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容我代為回答您的問題(恕刪)


感謝,我有看過您PO的影片,如果是依您開車的速度第三點可行,但我遇到的車時速可能不到20公里,這樣騎車很挑戰技術,要請問您檢舉類似的案件時都會成功嗎?
socomplicated wrote:
但我遇到的車時速可能不到20公里,這樣騎車很挑戰技術,要請問您檢舉類似的案件時都會成功嗎?



前車車速10公里不到的我都遇過了,還不是乖乖地跟在後頭,20公里很快了你要知足啊。都是有考取合格駕照的成年人了,甚麼駕駛行為是違規心裡都應該清楚才是。
socomplicated wrote:
跟您請教一下第二點,(恕刪)


同向兩個車道的話請你變換車道後超車

那個反待轉團體

不來個機車不右側超車大富翁嗎
如果車道很寬, 機車右側超車是最安全的.
機車為了不違規,放棄安全的右側,反而走危險的左側逆向車道超車,
這是政府鼓吹的交通安全嗎?
rogerforid wrote:
如果車道很寬, 機車右側超車是最安全的.
機車為了不違規,放棄安全的右側,反而走危險的左側逆向車道超車,
這是政府鼓吹的交通安全嗎?



你知道你在說甚麼嗎?

台灣汽車駕駛座在左側,駕駛人的右方視野死角多,右側超車危險性高這你不曉得?你是二輪族沒開過汽車吧?
rogerforid
你是有閱讀障礙嗎? 還是腦袋僵硬不知變通? 我說:如果車道很寬.
c.c.0110 wrote:
你知道你在說甚麼嗎?(恕刪)

小的之前有說過了,這是歷史的共業。
以前政府一直沒有真心正視機車的路權,只是一直宣導機車靠右騎不要與汽車爭道(其實與車爭道這句本身就有歧視的意味),久而久之機車族也就習慣靠著道路右側騎,而汽車族也習慣一上路就靠著車道左側把右側讓給機車族。
但機車靠右騎其實狀況很多,被路邊開車開或轉出的汽車擊落的事情時有所聞,或者汽車要右轉跟右側機車A在一起也常有。
現在要改變這畸形但穩定的現象,單方面要求機車族乖乖騎在車道中間並由左側超車是不夠的,同時還需要汽車族能有所認知,養成靠右讓後方快車超車的習慣,而不是一直佔著車道左側不放,即使後面跟了一大串車子仍無動於衷。汽機車用路人互相尊重才能改變這種畸形的現象。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判決(節錄):「……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 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適用。」,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hpv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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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h2006 wrote:
聯合報的機車右側超車(恕刪)


可悲的二輪猴子大爺
時間都比命還重要
punlin500 wrote: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判決(節錄):「……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 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適用。」,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這士林地院法官的論述真的很離譜:

交通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有明確定義「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且同法第101條第一項對於超車的規範更沒有排除對機車的適用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法官這一段敘述也有問題:
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法官這觀點是以機車為出發點,機車右側超車時本身確實沒有像汽車有視線阻擋的問題,但是對於被超越車輛(後行車)來說,機車右側超車等同自汽車右方的視線死角竄出,行車風險增大,看看許多機車企圖從大型車輛右側超車被輾過的案例就知道風險多高了。法官都會說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怎會不知道右側超車的機車對被超車的汽車來說就像幽靈一樣?恐怕這位法官根本沒開車上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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