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韓國車心臟要夠大粒..不定時更新~~請都先從第一篇看起 #454.#474更新

我讓大家知道為何 30多萬會變成90幾萬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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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之所以會以南誠公司來做為切割最主要還是這一條

停業處分: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
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
並儘速協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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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財團法人車輛測試研究中心所出來的一個報導

我讓大家知道原廠如何欺騙大眾不懂法律的一個黑暗手法

我會慢慢 把一些法律條文公佈給大家知道

https://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1944

摘自網路文章
其實不少車主在保固期間內,還是會被特賣場上的機油所吸引,回原廠保養時,自備了自行購買的機油,回原廠更換,
但有沒有就此失去保固呢?答案是:保固仍然有效!

因為在國內消費保護團體多年努力下,
這樣的情形還是擁有原廠保固,但自備的機油,必須是符合愛車規格的油品,而原廠只負責代為更換,
不能保障您自備油料的品質,萬一發生重大故障時,通常原廠也能提出相關的車輛檢測證明,
表示自家生產的車輛無問題,並可能質疑車主使用的油料,拒絕理賠,這也是經常發生的現象,
畢竟車輛出廠販售前,都經過相當多的測試,瑕疵其實少之又少,人為因素才是最常被質疑的部分,
建議向知名油品製造廠、可信賴的廠商、賣場購買機油,

購買前並確認機油使用的類別、規格、等級等。新車初期還是建議使用原廠機油,一段時間後,確認機件正常運作,日後被特價機油吸引時,再自備機油請原廠更換。
但請注意,別被斗大的「特價」兩字給欺騙了,很多賣場號稱特價商品,實際上卻不見得比較便宜,甚至比原廠油還貴,購買前可別被廣告詞吸引了,省錢的達人們,應避免購買到更貴的油品,更別買到假機油!




原廠如何用文攻武嚇的方式來欺騙消費者的手段

http://jonachang.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58.html


許多車廠都會要求車主要回「原廠」保養維修,若車主的愛車在原廠沒有相關的維修保養紀錄,
一旦發生需要保固的情況時,依現行的狀況來看,除非很明顯的是車廠設計疏失或零組件品質問題,
否則車廠往往會因為車輛沒有完整的維修保養紀錄,而拒絕提供保固服務。

然而,眾所周知,原廠所提供的服務往往不見得盡如人意,同時價格又高,在一定程度上,
消費者往往會為了未來可能發生的保固,而選擇在新車期間進場保養維修。
因此,透過保固的延長,業者們也可以達到提升回廠率、創造收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消費者真的以為保固期延長了,車子的品質也就同步提升了嗎?其實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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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相信大家對這條法條應該不陌生 是的沒錯這是國家規定

先前已經告訴大家了 私法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 這句話大家應該都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然而各家原廠利用大家不懂法條 宣告車子幾年幾萬公里的保固

大家是想合理嗎?

大家可以去搜尋一下Google 國家哪一條法條有分別 自家車與營業車的保固差別

大家再去尋找Google國家哪一條法條有限制公里數的差別

很明白的告訴大家根本沒有

請原廠告訴大家.你們的依據來自哪裡??

再來原廠一直要車主回原廠保養才有保固

請問 依據哪一條法條車主一定要回原廠保養才有保固

大家以後回原廠保養或是原廠技師或主管們這麼跟您說的話

那麼 請反問他們請問你們是依據哪一條法條規定的

大家也可以打原廠的客服專線0800來詢問

我會再來告訴大家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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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哥 wrote:
第 365 條 買...(恕刪)


訴訟打輸了,照常來上法律課?
刷存在感?

yehbow wrote:
訴訟打輸了,照常來...(恕刪)


yehbow

基本資料
註冊日期: 2017-06-23
登入日期: 2018-04-17

老人言.人家在吃.你旁邊在嘁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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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來告訴大家答案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法條 原廠可以以車主沒有回原廠保養就沒有保固

我們請 南陽實業蔡先生 來告訴大家請你告訴大家

你依哪一條法條要求車主一定要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

我們也"恭請"南陽實業法務部來告訴大家


來解開多年以來所有車主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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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哥 wrote:
今天就來告訴大家答案...(恕刪)



