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樓規約明定每一個停車位僅能停一輛汽車,可否拿來主張不能停機車?

電光老騎士 wrote:
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願聞其詳,虛心求教,感謝您~~
大樓機車位都是被犧牲掉拿去做公設 才會導致有些社區的法定機車位消失。

最近看房在觀看地下室,70%的社區同意機車停在自己的車位裡 不超出為原則。
也有住戶因撞倒大型重機賠了不少錢後管委會禁止任何二輪車進入。
也有車位只能停一個車種。
一台車齡13年以上,車殼烤漆掉的亂七八糟的破車,與一台BMW重機,你比較希望在你社區的停車場看到哪一種?那一種會讓你的社區看來更有價值

別以為開車就比較高尚、有錢,一台破4輪的價值,搞不好還買不到一台機車。而且依照很多政府法條的解釋,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二輪、四輪並無不同,不要以為社區規約就可以上打政府法令

shoujen wrote:
大樓機車位都是被犧...(恕刪)


那A到 賓利或是勞斯萊斯 停車場 不就只接封閉了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目前市區汽機車停放問題相當嚴重,政府恨不得全部塞進地下室與車庫,
建管機關才會希望公寓大廈應善加利用地下室空間自行吸收停車問題
Sagrado
大樓停車位只要沒有獨立產權,就屬約定專用,也就是看規約如何規範,規約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制定,若規範一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社區大樓住戶得遵守,若未規範或放寬可停一輛車以上,怎麼停都可以。
外規並無規範一車位限停一車,另規約約束請參考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9條內容,已有清楚說明。
可以試試:
把機車開進家樂福、好市多的立体停車場看看 ...
就會知道為什麼不能了!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ee21 wrote:
不行,若該停車位為其購買, 並擁有其專有產權
他要停機車的話, 是沒問題的


以下為高等法院判決文, 之前有網友分享出來的
--------------------------------------
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
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
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
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
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
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
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
  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
於主文第1 項附加「以2 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
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
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
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
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
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
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
,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
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
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
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
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
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
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
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
、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
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
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
花了一大筆錢買了停車位
拿來停機車, 就經濟效益來看是虧的
但不明白的是, 如果對方的機車停的好好的停在格內
並無影響他人使用停車格之權益
為何要阻止住戶拿來使用停機車? ...(恕刪)


如果這個判決仍有參考價值,
那對於近二年, 有些社區主張,
一個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 或 一台大型重機的規定
應該有打臉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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