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今年帶我幼稚園中班的兒子去參加高雄市學齡前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得到了在圖形選擇、一般常識、圖形推理分別為百分等級為95%、30%、95%的成績單,總成績T分數為62,低於初試通過標準T分數64,勝敗乃兵家常事,沒過很正常(而且為大多數),但考失敗也是稍微了解敗在哪裡,順便幫兒子了解一下性向 。
但看了各分測驗的名稱與成績,真的覺得很奇怪,我家這隻鬼靈精怪的一般常識怎麼會才只有30%的等級水準,其中一定有貓膩,探討了一番之後,果然找到了,原來是鑑定測驗的常模取樣上有文章,取樣幼兒園大班跟中班生來給全部都是中班生的鑑定,對清一色的中班生來說,自然會提高標準難度,結果自然失真,這當然要去申訴訴願一番了,而結果就在下面……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感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我訴願的辛苦答覆,感觸良多,唉……



兒子剛跑來問我說:「爸爸,從1加到10是不是55……」這不是我國一才學到的數列級數嗎?才幼稚園中班的他,答案應該是用背的啦…


針對訴願答辯書的”(三)謹依次說明1的質疑: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特殊教育學生調入學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兩辦法母法均為特殊教育法耶,法源有何不同呢?

甲、 是什麼依據可以得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不適用提早入國民小學之幼兒園學生之鑑定?我提到的此法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貴局)提出的「特殊教育學生調入學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的母法,都是「特殊教育法」,法源有何不同?有何適用對象年齡之不同?

乙、 細讀兩法之規定,此兩法並沒有互相衝突矛盾之處,只是在我提到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裡有”同年齡者”的字眼,而,「特殊教育學生調入學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沒有明文規定比較為”同年齡者”,但用邏輯想一下,合理的比較需不需要為同年齡者呢?

丙、 我提的法規有明文規定到年齡條件,而貴局提到的法規卻沒有明文規定,就說我提的法規不是給學齡前的學童使用,是何根據?


針對訴願答辯書的”(三)謹依次說明2的質疑:
貴局提到的「特殊教育學生調入學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的規定與我提到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都有相同的規定,但我提到的法規裡有”同年齡者”,而貴局引以為傲的法規裡沒有規定到年齡要求。自己法條讀得不夠多,不夠周全,就用法源不同的說法來呼弄一般民眾,良心何在?


針對訴願答辯書的”(三)謹依次說明3的質疑:
根據 吳清山教授的解釋,標準參照測驗(criterion-referenced test),又稱效標參照測驗,意指評量學生結果,係依據教學目標事先設定絕對的通過標準加以解釋測驗。標準參照測驗,是以事先設定的標準為基礎,強調個人能夠與不能夠完成之項目,判定其「及格或不及格」、「精熟或不精熟」、「通過或不通過」,不用參考他人表現來比較,具有檢定的功能。在學校教師所進行的隨堂測驗或平時考試,旨在了解學生學習結果精熟與否,可說屬於一種標準參照測驗;此外,一般人參加汽(機)車駕照考試、學力鑑定考試或專業證照考試,都是事先設定標準,根據應考者的表現,通過標準者才發給及格或通過證書。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15196) 基此,這次的未足齡提早入學鑑定應該是我說的效標參照測驗(criterion-referenced test) 或貴局這第三點說明的常模參照測驗(norm-referenced test)呢?
貴局是與哪裡一流的學術單位合作編製系爭鑑定評量測驗工具,水準夠說出來讓人信服嗎?難道貴局忘了這次鑑定的標準設在T分數=64,而通知單上的鑑定結果印著”通過/不通過”的嗎?哈,一定又是說保密不敢公開,經不起公眾的考驗…


貴局說考量學前兒童發展的個別差異大,不宜只取樣以單一年級(中班)為常模,而以年齡為考量取樣大班及中班學童為樣本,不宜只取樣以單一年級為常模,那為什麼不再多取樣小班學童?到底,主角是受鑑定者均為單一年級的中班學童。大班學童普遍都是比中班學童年長成熟是難以令人抹滅的事實。


我知道,貴局已經連續三年取樣大班學童來提高標準給高雄市的中班學童使用了,而且砍掉的比率很一致,已經連續三年都很一致地砍掉有意願早讀去報考的八成左右學生了,但,還是很基礎的統計學概念:有效度一定有信度,但有信度不一定有效度。請不要覺得連續三年都很一致有信度就覺得很有效度。
舉例來說,例年高雄市都有二萬個左右的小一生,特教法規的明文規定,百分等級97%以上(也就是3%)的學齡前幼童可以提早一年入學,二萬個左右的3%是600個左右。那怎麼知道今年去應考的99名幼童不是全部都包含在600個裡面的幼童?如果去應考的幼童全部都是來自於這600位裡面的,那應該是要100%,相反的,如果去應考的全都不是這600位裡的,就是要0%。實在很難解釋,為什麼每年通過此測驗為應考人數為20%~27%就是無異常呢?
結果,再跟我說是用三年前制定的不知道有沒有過時的工具來做篩選依據,不會很好笑嗎?哈,難怪要保密限制公開了,是準備用到兩岸統一嗎? 難道高雄市每年的幼稚園中班學童的常態分佈都一樣?每年雄中錄取台大醫科的人數都不盡相同了(今年3位、去年10位、前年16位…請自每查網) 真的很想知道本市教育局是外包給哪個這麼有公信力的學術團體的?


毒樹結的果子,再怎麼漂亮,還是有毒的果子。失真的測驗工具,得到結果還是失真。


所以,這個不公的現象不是這次鑑定測驗造成的,是”強迫入學條例”造成的?跟貴局這個有錯殺無辜之嫌的測驗工具一點關係都沒有嗎?要看因果關係前先應該搞清楚先後順序吧,是先有滿六足歲入小學的規定很久之後,至少八十年後,才有PR值超過97%的幼童可以提早一年入學的規定,已經行之有年了,已經是正常了,時間都過快一世紀了,制定出這麼有爭議的測驗工具來讓人非議,還要歸因給先前原本的規定,真奇特!
考試首重公平,此鑑定卻造成表現不輸大部份大班生的中班生不能跟一起入學的不公平結果,會不會顧了面子,卻失了裡子呢?


大家都辛苦了。只有讓我家這個最近"自己在推演"九九乘法的高雄市幼兒園中班生,今年繼續唸大班了,長官說不行就不行嘍,是非對錯因果自有定數……
thebestagent wrote:
大家都辛苦了。只有讓(恕刪)


跟你有關係的人應該都活的很辛苦

cdxcndog
建議樓主自己在家教學即可
thebestagent
活得辛不辛苦還是要看自己的認知,其實還滿兩難的,哈^^上學不止是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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