韓國車買了一~二年品質還可以,到了第三年問題就慢慢出來囉,目前邁向第八年
什麼方向盤方向機菊花要更換不然會磨爛造成危險,菊花就是方向盤連接器的小零件
竟然原廠說是消耗品,要定期更換[價錢是3千多左右],我以前開車[日系車]這麼久還沒遇過有這樣的零件要更換的,這幾個月開始壞安全氣囊電腦,原廠更換要價2萬多元,天阿~~~~沒了安全還要花錢修這樣的東西,韓國車品質怎麼這麼不堪使用,讓我開車都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不安的分圍,哀~~~~~~~~~~~~~~~~~
真的很後悔買韓國車,下一次我一定買日系車與德國車了...............
以上分享心得!
先請原廠南陽實業告訴大家




後續我再跟大家講





所以我們車子三年十萬保固是因為經過 精密的計算 之後車子在跑100000公里以後就需要開始花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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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世文,這篇一定要頂上去,樓主加油
今天法院很閒..替柚子哥作個整理..

還記得去年柚子哥7pupu的大張旗鼓..發4要用官司把南陽趕出台灣嗎?

結果..柚子哥被法院打臉..官司輸光光..

輸光光就算了..柚子哥還靜悄悄不敢把判決結果告知在m01關心的車友知道..

只能三不五時發一些錯誤的法律想法..還不接受指正..不然就會被肉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105號
原   告 陳靖元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8,500元;嗣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
提出聲請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元,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再按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定有明
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為訴之追加,致訴訟不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被告不抗辯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另原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11月25日駕駛現代汽車STAREX
車款,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
台84線高速行駛中無端熄火,經由現代保養廠檢測後更換4
支噴油嘴。又於106 年1 月30日再度發生噴油嘴損壞,以致
於車輛無法行駛。經拖吊車拖回現代汽車台北新明廠維修,
判斷為墊片損壞。隔日再度發生狀況,就近在其他車廠檢修
,發現是引擎故障,須拆引擎檢修,拆開引擎詳細檢修後,
發現是氣缸活塞環品質不良所導致。造成引擎汽門活塞環全
數更換。因現代汽車保養廠的維修技術問題與缺乏維修檢驗
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發生,以致產生不當
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為313,500 元,故請求3 倍
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為此,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 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之系爭車輛並非向被告公司購買,被告公司
是現代汽車的維修廠,被告公司直營的維修廠只有新北、臺
北、桃竹、中彰、嘉南分公司,另外全省有30家合營廠。然
高雄、屏東廠是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與被告公司
雖是關係企業,但屬不同公司。原告所稱到中和廠那次並沒
有維修,當時原告反應行進間有抖動的問題,經告知是引擎
腳的問題,原告就說不維修,系爭車輛在中和廠沒有維修過
。原告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其列印單位是中和
廠,但維修單位是高雄的博愛服務廠。另原告所稱噴油嘴損
壞部分,這與引擎內部完全沒有關連,且原告在墊片損壞的
時候就自行去非原廠的維修廠進行整修,這在原告訴狀內有
陳述,而整修需要拆開引擎,外廠人員拆開引擎的動作可能
導致引擎損壞,對原告求償明細表所列各項請求均不同意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估價單、
系爭車輛行照、車輛租賃靠行契約、統一發票、道路救援組
織服務五聯單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
究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原告主張託由被告公司修理汽車,因被告公司之過失汽
車受損而受有損失,經被告公司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利
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因被告之維修技術問
題與缺乏維修檢驗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
發生,以致產生不當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共計
313,500 元,故請求3 倍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云
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系爭車
輛僅於105年11月28日曾在被告公司所屬之中和服務廠進
行引擎總成檢查,並未為任何修繕或零件更換,而其所稱
噴油嘴更換部分,則係由博愛服務廠所為。另原告提出之
維修費用發票資料等,亦係以「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開立,而非被告公司所開立,足認被告公司所辯其公
司所屬之維修廠並未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乙節,堪以採信
。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公司之維修
廠曾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或零件更換,則原告請求被告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修繕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0,50
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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