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小綠綠 wrote:一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 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六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恕刪) 民國86年,民進黨陳水扁任內許可你看執照中間,清楚標明就是「集合住宅」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雙方的合約,有載明...(恕刪) 那就貼一張文大跟房東的契約書阿樓主貼的哪一點證明文大簽的契約書有載明本房東租與文大之建築物為使用於學生宿舍觀感歸觀感法律講證據何況台北市都還沒出來說明
北市都發局在2012年認證(H1類組)文化大學表示,文大在民國100年8月承租大群館,並依據建物使用執照載明「集合住宅」,認定可供宿舍使用,並依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指正,每2年高標準安檢並申報,及向教育部申報宿舍床位數;政府相關單位迄今從未曾行文給文大,也沒有強調不能承租「大群館」供作宿舍使用。新聞連結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問題是拿來做學生宿...(恕刪) 建築物使用是學生宿舍,屬住宿類第1組(H1類組),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101年定期進行安檢並做申報迄今,皆獲得查核合格的結果,無違規或應改善情事。六年期間,柯市府對文大大群館安檢應該有1~2次以上若有違規的情況,柯市府怎不開罰,反而還讓大群館通過安檢?
個人認為從台北市都發局的定義來說,從使用行為上確是宿舍。問題來了,過去長久以來都是照此慣例,只要一開罰那台北市多所大學宿舍基本上都中槍。那問題就在於當初法規考慮的不夠周全,有滯礙難行時如只針對大群館開罰(而且也是罰文大,不關侯的事情),那這種偏頗性執法柯P年底也不用選了。法令不合時宜到底是該考慮修法,還是用罰則去改變大多數人的使用習慣(如限塑)及溯及既往及無排外條款就值得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