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韓國車心臟要夠大粒..不定時更新~~請都先從第一篇看起 #454.#474更新

先前柚子哥第一審官司輸掉後..還沒確定..就急急忙提起再審..

但是..連小學生都知道..再審是對已確定判決的救濟方式..

對未確定的判決不服..是提上訴..而不是再審..

但柚子哥是自學的法律天才..沒有人比他更懂台灣的法律

所以..柚子哥的第一次再審..當然就被不懂法律的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靖元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
月25日所為簡易民事判決(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簡易民事判決於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日(即107年2月22日本院收狀日)尚未確
,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開說明,
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簡易民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續上..

因為法院不懂柚子哥的明白..所以以不合法駁回柚子哥的再審之訴..

而此時..原審的判決也在柚子哥搞錯程序..錯過上訴期間..而告確定..
(南陽的法務應該很傻眼..沒想到嬴的這麼輕鬆..)

柚子哥無計可施..只好再提第二次再審之訴..

這次因為原審判決已確定..所以法官沒用這個理由駁回..

但柚子哥卻掰一個證人虛偽陳述的再審理由..當然也是輸光光..

恭喜柚子哥..板簡今年的再審案件的第1號及第2號的苦主..都給你包了..

有考慮來個大三元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靖元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再審之訴不合法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 .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
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前項第7 款至第10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
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
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同
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亦有明文。又對於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7 款
至第10款情形之一,而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應認其訴為不合
法(36年5月23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僅陳稱略以:南陽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公司)與南誠實業股份公司(下稱南陽
公司)有交叉股份關係,現代汽車是由南陽公司所進口後由
經銷商所販售,車輛故障本來就應由南誠公司與南陽公司共
同負責維修,車輛故障至今未能檢查出原因,實在無法令人
接受,且在車輛故障時,並非是引擎腳問題也從未有過此問
題,南陽公司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為虛偽陳述者與事實不符
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款「證人、鑑定人
、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
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規定提起再審
云云,惟就其所指南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法庭為虛偽陳述
乙節,並未主張該法定代理人有因此虛偽陳述已受有罪宣告
之判決確定,或有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致不能開始或續行
刑事訴訟程序之情,揆諸前開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
由,係不備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
是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且毋庸令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所以..我很早就發現柚子哥是有錢又有閒的人..

因為這種打官司的方式..跟拿銅板去打水漂差不多..都只是在浪費錢而己..

不懂法律不可恥..現在有很多免費的法扶資源..隨便問一下就有..

但不作功課就上法庭..就只會被法官修理而已..

錢很難賺呀..柚子哥別再亂花錢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板
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工作不穩定,且因系爭本案訴訟
事件車輛損害負債累累,造成營業損失達新臺幣(下同)31
8,500元,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僅能勉強繳納房租與三餐溫
飽,無法負擔訴訟費用。日前抗告人之配偶積憂成疾,住院
治療,還分三期支付費用,抗告人實無力再負擔任何費用,

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
出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為證。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系爭本案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
庭於106年5月22日以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裁定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為318,500元,並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惟抗告人於105年度僅有股利所
得46元,名下別無任何財產,
有原審職權所調取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確無資力支出
系爭本案之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
棄,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最後..

柚子哥..官司打輸了..記得要繳裁判費給法院喔..不然會被強制執行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及徵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
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
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以106 年度簡抗字第52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判決訴
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系爭事件既已終結,揆諸前揭條文規定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即聲請人徵收應負
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40,500 元,是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為10,350元
,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絕不會買韓國車,韓國人的品格很低劣,看看youtube的影片就知道了,連個運動都能搞鬼,還有什麼不能亂來的。
月巴口苗 wrote:
今天法院很閒..替...(恕刪)



我們來請這位打手來告訴大家原廠依照什麼樣的法條一定要車主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

請這位小子來告訴大家既然你喜歡當打手那麼就請你來告訴大家

如果不懂那麼就別在這裡丟臉現臉

明天開會的時候告訴你們蔡老大我一定會追溯到底


大家一定很想知道 我用怎麼樣的法條來告南陽的蔡先生

我現在公佈給大家知道 大家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記得一件是民法跟刑法一定要分開告

手上的證據記得別一次拿出來要以4加2加2加2加2 的方式 遂條拿出來


這條法條大家一定不陌生大家都看新聞 只要政府抓到任何的公司違法 炒股或變賣公司財產
檢察官一定會用這條來去告

刑法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另外在這裡告訴南陽實業沒有關係你們再繼續請打手來po文
你們絕對放心你們的保養廠以後絕對不會有人進去
因為依法無據 台灣哪一條法條 告訴所有的車主車子一定要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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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哥 wrote:
我們來請這位打手來告訴大家原廠依照什麼樣的法條一定要車主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
請這位小子來告訴大家既然你喜歡當打手那麼就請你來告訴大家
如果不懂那麼就別在這裡丟臉現臉
明天開會的時候告訴你們蔡老大我一定會追溯到底


我又不懂法律..台灣的法律..柚子哥說了算..

所以..柚子哥加油..大家都在等你貼出起訴書哦..千萬別讓m01的鄉民失望了..
月巴口苗 wrote:
我又不懂法律..台...(恕刪)


好的好的謝謝你的提醒喔

那麼就請你們原廠也告訴大家 車子為何一定要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呢?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柚子哥 wrote:
好的好的謝謝你的提醒喔
那麼就請你們原廠也告訴大家 車子為何一定要回原廠保養才叫做有保固呢?


柚子哥不客氣..

我說過了..我不懂法律..柚子哥說有保固..就有保固..

如果南陽不配合..那就去法院告倒它..

加油..
這個時候就說自己不懂法律啦 這是專業的...嗎

不好意思啊讓大家看笑話啦

請大家原諒這小子吧!!小孩子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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