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這士林地院法官的論述(恕刪)
其實不要變換回到車前
這就是鑽車縫
無法可罰
c.c.0110 wrote:
這士林地院法官的論述真的很離譜:
交通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有明確定義「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且同法第101條第一項對於超車的規範更沒有排除對機車的適用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c.c.0110 wrote:
另外法官這一段敘述也有問題:
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法官這觀點是以機車為出發點,機車右側超車時本身確實沒有像汽車有視線阻擋的問題,但是對於被超越車輛(後行車)來說,機車右側超車等同自汽車右方的視線死角竄出,行車風險增大,看看許多機車企圖從大型車輛右側超車被輾過的案例就知道風險多高了。法官都會說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怎會不知道右側超車的機車對被超車的汽車來說就像幽靈一樣?恐怕這位法官根本沒開車上路過。
herblee wrote:
法律條文上,超車會回到"原行路線", 到了被超越車的前方,和被超越車互換了位置, 所以有路權衝突問題
但是單純"超越"並沒有『互換位置』, 而是位於平行方向, 並不符合" 右側超車" undertaking 的構成要件 ,所謂"右側超車"並沒有發生, 是不成立的
c.c.0110 wrote:
要說超越不是超車,那高、快速公路在部分車道上超越前車的行為為何明文禁止?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