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ngmou wrote:
1.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三條: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兩個都來自特殊教育法母法而設的子法,但不同條設立的目的不同
1.一個認定能不能提早或延後念國小。
2.一個是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資賦優異鑑定是以在學校念書時的鑑定,大部分是小二安置小三,小四安置小五,或者讀特殊才藝班。
所以不要引用錯的辦法又理直氣壯.........
另外可以是不是資優或身障就是看當年百分比來看是蠻合理的阿
你若不滿意可以繼續打行政訴訟
依閣下的說法邏輯,學齡前的資賦優異鑑定,跟在學校念書時的資賦優異鑑定,是不一樣的情況嗎?
情況不一樣到要讓學齡前提高一個年級來比較?(而調整入學年齡實施辦法裡,也沒提到要提高一個年級來比較啊?)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關於法律的解釋,有很多種類(請自行查網)…有沒有引用錯誤,還是交給專業的法官來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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