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容我代為回答您的問題(恕刪)
感謝,我有看過您PO的影片,如果是依您開車的速度第三點可行,但我遇到的車時速可能不到20公里,這樣騎車很挑戰技術,要請問您檢舉類似的案件時都會成功嗎?
c.c.0110 wrote:
你知道你在說甚麼嗎?(恕刪)
punlin500 wrote: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判決(節錄):「……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 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適用。」,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