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提點,整理一下重點:
一、今天你說現代汽車好,昨天的我都承認;明天你也遇到跟我一樣的事,別忘了我今天的經驗。
      現代汽車很好我也買了,6年半來11萬公里也都在總代理南陽服務廠保養;
      現代汽車銷售量"難揚"的原因就是累積了太多有不愉快維修經驗的車主。

二、總代理南陽具備製造及維修專業,說明車輛是什麼原因損壞,服務廠技師無過失嗎?
      
      告知消費者的車完成保養及冷氣怠速不冷檢修,但仍偶有冷氣怠速不冷情形,11天內正常使用
      1047公里後行駛至土城服務廠複檢冷氣怠速不冷問題,技師檢修過程車子由儀器檢測正常-->
      發生冷氣怠速不冷情形(此時水溫表顯示正常)-->檢修30分鐘後發現儀表板水溫指針超過1/2
       -->更換調節器(水龜)-->因汽缸頭墊片燒毀致不能正常運作。
      新北市消保官調解時說明損壞原因為水溫過高,
      問題1. 如果是進服務廠檢修前就因水溫過高損壞,那為何車輛能正常行駛?
      問題2. 為何不是因檢測30分鐘過程疏失致儀錶板水溫超過1/2讓汽缸頭墊片燒毀致車輛不能正常                  運作?          
      
三、請南陽說明是基於什麼意圖,捏造與事實不符的存證信函向消費者索取27萬8千元?

有空的請再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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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代汽車是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2002年)與韓國Hyundai技術合作,生產現代汽車,總代理現代汽車之產品。在南陽實業總代理這15年多來,綜觀近5年韓國Hyundai品牌在臺的年度銷售成績,2017年下滑至12,003輛,下滑幅度近9個百分點,也是近5年首次無法擠進臺灣新車銷售年度累計排行前10之列,為何臺灣現代汽車銷售量會如此"難揚"呢?

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
(以上資料參考U-CAR新聞)


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售後服務品質勝過任何華麗的廣告宣傳

      2002年起南陽實業配合韓國Hyundai全球發展策略以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售後服務品質。因此,對服務廠所有技師施以最嚴格的技術訓練包括所有新機種上市前的技術培訓技術進階課程及在職訓練等並結合韓國專業技術執照的認證制度,以期達到世界級品牌的維修售後服務水準。現在南陽實業沒有施以上述的技術培訓、在職訓練及認證制度,當然服務廠技師維修時沒有辦法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售後服務品質,空有世界級品牌的汽車卻沒有達到世界級品牌的維修售後服務水準。長此以往,車主間口耳相傳累積的維修經驗殺傷力必然勝過任何華麗的廣告宣傳,銷售量當然"難揚"

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
(以上資料參考U-CAR新聞)


為什麼我會一次千驚呢?
      我的車是柴油santa fe山土匪,為了行車安全100年2月底交車至106年9月4日車輛發生維修爭議,6年半來行駛11萬公里車子都在南陽實業所屬服務廠實施保養。106年8月中因為倒車不慎右後葉子板受損,就預約106年8月18日至土城服務廠實施11萬公里保養、冷氣怠速不冷檢修及右後葉子板鈑烤。8月24日土城服務廠告知完成保養及維修,取車使用後因偶爾還是有冷氣怠速不冷的相同問題,遂配合休假日預約106年9月4日再回土城服務廠檢修。

