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不收當然不是行為不...(恕刪) 所以在刑法上的不作為犯(Ex.遺棄罪...),在行政法上的裁量怠惰(Ex.國賠法SS2、SS3)通通可以廢掉了~~~不讀書除了可以當記者,還可以當網軍來解釋法條呢~~~
Shuuta wrote:所以在刑法上的不作為犯(Ex.遺棄罪...),在行政法上的裁量怠惰(Ex.國賠法SS2、SS3)通通可以廢掉了~~~(恕刪) 所以黃先生是要狀告中選會遺棄他還是要因為絕食造成身體不適申請國賠呢看各位的回文真的很歡樂呢
bian0728 wrote:喝水大小便跟行政流程有關???? 沒關係嗎?~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內喝水大小便,會影響機關的觀感威信 & 遲延洽公民眾的時間啊~要亂解釋就一起來唄;別說行政法,連行政都不懂的人還敢跟人叫板「依法行政」?~
bian0728 wrote:各位的問題這裡都有答案https://www.ey.gov.tw/Page/F727E84105F1E83A/62157e00-1b67-4022-91c9-5047814dd958不過這些說法各位法律達人想必都無法認同...(恕刪) 切~~~中選會自己發的新聞稿當然會朝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這樣的解釋會公正?~對比來說,卡管案,之前教育部某官不也說這不是行政處分?結果還不是被法院打臉?~無怪乎DPP一直想推法官派任制度啊~
bian0728 wrote:就是這個阿...鑽漏洞這個詞我一直不想用上...(恕刪) 證據?......還是樓主自比電影中的廣東狀師?「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不過依照樓主這種別開生面的法律解釋法,關於證據力 & 證據能力想必也會有驚人之語~
bian0728 wrote:...(恕刪)問題是...大哥我連警察都不是阿我不過是個看戲的路人你跟我說這幹嘛... 個人還真不知道這世界上會存在這種白癡,對著不是警察的路人說:「那個人也闖紅燈,你怎麼不去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