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韓國車心臟要夠大粒..不定時更新~~請都先從第一篇看起 #454.#474更新

前面柚子哥也說了..現在他開新副本..打刑事案件..

我想..柚子哥應該是有錢又有閒的人..官司才會這樣打..
一個開庭筆錄..一個刑庭傳票..就開心的來本串貼文..

結果輸掉的二個官司..都默不吭聲..

我敢打賭啦..告刑事背信那個"他"字案..一定也是不起訴啦..

但我想柚子哥不會告訴大家結果的..(不起訴書上網查不到)..

我還是好心提醒一下好了..民事亂告就算了..刑事亂告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月巴口苗 wrote:
前面柚子哥也說了....(恕刪)



我以為你人失蹤了吔

謝謝你啊~~替我頂版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不用客氣..

我很窮..但我很閒..大家一起努力把韓國車趕出去..

記得要繳打輸的裁判費給法院哦..
月巴口苗 wrote:
不用客氣..我很窮...(恕刪)




鍵盤手之窮小子...好的..謝謝你唷~~

記得唷...窮人要努力工作唷!

以後才買的起"車子"..懂嗎?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謝謝柚子哥的鼓勵..我們一起努力賺錢吧..下次別再貪小便宜買韓國車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6,簡抗,52
【裁判日期】 1060817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板
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工作不穩定,且因系爭本案訴訟
事件車輛損害負債累累,造成營業損失達新臺幣(下同)31
8,500元,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僅能勉強繳納房租與三餐溫
飽,無法負擔訴訟費用。日前抗告人之配偶積憂成疾,住院
治療,還分三期支付費用,抗告人實無力再負擔任何費用,

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
出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為證。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系爭本案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
庭於106年5月22日以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裁定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為318,500元,並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惟抗告人於105年度僅有股利所
得46元,名下別無任何財產,有原審職權所調取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確無資力支出
系爭本案之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
棄,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月巴口苗 wrote:
謝謝柚子哥的鼓勵....(恕刪)


不客氣唷~~窮小子..好好去工作.別在當窮小子了.

謝謝你唷~~~替我公開了~

南陽應該要獎賞一下這位

替主子出了一口氣.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這位就是賣我車的業務..可以去看看他怎麼回應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總結一下

1.車發生問題的當下,已過保

2.自費更換噴油嘴---高雄博愛

3.引擎故障---跑去外廠檢查

4.原廠緊咬是外廠弄壞引擎的

純粹表達個人看法

1.原廠不合理的部分,是3600檢查費,無事先告知,這真的有扯

2.車子如果是正常開到保固結束,即可稱之為品質無異常,所謂的品質異常,

是指商品保固期內毀損,原廠就該負責,所以用品質異常來打官司,不會贏的

3.舉證外廠拆引擎檢查並未損毀引擎,這部分外廠恐怕也無法舉證,除非有全程一鏡到底的錄影

4.以後買現代車要往直營所買,原來南陽 南誠可以做分割

5.文章建議簡化,看的人比較快進入狀況




pam3751234 wrote:
總結一下1.車發生...(恕刪)



我直接回應你.

1.車發生問題的當下,已過保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我車是是2013年11月28日掛牌.車子壞的時間是.2016年11月24日傍晚


2.自費更換噴油嘴---高雄博愛

是的.因為車廠不給予保固


3.引擎故障---跑去外廠檢查

不是.2016年11月24日傍晚立即把車拖回高雄民族廠.之後到高雄博愛廠.再回中和.新店溪園廠.蘆洲中山廠檢測.

查無原因.到現在連為何會壞.都不知道.

2017年2月在花蓮又出怪手.這次拉回台北新明廠.車子換了噴油嘴墊片.引擎出現很大的啪啪啪的聲音.問技師也不知道哪裡出問題

去了新店溪園廠推說我跟原廠有訴訟糾紛.不修.再到蘆洲中山廠去.連檢修工具都沒有.推說我機油有問題.實在無法再信任原廠技術

才去外廠修好.


4.原廠緊咬是外廠弄壞引擎的

不是緊咬而己..是裝瘋賣傻


5.文章建議簡化,看的人比較快進入狀況

我會改進 謝謝你耐心看完


再來一位苦主的遭遇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