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北市汽機車退出騎樓當真 ,也請同步“拆除一樓外推佔用騎樓當客廳”並針對“佔用騎樓營業”開罰!

早期的都市計畫,對於建物要求設置 騎樓,騎樓是台灣很特別的規定,其實世界上有規定騎樓的不多。
騎樓提供多雨跟毒辣太陽的台灣,民眾較舒適的公益空間,這在日據以前的古蹟裡也可以看到,這是建築法規的規定,規定的用意是提供舒適的公眾使用空間。具有強制性!

新的都市計畫大多已經放棄騎樓的規定,改規定要作建築物退縮,退縮地視面臨道路寬度,退縮2M~12M都有,而退縮地要供公眾通行!其實,仍然是要提供公益使用的空間,"騎樓"跟現在的退縮地法規比起來,並沒有比較吃虧
大法官釋憲主張行人通行,騎樓所有權人犧牲的權益並不大。但若是所有權人無法停車、或擺攤,這可就不小了,根本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騎樓開放行人通行 ≠ 不等於禁止停車,道交條例擴大解釋~早期沒要辦這個,現在一堆訴求行人路權,政府應該要好好制定相關配套措施,要嘛補助所有權人因無法停車衍伸的停車費~要嘛另設權宜之計~公用停車場所有權人免費停,真正的法定騎樓不計入面積,政府想幹嘛就幹嘛,私設騎樓就必須好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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