的版權就是歸屬給公司了.
我還不能私自發表這些相片.....
peggydoggy wrote:
你有使用私訊的自由...猴子自拍部分,美國法院已經判決猴子沒有著作財產權,PETA當然也不能代表猴子來要錢,算是攝影師的勝利(恕刪)


攝影師也沒有拿到著作權唷
就我看到的最後報導來看
這張照片應該是公共版權
因為不是攝影師拍的(非作者無著作權)
是猴子拍的(非人類無著作權)
不過攝影師已經賺了很多
也願意分給動保團體一部分
兩邊都分到錢應該可以算雙贏吧
至於還有沒有後續就不知道了

簽約當然要工作開始前先談好然後簽訂啊
不然做到一半甚至做完才簽
除非很熟或是內容很單純
不然要是將來發生誤會或爭議可是說不清的
建議大家都要先看清楚合約有疑問就問清楚簽好合約再開始作比較保險
阿凱 wrote:
攝影師也沒有拿到著作...(恕刪)


攝影師沒有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
但有所有權啊...

我的相機裡面怎麼會突然冒出一個我不能支配的別人的東西呢?
大家要不要現在就檢查一下看自己相機裡的每張照片是不是都絕對是自己親手按的快門?
看來既NIKON相機是風景強項這點之外
也該跟老闆討論可否拿些照片當作品用

小弟這裡是這樣的
沒有自己的相機、記憶卡、設備
以上皆老闆提供
我們有的是"人"
小弟的工作很簡單
尤其是婚攝
就是按按快門而已

企劃→上工→拍照→交記憶卡給美編人員→整理設備→下班
比個人接案還要輕鬆
最重要的是不用去處理照片(全全交給美編)
想一想新人還真可憐

當然這也不是沒缺點的
公司設備舊...D4
最近有D5不過不是小弟這組的設備
美編人員習慣的問題設備不大能更新
動態的有自己一個小組
目前設備更新以他們為主

小弟就是老闆請的員工
錢不多但能摸的東西很多
我們的產品(照片影片)皆公司所有
這部份我們沒有什麼爭議
我們也有自己接案的時候
相對就是不能用公司的設備


樓主
小弟只能說自己跟雇主的狀況是這樣的
來這只是請鬼抓藥單
這裡很多都只是玩家
不是全部都是拿這攝影這玩樣當飯吃的
真有什麼問題就是尋求法律處理
這不是把問題鬧大
而是您有您的說詞您雇主有您雇主的說詞
您跟您雇主有什麼協議我們其實不是當事人也很難評斷
上01的我們只是來看熱鬧的
認清這點的話其實我們跟PTT沒什麼兩樣
jill1124 wrote:
攝影師沒有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
但有所有權...(恕刪)


所有權跟著作權不一樣唷
比方a買了哈利波特
a擁有這本哈利波特的所有權
但是a能去翻印哈利波特嗎?
不行
因為a沒有著作權
想要翻印就要跟羅琳或出版商買授權

該位攝影師雖然有這張照片的所有權
但是當其他人要轉載拷貝使用這張照片時
到底要不要另外付錢給攝影師呢?
這也是攝影師一開始跟wiki之類公共版權網站打的官司
攝影師覺得wiki應該付錢不想付錢就撤掉照片
wiki覺得不用付錢所以也不打算撤掉照片
結果攝影師敗訴了
因為他不是創作者
所以沒有著作權
當然沒辦法要別人付錢給他更沒辦法禁止別人轉載拷貝使用照片
因為該張照片是公共版權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不過至此他已經靠這張照片賺很多錢了
所以才會有後續動保團體的官司

不過這是美國的情形啦
不見得台灣就如此
每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不見得相同
就是參考一下人家的案例
peggydoggy wrote:
你有使用私訊的自由,...(恕刪)


純探討.. 也google 了一下 著作人格權 :

當中包含了"公開發表權", 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 亦即現在樓主反對雇主公開其作品.

http://www.rclaw.com.tw/post-253-1879

解釋是, 當著作人(樓主)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或樓主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 那即可『推定』著作人(樓主)同意公開發表

那要看樓主有是否有將相片交給雇主作為換取報酬, 還是樓主用了雇主的相機抽走了自己的記憶卡, 原機連back up 卡"意外"地把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交了給雇主.

如果是意外, 那樓主本身亦要付上責任, 為何不消除照片就給了雇主




實在難為原PO的雇主,自己相機的記憶卡裡當天照片,一般都會認為是自己拍的吧,除非這照片有特別驚為天人之處,可以明顯看出非出自於自己之手?
那今天如果該名雇主真的有發現照片非出於自己之手,而刪除,是否今天這篇討論又變成私自毀棄他人著作權了呢?

另外FB的私訊 本來就容易會漏掉,除非一個一個檢查
jill1124 wrote:
攝影師沒有猴子自拍照...(恕刪)

以後相機快門加入指紋辨識功能,指紋的數據編碼寫入照片資訊,以後就沒這些鳥事了
viky6 wrote:



請問,著作財產...(恕刪)

你領了薪水,
一般來說,著作財產權是屬資方的,除非有除外合約。

但該作品,你的署名權。
peggydoggy wrote:
你有使用私訊的自由,但是別人請你不要寄送,那你就必須尊重別人意見,否則就構成騷擾行為。當然你可以繼續,這種行為恐怕也很難有什麼處罰,只不過讓人知道你的人品低劣,不尊重他人罷了。不過我是個好人,回完這篇我會把你放到黑名單,讓你留點名聲,如果有的話。


不知道明指別人人品低劣跟這種網路上的發文附帶私訊

哪個法律後果比較重齁?又或是剛好讓人看清你這個人而已

另外

攝影師不願與樓主引起紛爭而自願撤下照片

就代表攝影師有錯?

今天攝影師都已經明白講出事情經過,就有人還是看不懂在那邊扯著作權、人格權

奉勸你看一下你的相機裡面有沒有別人按的快門唷,照片是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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