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攝於未告知情況下誤用前助理攝影作品的法律問題

CSIL wrote:
樓主原本的回文,裡...(恕刪)


謝謝你的說明,但我並沒有指使你po出網址,你的行為出於你的自由意志,
所以就如我在#27建議的,把網址刪掉,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抱歉,小弟雖非婚攝但也是算相關活動行業業者,蠻幸運尚未遇到此糾紛,小弟覺得兩造各有立場,且非當事人故不評論對錯,只是此串案例的討論與後續發展真的是一個很寶貴的經驗學習,當然希望兩造可以的話還是先坐下來好好談一下,走法律是權利,但也是不得以為之的底線,業界很小以和為貴應為上策。

其實小弟是想藉由此案例的機會來發問,上面提的都是攝影師與助理之間的主雇關係相關討論,如果單方面來看,拍攝的照片著作權是屬於攝影師或助理這邊應該沒問題,而作品的商業使用權利屬於攝影師或婚顧公司而不是助理這應該也沒錯(因為該作品產生於受雇關係的當下);只是另一方面來說,攝影師也是受雇於新人,所以也有主雇關係,但版權或是照片使用權利範圍,應該怎麼界定與主張呢?是屬於誰呢? 還是共同擁有呢? 到底婚攝或活動攝影產生的作品算不算是商品所有權就歸新人?

比方說,攝影團隊是否可單方面把新人作品放上個人商業網站作為作品展示而不經告知或同意?
或是反過來,新人可否單方面把攝影作品發布在各大平台(無論個人或公開)而不經告知攝影師與署名呢? (應該很少有新人發婚紗照會註明哪家婚攝或攝影師拍的)

小弟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自己碰過一個案例,日前承接某業主的活動軟硬體承包,業者於活動進行中臨時請求是否可於空檔幫忙簡單的活動紀錄(原始合約並不包含攝影服務與費用支付,所以嚴格來說攝影內容並不存在主雇關係,純粹是空檔之餘幫忙做個紀錄,同時自身也做個紀錄),後來卻要求這些照片不得在我單方任何平台上發布,無論個人或商業使用,我當下覺得我應該擁有照片著作與共同使用權利,但為了收尾款順利與尋求下次合作的機會,雖奇檬子怪怪但也就同意了此要求,但還是不甚了解法律層面該如何解讀此案例。

所以我相信不是每位攝影師都會在接案的時候把這些權利與照片使用條款寫的鉅細靡離(新人也會抗議我花錢雇你得到的照片為什麼不能擁有使用權利?),且新人忙得要命可能也不會好好一條一條檢視與與坐下來討論,所以想問現在業界慣例是如何實作與取折衷的呢?

最後希望兩造都能圓滿平和解決這次的爭議。
想起之前一則新聞...

猴兒搶了攝影師的相機玩自拍,
那相片是...猴兒的還是攝影師的...?

這個好像也沒有結論


我看那個攝影師也有點狀況外...
樓主主張要求刪除的是哪幾張他也不清楚,
奇怪自己的相機怎麼會有別人的東西...

我家冰箱裡不知道會不會有屬於隔壁家的水果...?

樓主不用緊張,小弟從未也無意說是樓主指使,小弟自己的文責當然自負。剛才繼續回文,純粹是為了讓樓主確認樓主原本的回文確實有貼出攝影師的完整網址。

雖然小弟不知道攝影師本人已現身回應,現在刪不刪網址還有什麼差別,不過既然樓主目的已達,小弟回去刪掉網址也沒什麼。這就照辦。

viky6 wrote:
謝謝你的說明,但我...(恕刪)
peggydoggy wrote:
你要不要看他的補充還貼了一張圖,攝影師在社交平台上宣稱某活動的照片全部是攝影師自己拍的?

你的心態真的該調整,看文章可以多看再回,就算第一篇沒注意到人家補充的內容,之後總該看到了,不是抱持一個論點後完全不看人家補充的內容。

對了不用私訊給我,沒有想收到。


上來公眾討論區對於資訊的透露都沒辦法清楚明白的狀況下還要靠著補充來回擊

嗯...這整棟樓的走向好像不是偏樓主欸?

私訊是01功能,你可以私訊01把功能刪除,要不要用是我的自由

viky6 wrote:
請#42跟#44不...例如像#46所說"為什麼助理收了錢,照片就是老闆的,助理自己都不能用"這種說法的正確性跟法源(恕刪)


感覺樓主連基本的著作權法都不是很了解耶

這在第11條就有規定了

第十一條(受雇人之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如果給你錢工作
作品(工作成果)還不是公司(僱用者)
那誰還要付錢請人作事啊?
阿凱 wrote: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恕刪)


單純以這點想請問凱哥,如果沒有事前契約約定好,那新人請婚攝老師拍照,此時新人是雇用人、攝影師是受雇人,所以拍好的照片依法條著作財產權是否歸新人所有呢。

所以如果攝影師未經詢問同意把自己拍攝的照片放上自己的個人臉書或商業網站當作品集,攝影師是侵權的行為不能主張照片是我創作的而迴避侵權對嗎? (先不論肖像權等)

買賣的合約應該不屬於雇主關係吧,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因為買賣的合約僅甲方提供服務,算服務契約,至於職業上的聘僱才是雇主與勞工的關係吧。。。
當然服務契約裡有加註,所延伸的著作權則時,當然以加註項目為依歸。。
王小白2513 wrote:
單純以這點想請問凱哥...(恕刪)


不一定喔...

僱佣、承攬、委任都有可能成立,
不過一般來講,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這種拍婚紗婚禮的,
應該都是屬於承攬的法律關係,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啊攝影師跟助理原則上是僱傭關係,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jill1124 wrote:
不一定喔...
僱佣...(恕刪)


我的理解也是僱傭關係. 所以是付了工資. 相片擁有權不在報酬之內. 不然樓主就要事先約定是"以相代酬"

撇開不是僱傭關係, 攝影圈一向也很多"以相代酬" 的合作模式, 甚至 "以like 代酬", 以 xx 代酬.

所以如果一開始樓主沒收工資, 那還有商榷餘地, 大家是合作關係, 不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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