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法無據的『區間測速』

用沒有公信力的設備舉發然後罰款,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而罰款?最可笑的是:誰告訴你罰鍰是一種處罰?真正處罰跟金錢應該一點關係也不應該有。若牽扯金錢,那只是為真正受利者提供一個冠冕堂皇的藉口,試問罰錢對有錢人來說算處罰嗎?要罰就罰個鞭刑吧!哪怕藤條打個手心算處罰,罰錢?那絕對不是。
上行下效,樓主應站好隊再談法律。
台灣還是法治的國家吧?法治的國家依法行事是最根本的要求!
也不是什麼限速 50, 然後 70 才開罰的阿Q問題, 你開 50km/h 他說你開 180km/h 就是 180km/h, 你還敢嘴~
今天他都可以拿沒認證過的機器開罰你, 代表他說了算, 又不是共產國家, 怎麼還會有這樣思考模式的官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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