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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規約明定每一個停車位僅能停一輛汽車,可否拿來主張不能停機車?

當然不行~停車格就別人財產~你們是要限制什麼~那下次別人限制車太舊不能放停車格可不可以~或車太便宜的拉低社區水準沒有幾百萬的車不可以停可不可以~~~如果是堆放放雜物或危險物品 還有理由~
arbou01 wrote:
所以如過在停車管理辦...(恕刪)
長知識了,謝謝ee21大大分享...............


ee21 wrote:
以下為高等法院判決文, 之前有網友分享出來的

arbou01 wrote:
大樓的停車規約裡面...(恕刪)

正常都是有管委會來規定吧!
即使管委會規定也未必有執行效力!
一般只要停放在自己的停車格裡都是合法的!即使他違停也很難處哩!因為管委會也有一定的執行效力!
我現在就遇到!但是只要不要影響到我的出入及違規太明顯!
基本上我都會睜一眼閉一眼!
但是一旦影響到我的權利!我都會去找管委會處理!又或者是社區保全!
arbou01 wrote:
大樓的停車規約裡面...(恕刪)

可以......即使不在規約理規範仍然可以限制。
1. 既然是停車位,停車場使用執照上有載明停車數量,不同停車數量適用法規不同,建物之使用必須以該建物之合法用途為之,所以每停車位限停一輛汽車才是合法的。
2. 大樓停車位絕大部分都是持分共有,法律有規定共有物之使用必須與共有人協商,不是該車位所有權人想怎樣就怎樣。

我住的大樓每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也不能停放機車,10年了沒人有異議,這不是管委會強勢而是住戶共識,畢竟管委會也是住戶組成的。



謝謝2樓回覆,那如果是規約已經明訂不能在汽車位停機車了,那還可以停機車嗎?
因為95年115判可以停,但是裡面沒有明講規約有沒有限制
但是99年2443號判決是說規約沒訂不能停,所以管委會的停車辦法無效,因此判機車可以停

所以還是想知道如果規約明訂機車不能停汽車格話,機車是否能停?

還是說有人找的到判決是規約明訂不能停,然後原告告輸管委會的判例
先感謝各位高手的幫忙
arbou01 wrote:
謝謝2樓回覆,那如...(恕刪)


社區規約 有其效力

但誰去執行 總幹事 保全還是住戶你??

我想 善盡溝通 才是 不管哪個角色 都要去做的事不是嗎??

我覺得討論哪個社區 都不可能通用 全台灣另一個社區

這主要還是要看 社區住戶的公德心 和 管委會的執行力!!

更或許 也只是 單純的溝通 兩個字!!
應該在購買契約房屋時,購買契約書內就先載明規約,另外轉賣時,購買人也必須同意其大樓規約,並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若購買前已經知曉,我想日后上協調會也無話可說了。
小貨車,計程車,腳踏車,機車,個人認為只要沒停超出格,沒妨礙到別人有何不可?
家裡大樓地下車位有超跑,有賓利,有小貨車,計程車,腳踏車,三輪車,也沒有什麼問題.

SongYC wrote:
小貨車,計程車,腳...(恕刪)


說實在的 私人車位 要停什麼車 沒人管的著

如果 不讓我停機車 我就買台小貨車 上面再放副棺材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我記得是不行限制喔!!!
畢竟哪是他買的專屬車位~~~
他想做什麼都行,管委會只能規勸~~~
但如果一格兩停超出其停車位,這點就可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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