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

      106年9月4日早上將車子開到土城服務廠,先經技師使用儀器檢測車輛狀況正常,就將車先原地怠速一會兒,隨即發生冷氣怠速不冷情形,出現冷氣怠速不冷情形後技師開始檢視車輛保險絲盒...閒置車輛查閱維修手冊...閒置車輛,約莫過了30分鐘技師通知我車輛水溫超過1/2告知「溫度高當然冷氣一定不會冷,一半以上了」,「溫度過高的話冷氣會跳脫掉,他不會讓你..,應該是節溫器啦,我先看有沒有節溫器,先換下去試試看因為你這樣溫度不行啦」,經更換節溫器後又告知我可能是汽缸床墊片燒毀致車輛不能正常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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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等級的維修售後服務水準?  
      106年8月18日至土城服務廠實施11萬公里定期保養暨檢修冷氣怠速不冷問題,於106年8月24日經技師告知完成11萬公里定期保養暨冷氣怠速不冷檢修,駛離土城服務廠時里程數為108,698公里;使用後因還是有冷氣怠速不冷問題遂預約106年9月4日再回土城服務廠檢修進廠里程數為109,745公里11天內計行駛1,047公里且當日車輛係由台北市松山區行駛近一小時抵達土城服務廠(有行車記錄器影音佐證),可供佐證車輛除有冷氣怠速不冷問題外其他機件均運作正常。   106年9月4日抵達土城服務廠業經技師使用儀器檢測車輛狀況正常然而隨即發生冷氣怠速不冷情形依據行車紀錄器影音佐證檢修過程近30分鐘後確實肇生水溫過高情況經更換節溫器後告知車主可能是汽缸床墊片燒毀致車輛不能正常運作顯見技師於檢測過程有未能防止損害發生或防止損害擴大的注意義務豈能謂無過失之處
 
現代汽車總代理南陽實業能說明是什麼原因嗎?

      購買現代汽車的消費者車輛於服務廠維修期間產生消費爭議,業已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廣告DM、損害結果等適當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減輕舉證責任之規定,倘經營事業者有違反作為義務之違法致他人受有損害,受害人就該損害為適當之證明時,自應先由該經營事業者證明已盡作為義務之事實,始得謂為無過失,106年9月4日迄今現代汽車總代理南陽實業都沒負起舉證責任,要消費者出錢也該說明為什麼吧?如此漠視消費者權益,誰還敢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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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下的汽缸床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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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後的引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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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土城服務廠已9個多月的山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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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敢相信居然有車廠敢這麼做?

      從106年9月4日車子在南陽實業土城服務廠產生維修爭議迄今,經過客服申訴、消保官調解及法院訴訟過程也9個多月了,期間過程也是驚訝不已,這就是南陽實業的客訴處理方式嗎?

一、南陽實業客服申訴:
      南陽實業客服經理會先開出一個調解條件,接受就簽協議書修車,不接受就看你要怎麼辦了。南陽實業客服經理來調處的時侯,車子是不能動的,我提議因被土城廠弄壞車子,我不想在土城廠修,請他建議其他服務廠我要拖過去讓其他技師檢查維修,客服經理說土城廠出的包讓他們自己處理,技師出包就做白工免收工資,零件公司給員工價優惠7折,但我的車子原本沒損壞,車子檢修過程發生水溫超過1/2,更換節溫器後又告知我可能是汽缸床墊片燒毀致車輛不能正常運作了直接壞在維修區還能凹說是車子原本就壞了,也沒告訴我損壞原因,就要我接受協議吞下5萬多維修費,我當然不能接受,只好申請消保官調解。

二、申請消保官調解:
      南陽實業此時會換人出席調解並將調解條件降為只有零件8折,因為不管你舉證了什麼,消保官沒強制力,調解不成功就只能走民事訴訟更加曠日廢時,南陽實業看準你需要使用車子,會告訴你車子要趕快修不然放下去會鏽蝕損壞,可以先修嗎?不行,因為沒簽協議書,如果你要走民事訴訟可能涉及鑑定。那可以先合意鑑定然後修車嗎?當然也是不同意。消保官調解不成立就只能提告走民事訴訟了。

三、民事訴訟階段:
      換總公司法務出手了,我的山土匪106年9月4日發生維修爭議起就一直停放在土城服務廠,南陽實業總公司法務人員居然寄發捏造與事實不合的存證信函向我索討不當得利及排除侵害費用新台幣27萬8千元,領取到存證信函當下因恐懼要負擔這麼大筆的金額,立即趕赴土城服務廠發現車子一直都在廠內,遂報警處理。



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
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因為我不認識現代, 一次千驚

      目前案子還在審理中,南陽實業法務人員有空去計算每日停車費及拖吊費多少錢還佛心扣除星期日不收費,卻不肯解釋為何消費者的車輛開進服務廠複檢冷氣怠速不冷問題卻多了汽缸床墊片燒毀沒法開出服務廠?

