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台灣還算不算是有法治的國家?還是各位小市民都這麼信任我們的政府部門?
區間測速的速度換算公式與『時間、距離』息息相關
然而,公務檢測用的『速度計』竟無須任何單位檢驗?
原來,『時間』都不會有秒差,只要有連網校時就可以,不須要國家檢驗單位驗證?
原來,裁罰可以標準不一,而且我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了算?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這種『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態度各位小市民能接受?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為: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光達式)、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綜合以上,我們新北市的長官好大的官威,直接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回覆直接翻譯為『區間測速無須經國家標準檢驗,宣導後可立即裁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看到這訊息難道不應該先要求新北市交大暫緩裁罰,等修法後再實施嗎?
對照官網的『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認證機制國際化 與全球無縫接軌』看起來格外諷刺
於法無據的『區間測速』

  • 2008/01/17警政署下令停用30多年來沒有無國家檢測標準的『感應式線圈測速照相器』
警方使用沒有國家檢測標準的儀器執法,多數民眾不了解真相,信任政府威信,被「不合法」的開罰後仍乖乖繳罰單,非常不合情理,如同使用沒有國家標準的「黑心」儀器測速,攸關消費者權益甚鉅,且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自民國65年起就開始執法使用,被罰過的「超速」駕駛難以統計!
然而,十年後的七月一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區間測速方式已在英國、義大利、南非、瑞士、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挪威、法國、中國大陸等多國採行』且『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為由,啟用未經國家制定標準檢驗合格之設備拿來取締執法。還強調『反觀現行測速雷達發射頻率波長是否正確穩定,對測速精確度影響甚大,故需每年實施檢驗。』
我們小市民不知道又要等個幾十年後才會恍然大悟發現,原來又被騙了幾十年!

  • 裁罰標準不一,是真的顧慮民眾心裡壓力?還是擔心儀器的時間有秒差?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速度準確度:速度值≦100km/h時為2km/h;速度值>100km/h時為3km/h。
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速度偵測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
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速度偵測之準確度:當速度小於150 km/h時,不大於1 km/h。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為何雷達/雷射/線圈測速寬容值10km/h,區間測速寬容值卻為20km/h?
超速固然危險,當然也不是鼓勵各位小市民超速
重點在於『區間測速的設備根本沒有檢驗法規,根本沒有準確度可言,竟可直接拿來執法!』
以萬里隧道(往萬里方向)為例,隧道距離為952.5公尺(參考新北交大宣導專區資料)
限速50km/h,寬容值20km/h,也就是70km/h以上才取締
也許有人會認為時間會透過網路自動校時,不會誤差多少,真的嗎?
於法無據的『區間測速』
仔細看一上圖,相信各位聰明的小市民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問題在哪
好吧!先當你說的超速20km/h才取締合法好了,如果『時間』誤差1秒呢?
經過時間:48秒 換算時速71km/h 
請問是不取締?還是開罰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
【沒經過國家檢驗的設備,到底是超速20km/h還是只有69km/h(超速19km/h)】
經過時間:39秒 換算時速87km/h 
請問是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還是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
經過時間:38秒 換算時速90km/h 
請問是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還是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
經過時間:32秒 換算時速107km/h 
請問是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還是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
經過時間:31秒 換算時速110km/h 
請問是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還是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
【這可是需要扣牌的耶!到時候被申訴,請問法官要如何判?】

最後,隧道內並無『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之限制,而萬里隧道裡裡外外總共有4支測照桿,其中2支還是近期驗收完畢的,究竟是設備不能用還是妥善率堪慮?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https://www.bsmi.gov.tw/wSite/xslgip/chinese/index.html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宣導專區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2772-44747-27.html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參考來源:https://www.bsmi.gov.tw/wSite/laws/review.jsp?lawId=2c9081fe1c74218a011c74cdd91a0497
度量衡檢定檢查辦法: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352274486747.pdf
測速照相機拍到的速度叫即時速度
駕駛只要在測速照相機前踩煞車減速至低於速限
就不會觸發自動照相機
有機會偷雞
二部攝影機間距離
除以車輛行經時間
得到平均速度
區間測速是採平均速度
偷雞難度比較高
目前區間測速只開罰比速限高20公里的車輛
等於寬限值20公里
開車注意一下速限
右腳不要踩太大力
困難度頗低
對守法駕駛沒啥反彈著力點

peterwu1231 wrote:
不知道台灣還算不算是有法治的國家?還是各位小市民都這麼信任我們的政府部門?
區間測速的速度換算公式與『時間、距離』息息相關
然而,公務檢測用的『速度計』竟無須任何單位檢驗?
原來,『時間』都不會有秒差,只要有連網校時就可以,不須要國家檢驗單位驗證?
原來,裁罰可以標準不一,而且我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了算?


原來寬限 20km 比 寬限10km 還要該死

peterwu1231 wrote:
速度偵測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


別忘了限速 50km/h

比較扯的是, 交通部一直拿上次國道員警取締大貨車被追撞的事來說嘴,

明明是後車疲勞駕駛造成, 當執行區間測速的理由, 鬼扯一通.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peterwu1231 wrote:
不知道台灣還算不算...(恕刪)


不超速會死一樣?

peterwu1231 wrote:
不知道台灣還算不算是...(恕刪)


因為樓主把『寬容值』當『速限』,當然覺得差一秒被取締很不爽。


搶錢(笑)
樓主是被搶到了喔
看來車子開很快喔
這沒什麼,去弄一張罰單來,再申訴、打行政訴訟、最後都失敗再釋憲就好了

政府曲解法令的例子還有很多,不用太意外


例如同一個動作產生兩種分屬不同法條的交通違規,現在卻有一堆警分局拿「同一違規重複檢舉」這條來當擋箭牌,只開其中一條。
網路校時本來就不一定準
看來樓上大家口袋都很深,被罰都無所謂的

另外法治精神不是今天給你多寬限10公里就能被收買的
我開車耶不超速,但我絕對反對區間測速
要酸人不超速會死之前,先去把法條看清楚再來嘴


想用區間測速取締開罰?
先去把法生出來再說啊!

無所謂,

有人肯來管某些事,鼓勵都來不及了,

才不管他是否有法源依據,




哪天出現了蝙蝠俠,

一直狂扁犯罪者,

我管他犯了幾百個重傷害罪,還是要幫他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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