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北市汽機車退出騎樓當真 ,也請同步“拆除一樓外推佔用騎樓當客廳”並針對“佔用騎樓營業”開罰!

我家以前常常被檢舉騎樓佔用
但是我家的是門廊,偏不給大家用,以免之後變成既成道路(騎樓?
ygyangkimo wrote:
啊不然你以為汽機車退出是要幹麻
不一起處理,那就大家隨便用啊
市容是大家的,不是你要怎麼就怎樣的


你的答案就是另一種問題的由來。
你說是大家的,大家卻沒有對那個地方付出一毛錢。
反而是有付錢的人什麼都不能用,奇怪吧?

買了一杯珍奶,你只能拿杯子,裡面的珍珠跟奶茶路人都有權力吸一口。
買了一台汽車,車是你的,但是座位必須開放給不認識的路人隨意上下。
你說汽機車退出也就算了
但騎樓商業權是私有 行走權公有
騎樓產權是一樓的 法律上商用權合法
但如果東西搞到行人無法通過就是非法
租店面做生意的 租金也包含騎樓商用權
有影響到走路的 就用力檢舉吧
johnnyw0719 wrote:
http://www...(恕刪)

本來想修正連結
結果01轉出去有問題

騎樓可否做停車位使用或營業使用?
有關騎樓的寬度及構造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少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三、騎樓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四、騎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至於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承前所述,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是不是只要看沒有紅線,即使是別人家的車庫門口你也要堅持合法停車呢?

如果路夠寬,車庫無合法申請,依法停車啊? 就是你一堆你這種人覺得停車權是你的!你去先進國家大馬路透天門口停白線或停車格,有需要擔心裡面住戶出來罵人嗎?去越南印尼就要擔心擔心了是吧?
你希望我們是哪種國家?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你先想想看,房子在蓋的時候容積獎勵在誰手上?
建商或都更戶。

騎樓的容積獎勵增加的位置是哪裡?
二樓以上或B1以下。

騎樓是怎麼來的?
在一塊空地上有一塊地方叫騎樓?
錯。
是已經蓋好的房子一樓的一部份,並符合規格的地方。
人行道跟騎樓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人行道產權是政府的,騎樓產權是私人的。

所以,一樓佔了什麼便宜?
除非你是建商或都更戶,否則你都沒因此佔到便宜,不只沒有便宜,還要增加買下騎樓的費用。


所以政府全民就以容積率獎勵買下了騎樓的“使用權”了啊?後來不管轉了幾手,你買了多貴,政府都買了啊!!!
你要耍賴沒人跟你買使用權嗎?
還是你覺得政府買的太便宜? 太便宜當初建商就推縮就好了,建商是笨蛋嗎?


全體住戶公同持分騎樓產權,是近幾年才有的情形。
你就是那種,什麼都不懂卻又自以為懂的人吧?

結果看起來你還真的懂,懂還故意鬧,不就像我說的,你就是那種不讓國家進步,卻又抱怨國家不進步的人!



最直接解決的騎樓佔用的方法或許是以後大樓都改退縮式不蓋騎樓,一樓不用多花錢買卻不能用,行人也不必尋找遮風避雨的路線,大家都沒損失。

這點我就非常認同你了,畢竟自己方便就好的人還很多,等他們自然凋零還要好幾十年。現在就禁止設騎樓,一律退縮出完整的人行道的確是台灣最好的辦法。
tekken wrote:
先廢除124CC以下機車免牌照稅這個不公不義的事情
進一步調高持有汽機車的成本
逐步減少私有運具,自然能夠有比較多的空間與好的市容
例如
(1)汽車自2020年01月起要有停車格才能發牌
(2)燃料稅隨油徵收
(3)推動機車版本的UBIKE
(4)捷運站500公尺內提高持有私運具的成本



非常同意,增加私用運具的成本,公平正義

1280吃到飽,如經濟弱勢者,也應可以申請半價補助之類的方案

慢慢停止使用輕機車這個不合時代的私運具,是一個有為政府應努力的方向

每每新聞出現的機車事故,都是肉包鐵,年輕人死亡,受傷,都是對社會很大的傷害,而且是無意義的傷亡

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ubike,又1280,安全又安心,減少私人運具同時也減少社會成本浪費是實實在在的事情


大力建設完整捷運路網,人行道,汽機車,完全分流,各有路權,才是正確應有的台灣生活品質
郭富誠 wrote:
如果路夠寬,車庫無合法申請,依法停車啊? 就是你一堆你這種人覺得停車權是你的!你去先進國家大馬路透天門口停白線或停車格,有需要擔心裡面住戶出來罵人嗎?去越南印尼就要擔心擔心了是吧?
你希望我們是哪種國家?

難怪電視常常出現車停別人車庫門口,導致無法別人出入的新聞。

還有別幻想別人把自己門口停車格當作自己專屬停車位,政府並沒有把他賣掉,所以沒有所有權的問題,跟騎樓是不同狀況。


所以政府全民就以容積率獎勵買下了騎樓的“使用權”了啊?後來不管轉了幾手,你買了多貴,政府都買了啊!!!
你要耍賴沒人跟你買使用權嗎?
還是你覺得政府買的太便宜? 太便宜當初建商就推縮就好了,建商是笨蛋嗎?

這就很奇怪了,既然你說政府這樣叫買了,那你怎麼能允許政府讓建商再把同樣的東西賣別人呢?


結果看起來你還真的懂,懂還故意鬧,不就像我說的,你就是那種不讓國家進步,卻又抱怨國家不進步的人!

然後呢?
你說著進步要有犧牲,然後毫不在乎的犧牲別人?
那些人不願犧牲就是不讓國家進步?
別傻了!台灣政客都是用選票在做事的,那有什麼公平正義!簡單一句,樓主的說法得罪了一樓屋主,下屆別想選了!
計較買了騎樓不能用?

妳每天走過的路,有多少是他人免費提供的既成道路?

走過的騎樓又有多少?

太自私! 照妳的標準,別人的既成道路妳應該要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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