      分享我的經驗,購買車輛除了選擇外型、性能外,慎選一家重視消費者權益及有完整的售後服務品質車廠更重要。
建議你學某篇大大,直接到總公司找蔡先生吧,不過別人好像是保固內才有禮遇的,你都過保那麼久了...
一向對韓國的人,事,物,從來沒好印象過,所以韓國的東西也不會去碰它

只能說韓國人從來也沒對台灣好過,只把台灣當永遠的俗啦看待而已
更新
感謝月巴口苗大大提供完整判決資訊

原來又是一篇判決敗訴,上網嗆聲帶風向的文

原來又是一篇判決敗訴,上網嗆聲帶風向的文

原來又是一篇判決敗訴,上網嗆聲帶風向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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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上有另外一篇滿有名的文,是一個水果哥的網友寫的
那個案例寫的南陽十惡不赦,人神共憤
結果走法律途徑,屢訴屢敗,每次都敗訴,敗訴完再繼續到版上嗆聲
就一般的旁人來看到底要相信他的一面之詞還是法官每次的判決呢?
後來有人寫文吐槽他為什麼別人可以出保,但是唯獨他南陽不肯?真的都是南陽的問題,不是他自己的問題??
雖然很多法官是我們口中的恐龍法官,但我覺得在這種事情我還是相信司法判決

既然樓主已經走法律途徑了,那就專心的打贏官司,讓原廠閉嘴比較實際
至於現在,先置板凳 等判決出來再評論

PS:雖然我成為現代車主的資歷還很淺,還不到一年,不過幾次跟保養廠接觸還算OK(或許我沒遇到問題吧!)
胖頫 wrote:臺灣現代汽車是南陽...(恕刪)

讀完了大大的文,可以想見您的心情應該十分不爽!

冷氣當下不冷技師沒有多細心檢查確實是該打屁股

但是小弟有一事不明,所謂的節溫器是指水龜嗎?

如果是水龜作動異常跟墊片毀損確實是兩件事情,應該不會因為換了水龜就導致引擎內部零件受損才是。

因為水龜打水進去還要先從底部水路跑,不管事引擎冷卻還是在高溫下,水路的水跟缸頭的溫度不可能立即產生極大的溫差而導致燒毀......難道技師未經您同意就拆了缸頭,把墊片用火雞加熱後拿去泡冷水不成?




小弟並沒有要幫難養護航的意思,只是覺得因為換水龜跟墊片毀損應該是兩件事情,正常狀態應該是墊片掛掉導致散熱不佳才會讓水龜燒掉的可能性比較高,之前看隔壁馬子達噴水門有人提到這個論點所以有此疑問,還希望有高人補充說明。(拉板凳+1)
最進才將18年的老保報廢了
也在找尋下一部的代步車
其中也看了現代的車,真的不錯...
但後續的維修 還是很害怕...
怕修的痛快??
只能說,難養只要有活動,這些莫名其妙的貼文就會出現,那麼怕有人去試乘嗎?
刪...刪...刪...刪...刪...刪...刪...
樓主不但不認識現代..也不認識法律呀..不然官司怎麼打輸了??

又是一個想用帶風向打官司的鄉民..

鄉民只會講對自己有利的..上了法院..統統被打臉..


【裁判字號】106,訴,3801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801號
原   告 陳家琪 
訴訟代理人 劉世峰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被   告 張華清 
      鄭有展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逸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被告於訴之
  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
  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
  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2項、第262條定有明文。原告劉世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訴,嗣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原
  告即本件車輛之登記所有權人陳家琪,並撤回原告劉世峰部
  分之訴(見本院卷第151頁),且被告尚未言詞辯論前撤回
  原告劉世峰,自無庸得被告之同意,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追加,揆之前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車輛車號0000-00之休旅車(以下
  簡稱系爭車輛),於106年8月24日前往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陽公司)土城服務廠完成11萬公里定期
  保養及檢修冷氣怠速不冷之問題,使用後仍有冷氣怠速不冷
  之問題,106年9月4日再回被告南陽公司土城廠維修,因被
  告張華青、鄭有展維修作業疏失,導致系爭車輛引擎汽缸床
  墊片燒燬,原告受有瑕疵損害賠償9萬759元、車輛損壞期間
  停車費1萬8000元、車輛損壞期間代步車費用22萬4000元、
  維修費3倍之懲罰性賠償27萬2277元,爰依據侵權行違法則
  、債務不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
  聲明:被告南陽公司、被告張華清、鄭有展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台幣60萬50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8月18日已向被告維修員反應系爭車
  輛冷氣不冷,經檢測發現冷氣管路之高低壓數值過高,出風
  口溫度為12度,比正常溫度為高,經檢測後建議原告先清理
  冷氣管路,經檢測後高低壓數值正常,溫度已回復正常,經
  原告簽名後離開,原告又於同年9月4日反應系爭車輛於停等
  紅綠燈時冷氣不冷,被告張華青檢測高低壓數值正常,冷氣
  運作正常,並無不冷之情形,原告滯留車後,未久即告知冷
  氣開始不冷,被告張華青再以儀器檢測發現冷氣管路之高低
  壓數值異常,壓縮機已停止運作,並確認溫度已升高,發現
  系爭車輛正常運作下,引擎水箱內之循環水流有出現持續冒
  泡現像,研判可能因汽缸床頭或汽缸床墊片變形所產生之現
  象,向原告說明後,原告告知估價維修費用,經被告估價費
  用後,卻遭原告質疑,汽缸床墊片變形損壞之原因為被告張
  華青未以電腦儀器檢測所致,拒絕負擔維修費用,汽缸床頭
  或汽缸床墊片變形需以純機械式運作,無法以電腦儀器檢測
  ,又原告任意留置系爭車輛於被告土城服務廠內,原告請求
  停車費用及代步車之損失,均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且原
  告請求3倍懲罰性賠償,更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南陽公司之維修員張華青、鄭有展檢修系爭車
  輛有過失,並有債務不履行,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爰依據
  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
  如訴之聲明,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應為被告南陽公
  司之檢修過程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檢修有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茲分述如下:
1.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參照。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檢修過
 程有過失,而有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或被告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自應由原告就其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陳明。
2.原告主張被告維修人員張華青、鄭有展有過失,並提出新北市
 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關申訴案件處理記錄表、檢測過程之錄
 影照片、行車記錄器為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原告於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車輛維修消費爭議時主張被告公司
  維修人員擅自更換節溫器導致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燒燬,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車輛汽缸床墊片燒燬係因水溫過
  高,並非因被告公司之疏失等語置辯,有前開申訴案件處理
  表可按(見本院卷第59頁),從而,自難以原告上開陳述逕
  認定被告南陽公司之維修人員有何過失。
(2)依據原告提出之行車記錄器及錄影照片(見本院卷第29頁、
  第95-99頁)僅能證明被告南陽公司之維修員張華青出現在系
  爭車輛檢修之情形,難以逕此認定被告南陽公司維修人員張
  華青、鄭有展有何過失。
(3)原告於本件審理時自認「我已經問過鑑定單位,他們說只能
  鑑定損壞結果,不能鑑定損害之原因,所以不請求鑑定」等
  語(見本院卷第154頁、107年1月3日筆錄),足見,原告亦
  未經由相當專業且具有公信力之鑑定機關予以鑑定,即自行
  認定被告南陽公司之維修員張華青、鄭有展有過失,據此,
  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4)原告主張被告應具備韓國專業技術執照訓練,具有過失云云
  ,並提出剪報一則為憑,然查,系爭車輛之損壞原因並未經
  鑑定,已如前述,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燒燬,顯與被告之
  維修人員是否具有韓國專業證照制度顯無相當因果關係,原
  告此部分主張,顯非可採。
(5)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
  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
  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
  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
  費者保護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南陽公司、
  被告張華青、鄭有展有何故意或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已
  如前述,原告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倍之懲罰性
  賠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第
  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南陽公司、被告張華清、鄭有展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50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於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爭點,核
  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106年9月4日抵達土城服務廠業經技師使用儀器檢測車輛狀況正常,然而隨即發生冷氣怠速不冷情形,依據行車紀錄器影音佐證檢修過程近30分鐘後確實肇生水溫過高情況,經更換節溫器後告知車主可能是汽缸床墊片燒毀致車輛不能正常運作,顯見技師於檢測過程有未能防止損害發生或防止損害擴大的注意義務,豈能謂無過失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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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很多東西本來就是互相連動的,我以前的老車去外廠修理也經常會修好"外顯"問題之後,才發現是其他問題導致損壞。
但是你不先把"外顯"的東西修好,你也無法發現真正的原因在哪,就算老師傅也一樣。
如果連這樣都要告,那我認識十幾年的老師傅應該被我告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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